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Q&A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Q&A

2008/04/08


前言:由於申辦各種信用卡、現金卡相當容易,許多消費者在沒有足夠金錢概念下,選擇了「先享受後付款」的消費方式,但因為接踵而至的循環利息,使得眾多消費者選擇「以卡養卡」、「以債養債」,導致利上加利滾個不停,終致無法清償,生活頓時陷入困境。


在民國九十四年間爆發所謂的「卡債風暴」,卡奴們無力清償債務而走上絕路的例子一夕間暴增,造成社會動盪。

立法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立法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並自今(九七)年四月十一日開始施行,以解決卡債問題。


國軍官兵來自於社會各階層,卡債問題也屢見不鮮,造成管教及軍紀上不良影響,茲列舉債清條例常見問題十則,讓各位官兵清楚箇中內容。


問題一:哪些人可以適用債清條例?

答:依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必須是在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換句話說,五年以內沒有做過生意的人,或是做小生意(月平均營業額在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下)的人,像是勞工、攤販、計程車司機、公務員、軍人都可以適用債清條例。


問題二:欠銀行錢需要先協商,才能聲請更生或是清算嗎?

答:依債清條例的規定,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聲請以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的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而銀行接獲債務人提出請求後,必須在三十天內開始進行協商,在協商後九十天內達成協議。


如果協商成功,債務人即可依照協商條件還款,毋庸進入聲請聲請更生或是清算階段,在債務清償後,記得要向銀行拿取清償證明。

惟雖經協商成功,債務人卻因為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增加生活上必要支出《如:住院》、收入減少《如:被裁員、減薪》、債務人難以預期的情形《如:地震、水災》),仍無法依協商條件如期還錢的話,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換言之,雙方既已協商成功,即應依照協商條件進行,債務人如果沒有以上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在協商成功後仍舊還不出錢,仍不能依照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果債權人在協商階段與銀行協商失敗,可向法院提出聲請更生或清算。

問題三:聲請更生、清算時要準備什麼?

答:債務人必須準備以下文件:

1債權人清冊:欠誰錢(姓名、地址)?欠多少?為什麼欠?都要具體寫清楚。如果有設定抵押的情形,也要一併載明。

2債務人清冊:誰欠我錢(姓名、地址)?欠多少?為什麼欠?有無擔保?都要具體寫清楚。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文件:將自己的財產、收入、支出列一份詳細的清單照實報告,並且提出證明。聲請的費用是一千元。


問題四:何謂「更生程序」?

答:更生程序指的是債務人必須提出一個六年(最長八年),每三個月至少還一次錢的還款計畫(更生方案),法院核准了,債務人就依計畫還款,還完錢之後債務人就當然免責,不用再等法院任何書面決定。


問題五:何謂「清算程序」?

答:所謂的清算程序,就是把債務人的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統一處理,把財產變成現金,讓債主能夠分配到錢。

把債務人的財產都變成現金分給債主後,法院會再決定債務人是不是就不用負責了,法院再用書面做成裁定,寄給債務人,就是「免責裁定」及「不免責裁定」。


需注意者,債務人收到免責裁定確定後,必須向法院聲請復權,等到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歸正常人的生活。

如債務人收到的是「不免責裁定」,就必須繼續還錢,等到各債權人受償額都達到其債權額的20%以上,就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問題六:什麼情形之下,法院會做出不免責裁定呢?

答:原則上,只要法院做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確定之後,法院會以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這就是「免責裁定」。

但是,如果債務人有以下情形,法院就會做出不免責裁定,換句話說,債務人還要繼續清償其債務。

1在七年之內曾經依破產法或債清條例之規定受到免責之裁定。

2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3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4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發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5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經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其為交易致生損害。

6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7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8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債清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例如:違反生活程度之限制如浪費等。

9債務人的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掉生活上必須支出後,其可以運用的款項仍大於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者。


10以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不正當方法,而受法院免責裁定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免責,但此項須需在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為之。


問題七:我該選擇更生?還是選擇清算?

答:關於要聲請更生或是清算,請債務人先算算看到底欠了多少錢,如果積欠的債務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且債務人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即可以按計畫穩定還款),就可以聲請更生,如無穩定的還款能力,就聲請清算;如積欠的債務超過一千二百萬元,就直接聲請清算較合適。


需注意者,相關的貸款如房貸、車貸並不算入前開債務,只需把沒有設定抵押的債務算入。

問題八:何謂「免責」?何問「復權」?

答:免責指的是當履行完畢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即毋庸負擔債務上責任。

債務人依更生程序,債務人依法院核准的更生計畫還款後,即當然免責;債權人依清算程序,由法院把債務人的財產都變成現金分給債主後,法院可依實際情形,裁定債務人免責。


復權指的是回復債務人在清算前的一切權利,讓債務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生活用度不受限制、毋庸被限制住居等。

債務人在有下列情形時,必須向法院聲請復權:

1已還清所有債務。

2免責裁定確定。

3清算結束後滿五年。

4清算結束後三年內,都沒有因為債清條例而被判刑確定。

問題九:到底欠了多少錢?我的債務被「灌水」了嗎?

答: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債務人務必要確認「債權表」上面的債權數額、種類及順位,如果對於債主所提出的金額或是計算方式有疑問,一定要記得在十天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如果對於異議的法院決定結果不服,也要在收到裁定之後十天以內提出抗告!

問題十:可以尋求協助的機關。

答:各位國軍官兵,如果您有卡債的問題,想尋求債清條例的協商管道解決的話,相關法律問題可以洽詢各級軍事法院以及各司令部(含軍事情報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務單位,軍法官們非常樂意為各位詳細解說相關規定。


如果您的情形符合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在債清條例施行後,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代理您向銀行提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為您聲請更生或清算;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可以免費幫您代理相關的訴訟以及撰寫書狀,可向該會及各地區分會辦理。


結語:消費者因為一時失慮、金錢用度不當,或是需錢孔急而累積了大量的債務,導致日後清償有困難時,無疑地,不只個人受害,生活過不下去,連帶也使得社會陷於不安的局面,更甚者可能因此衍生犯罪行為。


債清條例的施行,無異給予這些消費者一帖救命良方,但必須請消費者清楚地了解一點,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不能因為積欠債務拒不還款,或是沒有誠意解決,仍奢想過著萎靡之生活,而把債務留給債權人想辦法。


換言之,債清條例是專門對於沒有足夠能力還錢,卻很有誠意的債務人而定,如果債務人心存僥倖,最終仍不免會被法院予以「不免責裁定」,屆時走過這一遭,仍然一身孑然,得不償失矣。


奉勸國軍官兵於消費前要三思而後行,先衡量自己是不是有足夠的本錢還債,再決定是否「先享受後付款」,以免痛苦隨之而來。

(部分內容引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Q&A)

作者為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