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研擬債務清算後聯徵註記達十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年四月實施,銀行公會已研擬訂出註記年限,前置協商完成並清償後,聯徵中心註記3年,申請「更生」者註記4年,而申請「清算」,清算後得被註記長達10年。
債務清理條例明年實施,債務人即使想進入司法院訂定的更生或清算過程,之前都要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才能進入更生或清算,被清算的債務人,等於像是香港藝人阿B一樣,被歸入破產行列。銀行公會近期已與聯合徵信中心研議註記年限,預計下周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
根據公會擬定的方案,如果前置協商階段已與銀行達成共識,開始償還債務,清償之後,在聯徵中心的註記年限維持3年,而經過法院裁定後,進入更生階段,註記4年,進入「清算」的債務人,在財產清算後,將被聯徵中心註記10年。
銀行業者表示,被法院裁定清算的債務人,表面看似只要被註記10年,聯徵中心就沒有相關紀錄,實際上銀行還是會注意清算族的紀錄,當法院公告,銀行就會將這群人列入黑名單,清算期限過了之後,曾被清算的債務人,要再向銀行借款,恐怕一樣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