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奴向法院聲請清算首例獲裁定終止清算

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李姓女子,積欠四家銀行共二十多萬元卡債,雖向債權銀行提出債務清償方案,卻因失業沒有收入,而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清算,由於李女確無收入,名下也沒有財產,經法院做出首例終止清算之裁定,債權銀行如未於十日內提出抗告,李女就可解除債務。

台中地方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指出,李女因為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常需請假就診,而遭扣薪,收入減少,有時收入僅夠支付醫療費用,為了不讓父母擔心,從九十五年五月起,分別向四家銀行辦理信用卡使用。


裁定書中表示,李女信用卡大多用於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及食品,共約積欠二十多萬元卡債,後來因為無法支付卡款而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


裁定書中指出,李女原本以為自己住在父親名下的房屋,每月生活費只要一萬多元,本想只要有正常工作,就可清償銀行欠款,沒想到九十六年間失業,雖然母親私下有拿錢清償部分欠款,還是無法依協商條件按時清償所欠債務,現在已無金錢可支付欠款,只好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經進一步清查發現,李女財產只有存款四百元及一輛領牌已近九年的老機車,認定債務人的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的費用,因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法定指出,這項裁定將依法公告,並將送達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如不服終止清算之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提出抗告,再由法院展開免責或不免責的裁定,如果債權人未於十日內提出抗告,債務人就可免除債務了。

文章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