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著手中的學校註冊單,阿信的心情極為低落,只靠打零工賺取每月約新臺幣一萬餘元微薄薪資的她,已經被債務壓的喘不過氣來,要不是不忍心年幼的三名子女,有幾次都想乾脆燒炭自殺一了百了。
阿信常在想,自己並不是不節儉,也想努力工作,儘快還清債務,但先生在年前之一場車禍去世,自己只有國小學歷,無法找到報酬比較高的工作,負債這麼多,一直這樣利滾利下去,怎會有還完之一日?
日子如何過下去呢?阿信想到隔壁不是住著一個法律專家阿龍嗎,去問他一定可以獲得解答的。
阿信問:
我有心要還清債務,但債務太多,這個的問題,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阿龍答:
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
有鑑於近年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且消費者之所以會負債,並不全然是消費者自己浪費、投機所導致,國家有義務在消費者陷入債務困境時,提供一定程度的協助,以避免消費者走投無路而走上絕路。
司法院乃研修並經立法而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消費者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重見光明,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目的。所以阿信的問題,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已經有解決之管道,阿信不用尋短了。
阿信問:
消債條例真是債務人的福音,是不是以後欠債就可以不還呢?
阿龍答:
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讓已經負擔很多重債務而沒有辦法還的消費者,可以經由法定的程序,按照消費者個人的能力,先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要聲請法院協助處理,自己還可以決定要採行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使消費者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所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除應誠實報明其聲請前一定期間內之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以免引發浪費、投機、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危險外,於債務清理進行期間,法院更應視情況對該消費者給予適當之生活程度限制,而且如果債務人之所以欠債,是因為賭博或浪費(如追求名牌)等情事所致的話,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不然的話,法院不會作免責的裁定,也就是債務人雖然經過債務清理程序,最後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的債務。因此,社會大眾對消債條例不應抱持著可以欠債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阿信問:
你剛剛一直講消費者,是不是一定要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這個制度?消費者是指什麼人,是不是一定要有消費才算是消費者?
阿龍答:
消債條例之規定,確實必須要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不過這個名詞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不是指消費行為。
這裡所講的「消費者」,是指二種情形:
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一日往前回溯五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阿信妳現在打零工,也算符合這種情形。
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債務人。這是所謂的小額營業人,所以像在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如果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話,也符合消債條例的規定。
阿信問:
我如果想要使用這個制度,在那裡可以得到資料或協助?
阿龍答:
消費者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網址是:http:// www.judicial.gov.tw /,阿信妳可以自行下載使用。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債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此外,司法院也將於今年三月十九日,對全國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科長及科員進行教育訓練,使其等詳知應如何教導民眾填寫上開聲請書狀及表格,讓民眾能夠更方便地尋求法律協助。
阿信問:
我如果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要向那一個法院提出聲請?是不是向任何一個法院聲請都可以?
阿龍答: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要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才可以,不是可以任選法院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如果沒有特別情事的話,通常是指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債務人要聲請的話,則可以向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不過其實妳也不用太過擔心,如果妳不小心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聲請的話,法院也會主動把事件移轉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不會因為這樣而駁回聲請的。
阿信問:
聽說聲請更生或清算要繳納費用,不知會不會很貴?我如果沒有辦法負擔的話,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聲請了?
阿龍答:
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開始僅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至於郵票費用及法院人員的差旅費原則上不用繳納,不過,如果法院人員處理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出的費用超過所繳的1千元部分,就超過部分會按實支數額要求債務人繳納。
所以法院會酌定一定金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果債務人沒有繳納的話,法院可以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債務人要透過債務清理程序來重生之希望就會破滅。
不過,妳不用擔心,妳如果聲請清算(限於聲請清算的事件)但沒有辦法支出上面所講的費用,可以聲請法院給予救助,以裁定暫免繳納費用,所以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不會因沒有資力而喪失重生的機會。
阿信問:
聽你這麼說,我比較放心,不過如果沒有資力負擔費用的債務是不是就不能聲請更生?
阿龍答:
沒有錯,因為要進行更生程序,必須由債務人提出債務清償方案,通常是債務人本身還有一部分之財產或者有工作而有持續的收入才適合,如果連聲請費用等都繳不出來的債務人,恐怕沒有辦法提出債務清償方案,自無從進行更生程序,所以,如果連聲請費用等都沒有辦法支付的債務人,只能聲請清算。
文章來源:司法院
司法院消債問答》債務協商制度之介紹
在咖啡廳之角落裡,阿國看著來電相約見面的阿強,阿強是阿國多年不見的小學同學,他正在訴說著他的人生起落,原本在熱鬧的台北市信義區開個小店,每月約有新台幣十萬元的營收。
但在96 年間年因熱中股票投資,而融資買賣股票,賠了一大筆錢,負債大增,開店的營收全部拿去還債仍無法解決,近日已漸感無法支應,於是約了從事法律工作的阿國外出見面,想詢問阿國,他想要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來處理他的債務問題,聽說要先和銀行協商才行,不知其程序如何進行。
阿強問:
我想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處理我的債務,請問該條例用來處理消費者的債務有那些程序可利用?聽說如果有欠銀行錢的話,要先和銀行協商才可以利用消債條例清理債務,是不是這樣?
阿國答:
消債條例規定用來處理消費者之債務清理事項,有二種程序可供消費者選用。
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債務人如果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稱之為前置協商),如果協商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協商不成,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當然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要和債權人協商要如何進行?我可以委託律師作我的代理人來參加協商嗎?
阿國答:
債務人要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要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欠它最多錢的)金融機構請求召集其他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且向金融機構的總行或分行請求都可以,不限於該機構的總行。
要不要委託律師充作代理人參與協商,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因為這是債務人之權利。
不過,縱使債務人有委任代理人協助,最好在協商的場合仍然要親自出席,一方面表現出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決心,一方面協商條件的磋商,也可以由債務人親自決定是否接受,不用再透過二手傳播,比較有成立之機會。
阿強問:
提出請求協商後,銀行會如何進行協商程序?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時會如何?
阿國答:
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請求時,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
再來,最大債權銀行就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
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
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阿強問:
我現在居住的房子,是我貸款買的,再和債權銀行協商時,可不可以請銀行不要將我的房子賣掉?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第54條的規定,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條款。
債務人和自用住宅債權人在前置協商階段,當然也可以依照上開法條的精神,協議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讓債務人保有自用住宅。
阿強問:
如果我提出請求,但銀行都不和我協商時怎麼辦?協商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果?
阿國答: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三十天銀行都不開始協商,或者從開始協商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九十天都沒有辦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協商成立所作成的書面,除了已經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作成公證書外,最大債權銀行必須把債務清償方案送到法院審核,法院審核結果,該協商成立之內容如果沒有違法的話,會下裁定認可,將來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而且,如果債務人已經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的話,債務人就不可以(其實也不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履行債務清償方案有重大的困難,且這個困難必須不是可以歸咎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造成的,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我和全體銀行債權人協商成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那我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利用這個制度解決我的債務問題?
阿國答:
債務人如果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則只要繼續依協商的條件履行,債權人就應該繼續受到協商內容之拘束,不可以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如果依協商條件履行完畢,也當然獲得債務免除的效果(這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的情形,是相同的)。
又債務人在履約過程中,也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有利日後經濟生活之重生,從這個角度看起來,前置協商制度和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者相比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
況協商成立的話,就不需要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顯然利人利己,實屬最佳且可行之債務清理方式。
阿強問:
我以前曾經和債權銀行協商過,但協商不成,現在是否還需要再協商?如果以前曾和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但未依約履行,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否還要再和債權銀行協商?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0條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和債權銀行曾經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協商不成立的話,在本條例施行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要先向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可以。
但如果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已經協商成立的話,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的規定,債務人原則上不用也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有不能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例如協商成立之後,突然遭受雇主資遣,因而失去原有的工作),導致履行該協商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時,就不需要再行前置協商)。
阿強問:
住在我家隔壁的阿文,之前也有向銀行請求協商,但其中有一家債權銀行,在協商過程中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我請求協商也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阿國答:
一般債權銀行在和債務人協商期間,如果自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已足以表示其不同意和債務人協商,否則應該不會在協商未有結論之前作出如此的法律行動,所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2條也把這種情形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
另外,假如在請求協商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強制執行,但在債務人請求協商後,仍然不同意延緩執行的話,也被上開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
所以說,如果真的發生上面所講的兩種情形的話,債務人就可以不用再和債權銀行協商了,可以直接請求最大債權銀行交付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以供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文章來源:苗栗地方法院
但在96 年間年因熱中股票投資,而融資買賣股票,賠了一大筆錢,負債大增,開店的營收全部拿去還債仍無法解決,近日已漸感無法支應,於是約了從事法律工作的阿國外出見面,想詢問阿國,他想要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來處理他的債務問題,聽說要先和銀行協商才行,不知其程序如何進行。
阿強問:
我想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處理我的債務,請問該條例用來處理消費者的債務有那些程序可利用?聽說如果有欠銀行錢的話,要先和銀行協商才可以利用消債條例清理債務,是不是這樣?
阿國答:
消債條例規定用來處理消費者之債務清理事項,有二種程序可供消費者選用。
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債務人如果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稱之為前置協商),如果協商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協商不成,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當然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要和債權人協商要如何進行?我可以委託律師作我的代理人來參加協商嗎?
阿國答:
債務人要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要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欠它最多錢的)金融機構請求召集其他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且向金融機構的總行或分行請求都可以,不限於該機構的總行。
要不要委託律師充作代理人參與協商,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因為這是債務人之權利。
不過,縱使債務人有委任代理人協助,最好在協商的場合仍然要親自出席,一方面表現出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決心,一方面協商條件的磋商,也可以由債務人親自決定是否接受,不用再透過二手傳播,比較有成立之機會。
阿強問:
提出請求協商後,銀行會如何進行協商程序?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時會如何?
阿國答:
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請求時,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
再來,最大債權銀行就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
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
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阿強問:
我現在居住的房子,是我貸款買的,再和債權銀行協商時,可不可以請銀行不要將我的房子賣掉?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第54條的規定,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條款。
債務人和自用住宅債權人在前置協商階段,當然也可以依照上開法條的精神,協議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讓債務人保有自用住宅。
阿強問:
如果我提出請求,但銀行都不和我協商時怎麼辦?協商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果?
阿國答: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三十天銀行都不開始協商,或者從開始協商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九十天都沒有辦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協商成立所作成的書面,除了已經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作成公證書外,最大債權銀行必須把債務清償方案送到法院審核,法院審核結果,該協商成立之內容如果沒有違法的話,會下裁定認可,將來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而且,如果債務人已經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的話,債務人就不可以(其實也不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履行債務清償方案有重大的困難,且這個困難必須不是可以歸咎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造成的,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我和全體銀行債權人協商成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那我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利用這個制度解決我的債務問題?
阿國答:
債務人如果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則只要繼續依協商的條件履行,債權人就應該繼續受到協商內容之拘束,不可以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如果依協商條件履行完畢,也當然獲得債務免除的效果(這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的情形,是相同的)。
又債務人在履約過程中,也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有利日後經濟生活之重生,從這個角度看起來,前置協商制度和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者相比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
況協商成立的話,就不需要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顯然利人利己,實屬最佳且可行之債務清理方式。
阿強問:
我以前曾經和債權銀行協商過,但協商不成,現在是否還需要再協商?如果以前曾和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但未依約履行,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否還要再和債權銀行協商?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0條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和債權銀行曾經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協商不成立的話,在本條例施行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要先向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可以。
但如果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已經協商成立的話,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的規定,債務人原則上不用也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有不能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例如協商成立之後,突然遭受雇主資遣,因而失去原有的工作),導致履行該協商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時,就不需要再行前置協商)。
阿強問:
住在我家隔壁的阿文,之前也有向銀行請求協商,但其中有一家債權銀行,在協商過程中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我請求協商也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阿國答:
一般債權銀行在和債務人協商期間,如果自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已足以表示其不同意和債務人協商,否則應該不會在協商未有結論之前作出如此的法律行動,所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2條也把這種情形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
另外,假如在請求協商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強制執行,但在債務人請求協商後,仍然不同意延緩執行的話,也被上開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
所以說,如果真的發生上面所講的兩種情形的話,債務人就可以不用再和債權銀行協商了,可以直接請求最大債權銀行交付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以供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文章來源: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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