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後天實施 可聲請更生與清算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將在後天(4月11日)上路,還不起龐大債務的人,可開始向各住居地的地方法院辦理聲請更生與清算,1,200萬元債務以下者,分六到八年償還,1,200萬元以上債務者,或無還債能力者,至少還款二成,最後還款多少由法官裁定,大約有50萬卡債族受惠。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提醒民眾千萬不要找代辦公司處理,以免上當受騙,若有任何疑慮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卡債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或至全國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皆可獲得免費律師協助。辦理前置協商者,可從銀行公會網站下載表格填寫申請,已協商過的人,則直接到住居地的地方法院領取表格填寫,辦理更生或清算。
根據該條例,有四種債務人可循此法清償債務,第一是曾參與2006年一致性協商毀諾者,例如有些人與銀行雖已完成協商,但銀行協商條件過於嚴苛,致使債務人無法負擔,或者有人因懷孕無法工作,銀行仍照樣要求繳款,迫使債務人毀諾等。
第二是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即債務人要向法院聲請前,必須先與銀行進行協商,銀行必須在30天內開始協商,90天內協商完成,如果最後協商不成,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除個人外,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公司經營者,以及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營業活動者,也可在符合以上二個條件下提出聲請。
債務人向地方法院聲請送件後,法官會依照債務人的債務、收入與整體生活情況進行考量,債務1,200萬元以下者辦理更生,分六至八年償還,每三月至少還款一次,也就是說,不論法官最後判決償還比例多少,八年後即可重生。
而債務在1,200萬以上、或無償還能力者,則必須辦理清算,至少要還款二成,償還期間受生活及職業限制,即限制住居,也不可從事律師等121項工作,等償還完畢五年後才可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