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卡債毀諾 將可再協商

降低卡債協商毀諾率,銀行公會出招,針對95年一致性協商毀諾者,推出一致性個別協商,讓債務人有第二次的機會再與銀行協商

據了解,有銀行向公會提出一致性個別協商方案,過去卡債協商已毀諾者,可重新再找原始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協商最寬鬆的條件是「180期零利率」,將在本周四(29日)理監事會上討論,無異議過關的機率非常大。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的精神,是債務人想清理債務,就得先與銀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而消債條例第151條則規定,曾經參加過95年一致性協商成立的卡債族,被排除在外,不能再參與前置協商,只有因為不可歸責的事由毀諾,才能向法院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一個多月,卻可能有高達10萬名卡債族,既無法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沒辦法向債權銀行提出再次協商。

銀行公會統計,前年底卡債風暴與銀行協商成立共有22萬人,後來毀諾的10多萬名卡債族。

債清條例拒絕這10萬餘名卡債族上門,除非是因為失業或生病等不可歸責的理由,基本上不能再協商,也不能更生或是清算。

有銀行擔心,愈來愈多人想要創造不可歸責的原因,故意毀諾,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抗議,銀行與司法院對於協商成立的定義大不同,導致債務人變成「司法孤兒」,曾在95年協商成立的債務人送到法院被拒,法院說要先到銀行,送給銀行,銀行又說,這要直接進法院更生、清算,兩邊互踢皮球,讓這群債務人沒人管。

因此,銀行公會本周四理監事會將討論,特別針對這10萬餘名的卡債族再開一道門,95年底一致協商但已毀諾者,還是能再與債權銀行協商,雖然債務人是減息繳款,但對銀行來說,也總比毀諾什麼都不還來得好,也能適度防止新增毀諾率不斷擴大。

據了解,新的方案期限最寬是180期,也就是15年,利率最低為零,但實際利率仍視個案而定,銀行公會希望有能力還款的卡債族仍要還款,不過,再協商仍以一次為限,免得卡債族不斷毀諾再談,造成銀行作業端的負擔,由股東與全民埋單。


資料來源: 【2008/05/26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尋找債務出口》沒收入沒財產 也可聲請清算

案例:
老張是一位重度肢體障礙者,每個月靠政府補助金度日。

但老張的家在一次風災中全毀,家當也全沒了,馬上要面臨吃飯餬口的壓力,老張靠著信用卡和現金卡預借現金度日,
幾年下來,老張累積了50萬元的卡債,無力償還。
老張想跟債權銀行談協商,債權銀行告訴老張,因為他名下完全沒有財產或還款能力的人,不能向法院聲請清算,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協商前置程序。

債權銀行勸老張不如個別跟銀行和解,想辦法跟朋友借錢來還給銀行,老張眼見利上滾利,債務要得到清償似乎是遙遙無期,他該怎麼辦呢?沒有收入或財產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於無力清償債務的人,設計了更生和清算兩種清理債務的方法,所謂的更生,是指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經過法院認可後,在六至八年期間內,定期定額還款給債權人清償方式。

因此,想要適用更生程序的債務人,本身一定要有穩定而持續的還款能力,而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者,才能透過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清算則是指債務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交給法院進行變價,並且由法院將所得價款分配給債權人,再由法院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依法審酌債務人可否獲得免責的清償方式。

適合選擇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包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或是雖然未超過1,200萬元,但是本身毫無還款能力的債務人。

透過清算程序,這類的債務人可以一次清理債務,不需要訂出長期的還款計畫慢慢清償。

本案中,由於老張並沒有工作能力,所領取的政府補助金又僅足以餬口,因此老張沒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即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但是老張的房子和名下的財產都在風災中全毀,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供老張交給法院進行變價分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允許老張聲請清算呢?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名下無任何資產或收入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暫免繳交1,000元聲請費及其他相關程序費用的請求之外,法院為了簡省程序,經評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後,還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也一併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省去冗長的法院程序,直接請求法院給予免責及復權的裁定。

老張名下雖然沒有任何財產及收入可供法院變價分配,但是他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如果老張沒有消債條例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存在,法院很快就會終止程序且給予免責和復權裁定。

(本專欄由經濟日報與法扶基金會合作,讀者若有債務清理條例相關疑問,可簡述問題,並附上聯絡方式,寄到fortune@udngroup.com.tw,本專欄會以化名個案報導方式為讀者解答。)(系列14)


資料來源:【2008.05.26/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