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債務出口》更生聲請遭駁回可提抗告

阿旺是一名卡車司機,兩年前因為不慎發生車禍,必須負擔高額的賠償金,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和信用卡借貸現金100 萬元。

由於經濟不景氣,阿旺的工作收入越來越不穩定,每次都只能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不斷累積利息與違約金,最後阿旺所積欠的借款金額,竟然高達320萬元。面對經濟不景氣及物價飛漲的壓力,阿旺連替生財工具加油的本錢都沒有了。

阿旺決定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但是阿旺卻忘了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並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致於法院以阿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進行協商前置程序為由,駁回阿旺的更生聲請。著急的阿旺上網尋找資訊,卻看到代辦公司的網站上寫著「更生清算,一個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這是真的嗎?被法院駁回之後,阿旺就再也不能提出聲請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時,必須符合幾項基本要件,否則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

例如:聲請人必須繳交聲請費1,000元以及法院所裁定要求聲請人繳交的程序費用;聲請人必須配合法院裁定,提出法院要求補正的相關文件,或是配合法院的傳喚到場說明;而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有債務者,則必須在聲請前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上這些要件如果沒有完成,就會被法院以程序上不合法為理由駁回。

另外,如果債務人在聲請更生前,曾經受到破產法的宣告,或是曾經因為破產而經過法院認可和解,卻因為惡意不還款而不履行經過法院認可的和解條件,也會在聲請更生時,被法院駁回。

法院對於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會加以駁回的原因,除了程序上不合法駁回之外,還有在實體上駁回的事由。例如,債務人提起聲請五年內曾經從事月平均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營業活動;債務人有高價的資產,遠高於負債額而沒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的事由;已經協商成立者,沒有不可歸責而無法履行協商條件的事由等。有以上情形的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會被法院駁回。

然而,不管是程序上或是實體上被法院駁回,都可以依法提起抗告,由抗告庭來審酌原駁回裁定是否有理由。如果沒有提起抗告,或是抗告失敗者,只要在補正或滿足了前述提及的程序上及實質上的要件之後,仍然可以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阿旺因為沒有前置協商,而被法院駁回其更生的聲請,阿旺仍然可以重新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在協商不成立或是超過法定期間尚未開始或達成協商的情形下,阿旺就可以檢附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是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向法院聲請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