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消債條例並非每個人都可適用

司法院:消債條例並非每個人都可適用

俗稱個人破產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在下個月十一號開始實施,不過,消債條例並非每個人都可以適用,司法院指出,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是受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攤販等月收入不超過二十萬營業額的債務人,而聲請更生的話,債務還必須在一千兩百萬以下。(陳鳳如報導)

司法院指出,消債條例的確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但這個消費者和消保法中的消費概念並不相同,它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並非指消費行為,也就是要聲請更生清算的民眾必須在五年內沒有從事過營業活動或是小規模營業。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表示,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人包括上班族,打零工或是家庭主婦等受薪階級,而如果有營業行為,平均月營業額不能超過二十萬。「只有你五年內沒有任何營業活動,比方說公務員、單純的上班族、家庭主婦,但是也並不限於完全沒有營業活動,還有一種是他五年內,他做的是一些小規模的營業活動,他的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是二十萬以下。」

依照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更生的話,債務總額不能超過一千兩百萬,但是要是聲請清算,債務金額就沒有這個限制。而如果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聲請人可能有六到十年的時間會被註記為信用不良。


文章來源:2008/03/01 12:00 中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