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債務出口》進入清算 生活限制不致太苛
案例:
阿榮是一位行動不便的重度肢障者,多年來僅靠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共2萬元過活。兩年前,阿榮透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大陸籍人士阿如,為了結婚,阿榮向多家銀行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一口氣刷卡借了10萬元。
由於夫妻倆婚後並沒有工作收入,反而增加更多開銷。阿榮為了按期償還卡債,與銀行達成協商,按月清償1.5萬元,但是後來阿榮的低收入戶補助遭政府降低金額到1萬元,沒有辦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只好向地下錢莊借錢清償卡債,利上滾利,阿榮債務因而增加到50萬元。
阿榮到底該怎麼辦?要不要繼續借款來清償卡債呢?阿榮聽說,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必須交出所有財產,而且不能陪太太回大陸探親,這是真的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不可歸責事由 仍可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曾於95年間與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者,如果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困難,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阿榮雖然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協商,但阿榮唯一的收入來源,即政府的補助金被刪減為1萬元,不敷清償卡債,縱使阿榮勉強借錢來清償卡債,也無法維持夫妻的正常生活。
若阿榮為了繳交卡債而持續向地下錢莊以高利貸的方式借款清償卡債,阿榮勢必將更無力償還地下錢莊的借款,而造成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為了避免阿榮的債務愈滾愈大,建議阿榮不要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清償卡債。雖然阿榮不得已而必須毀諾,然而阿榮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才毀諾,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阿榮並沒有財產或工作收入,因此建議阿榮可以選擇以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在清算程序進行中,法院會要求阿榮必須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移交給法院或法院選任的管理人進行變價與分配。
返回大陸探親 可解出境限制
不過,阿榮可以主張保留自己日常生活一定要用到的財產,例如電動輪椅、殘障專用摩托車、日常生活必須使用的物品如小家電、床鋪和衣物等,若阿榮尚有存款,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要保留二至三個月的必要生活費用,以避免在清算程序進行中,面臨無法維持生活的窘境。
另外,進入清算程序之後,雖然依法阿榮不能隨意遷居,也不能出境,但如果阿榮有正當理由,例如要陪同太太回大陸探親,阿榮仍然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解除住居和出境的限制。
清算程序中,雖然法院會命令債務人不可以過奢華的生活,並不會具體限制債務人單筆消費金額或不得搭乘計程車等細節,只要債務人有正當理由,法院原則上並不會對債務人的生活限制加以苛責。
因此如果阿榮為了讓太太回大陸探親,而必須購買機票,原則上並不會被法院認定為過度消費或違反法院命令。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2008.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