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繳不出房貸可望多一個月寬限期

自用住宅繳不出房貸可望多一個月寬限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相關修正草案,未來自用住宅房貸還款有困難的消費者,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銀行協商,只要遲延未繳款期數不超過二個月,銀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拍賣抵押品,使債務人比平常多得一個月喘息期。

為因應債清條例四月將上路,金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增訂第五條之一,即日起進行預告,若各界無異議,四月十一日前可望正式公布生效。

為避免債務人協商期間喪失賴以居住的住宅,去年債清條例修法過程中,原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申請協商期間,若債務人有未還清的自用住宅房貸,金融機構也不得以加速條款,清算拍賣債務人的自用住宅。

金管會表示,原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影響太大,恐使銀行辦理房貸的門檻過嚴,甚至變相「鼓勵」消費者依債清條例申請更生,因為不必擔心還在繳房貸的房子被銀行拍賣,因此最後刪除該規定。

金管會表示,原草案第五十五條雖被刪除,不過為保障債務人更生期間的相關權益,因此依該條立法意旨,增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規定有自用住宅貸款的消費者,若依債清條例提出協商,遲延未繳期數不超過二個月,銀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

金管會官員解釋,通常消費者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分期還款長達二、三十年,若未繳超過一個月,銀行可隨時取消分期還款的期限利益,要求消費者一次還清,或清算拍賣房子等抵押品,稱為加速條款。

官員表示,未來依債清條例提出協商的消費者,若房貸還款有困難,至少可得到二個月喘息期,期間銀行不得使用加速條款,但前提消費者必須同意仍依「原契約」按期還款,積欠的本息、違約金、利息等,於剩餘年限分期平均攤還。

金管會表示,該規定僅適用自用住宅房貸,近年走紅的房產投資客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