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債務出口》毀諾不可歸責於己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8.04.15 04:16 am
案例:
阿平在一家小工廠擔任作業員,因為父親罹患癌症需長期住院治療,身為獨子的阿平一肩挑起醫藥費及家計負擔。
但是阿平收入並不豐厚,只好以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支付父親龐大的醫藥費,債務很快累積到300萬元。
阿平再也還不起欠銀行的錢,因此阿平參加了95年的一致性協商,與銀行達成120期零利率的協商還款條件,每月必須繳付25,000元給銀行償債。不幸的是,阿平的母親在96年底遭遇車禍,媽媽住院開刀還得持續復健,也無法再照顧阿平父親。
阿平只好辭去工作,一方面照顧父母親,一方面在便利超商打零工維持家計。阿平再也負擔不起協商還款的金額,只好選擇毀諾。
年輕的阿平該如何面對龐大的債務?他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重建新人生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如果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借款或房屋貸款等等債務,而有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發生時,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如果協商成功,雙方便可以按照協商成立的還款條件清償。
前置協商 不適用95年已參加者
但是如果協商不成立,或是債權銀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開始或達成協商,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清理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消債條例規定曾經在95年間參加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時已經與債權銀行達成了協商,就必須按照當初成立協商的還款條件清償債務,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致債務人履行協商顯有困難,債務人才可以在毀諾之後,再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
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而輕易毀諾的債務人,法院不會准許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不可歸責的事由指的是什麼?這句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法扶認為,只要是發生在債務人身上,在不可抵抗或避免的情形下,造成債務人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導致債務人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者,原則上都可以解釋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不可歸責 指收入明顯少於支出
舉例而言,若債務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遭到裁員、減薪,或是自己或家人生病、子女就學、生產等,導致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因而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而毀諾,都可以解釋成「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困難,而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
本案例中,阿平雖然在95年間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但是因為阿平的母親生病,在家中無人可以照顧生病的父母親的狀況下,導致阿平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父母親,阿平的收入因此驟減,而因為母親生病所必須負擔的醫藥費,也增加了阿平的必要支出。
因此法扶認為,阿平的毀諾應該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還款條件顯有困難,阿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來解決債務問題。
【2008/04/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