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卡債毀諾 將可再協商

降低卡債協商毀諾率,銀行公會出招,針對95年一致性協商毀諾者,推出一致性個別協商,讓債務人有第二次的機會再與銀行協商

據了解,有銀行向公會提出一致性個別協商方案,過去卡債協商已毀諾者,可重新再找原始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協商最寬鬆的條件是「180期零利率」,將在本周四(29日)理監事會上討論,無異議過關的機率非常大。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的精神,是債務人想清理債務,就得先與銀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而消債條例第151條則規定,曾經參加過95年一致性協商成立的卡債族,被排除在外,不能再參與前置協商,只有因為不可歸責的事由毀諾,才能向法院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一個多月,卻可能有高達10萬名卡債族,既無法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沒辦法向債權銀行提出再次協商。

銀行公會統計,前年底卡債風暴與銀行協商成立共有22萬人,後來毀諾的10多萬名卡債族。

債清條例拒絕這10萬餘名卡債族上門,除非是因為失業或生病等不可歸責的理由,基本上不能再協商,也不能更生或是清算。

有銀行擔心,愈來愈多人想要創造不可歸責的原因,故意毀諾,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抗議,銀行與司法院對於協商成立的定義大不同,導致債務人變成「司法孤兒」,曾在95年協商成立的債務人送到法院被拒,法院說要先到銀行,送給銀行,銀行又說,這要直接進法院更生、清算,兩邊互踢皮球,讓這群債務人沒人管。

因此,銀行公會本周四理監事會將討論,特別針對這10萬餘名的卡債族再開一道門,95年底一致協商但已毀諾者,還是能再與債權銀行協商,雖然債務人是減息繳款,但對銀行來說,也總比毀諾什麼都不還來得好,也能適度防止新增毀諾率不斷擴大。

據了解,新的方案期限最寬是180期,也就是15年,利率最低為零,但實際利率仍視個案而定,銀行公會希望有能力還款的卡債族仍要還款,不過,再協商仍以一次為限,免得卡債族不斷毀諾再談,造成銀行作業端的負擔,由股東與全民埋單。


資料來源: 【2008/05/26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