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文是一個保險業務員,公司有固定底薪,月收入約在五萬元左右,因妻子生病住院,為支付龐大的醫樂費用而負債,至妻子往生時止,已負債達到將近五百萬元,現在和兒子阿仁相依為命。
在95年1月間曾就債務問題和債權銀行達成債務清償協商,每月清償四萬元,阿文有心清償債務,雖然生活過得辛苦,仍然咬牙苦撐,不過近日公司取消固定底薪,使得阿文的收入變得不固定,甚至因為受到經濟不景氣,月收入降至四萬五千元左右,如果每月還款四萬元,阿文和其兒子將無法生活下去,阿文不得不毀約,未依約履行協商條件已近半年了。
阿文想要了解,像他這樣的情況,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施行後,是否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相關問題。
阿美答:
您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很高興為您服務。
阿文問:
我以前曾和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但現在已毀約,不過我並不是有心賴帳,是因為原任職之公司薪資給付方式改變,導致收入變少,是不是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美答:
債務人在消債條例施行前,按照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的話,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5項的規定,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債務人的毀約是因為「不可歸責己的事由導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文問:
我的情形是不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己」的情況?如果是的話,要如何向法院主張?
阿美答: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所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是指發生履行困難的原因,必須不是可以歸咎於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致才可以。
例如:如果是因為債務人自己無限制購買名牌商品之浪費行為,就可認為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反之,如果是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公司全面性減薪、生病或遭受家庭變故等等,才導致履約困難,應可認為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
阿文您是因為公司改變給付薪資的方法致無法履約,應該會被認為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5項之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
阿文問:
請問什麼是更生程序?什麼是清算程序?依照我的狀況,是比較適合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美答: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八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該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該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的就業資格都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的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另外,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一些就業資格會受到限制,如農漁會會員資格會喪失,可能影響參加農漁保之權益、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且在生活上當然受到限制,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
此外,清算完畢後,債務人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未清償之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還有,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您現在從事保險業務員的工作,如果選擇聲請清算的話,將會馬上面臨不能再從事保險業務員的工作不保情況,沒有收入來源,對於經濟重生而言,顯然不利,而且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更將前功盡棄。
所以,依照您的情況,有持續性之收入、欠款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選擇更生程序來還款,不但能夠保住工作,且能維持正常人般的生活狀態,顯然是一個較為有利的債務清理方式。
阿文問:
我如果選擇聲請更生,應該如何定更生方案比較能為債權人或法院所接受?
阿美答:
債務人擬定償債計劃的更生方案時,應注意先估算自己可預見的固定收入數額(例如:薪資所得、擺地攤之固定營業所得、兼差開計程車之營業所得等等),然後扣除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將其餘金額全數用以償債,在計算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時,宜注意應儘可能節儉,不要讓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在更生期間所要過的生活高於一般生活水準,否則不易獲得債權人之同意。
但也不要高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因為,如果訂出不易履行之更生方案,例如依您的狀況,現在收入每月約四萬五千元左右,如果同意每月還款四萬元之方案,您及您的兒子每月之生活費用即僅餘五千元左右,顯然難以為繼,不應該為求每月多清償一些款項,反而造成將來不能依方案履行,而達不到免責之預期。
阿文問:
我如果向法院聲請更生,對我有何影響?
阿美答:
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應誠實申報債權債務相關事項,有應法院之命令,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之義務,不得作出不誠實之行為。
如果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作出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戕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是構成犯罪。
依消債條例第147條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也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縱使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的話,法院會通知為更生登記,而且,債權人除非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否則對債務人不得開始訴訟或強制執行,如已有進行之訴訟或執行程序也要停止。
阿文問:
更生程序如何進行,可不可以請您說明?
阿美答:
債務人在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應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其方案內容要記載:
(1)清償之金額。
(2)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3)最終清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定八年的清償期。
法院收到更生方案後,會將更生方案交由債權人來可決,但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法院不一定要用債權人會議方式進行可決。
如果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法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的話,原則上,法院可以不經債權人會議,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此外,法院也可以用書面決議方式進行表決,實在無可選擇時,法院才會採行債權人會議的方式進行表決),更生方案經可決後,即會送請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若經法院為認可裁定確定後,更生程序即算終結了。
接下來就進入更生方案的履行問題,債務人如果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進入清算。
不過,如果債務人之所以履行有困難,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所致的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再延長二年。
如果債務人依更生條全部履行完畢的話,除了消債條例有特別規定外,當然免責,債務人至此可獲得經濟重生。
資料來源: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