消債前置協商僅一次機會須提供民間債權人資料

消債前置協商僅一次機會須提供民間債權人資料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個月將正式實施,近來銀行公會密集對各金融機構進行教育訓練,銀行業者指出,未來申請債務協商的債務人,必須提供民間債權人的資料,供最大債權銀行聯繫,但還款協商僅限金融機構債權,至於「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無法再次申請二次前置協商。

因應4月11日正式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銀行公會已訂定了「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明定申請前置協商的流程、必備文件及相關規定。

銀行業者指出,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機制,將自4月11日開始受理債務人的申請,但這個協商平台僅限「金融機構」債權,就是包括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卡業務機構、台郵公司、保險公司等。

不過,申請前置協商的債權人,還是得自行準備「債權人清冊」,其中除了包括來自聯徵中心資料庫的「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外,還需自行提供「民間債權人清冊」。

銀行業者強調,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範圍,僅限金融機構債權,但最大債權銀行會依據債務人提供的「民間債權人清冊」,以「書面文件」通知民間債權人「該債務人已申請前置協商」;不過,銀行的責任僅止於「告知」民間債權人,並不會將其納入協商範圍,這部分債務,仍須由債務人自行與民間債權人協議還款。

必須注意的是,未來在最大債權銀行受理協商後,將通知債務人進行面談,如果在通知後,債務人在十天內無故不到場面談,則採取「退件」方式處理,債務人之後若又希望進行協商,須在「結案日起」六個月後再度申請,債務人得直接申請清算。

相反的,如果是因「協商不成立」而結案,銀行將發給債務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得直接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同時債務人也不能再次重新申請前置協商;銀行業者強調,這是為了避免無意真正申請更生、清算的債務人,利用前置協商機制規避銀行的催收。


文章來源: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