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將上路協商門檻再放寬

債清條例將上路協商門檻再放寬

趕在債清條例4月上路前,前置協商申請條件再度放寬。原先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必須低於1,200萬元,才可申請協商;但相關單位現在剔除該規定,民眾只要積欠金融機構貸款,就算欠款金額超過1,200萬元,也能申請協商。

債清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原則上,只要是「個人」積欠的債務,都適用這個條款。債務人可先跟銀行協商減債,若仍償還不起,還可以跟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債清條例也不是每個還不起錢的人都能適用。想進入債清條例者,必須先與銀行「前置協商」,才能進一步聲請更生、清算。

銀行主管指出,法院的前置協商作業準則,原先有四個條件,包括必須是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債務人、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且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必須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債權,以及債務人無擔保或是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但最近法院放寬前置協商的條件,剔除負債金額小於1,200萬元的限制,民眾就算欠再多錢,都可以申請協商。

律師提醒,雖然進入協商的債務金額已無上限,想聲請更生的債務人,債務仍必須在1,200萬元以下;清算則不受限,就算欠債10億元,一樣可以跟法院聲請清算。

針對申請人條件,律師說,沒有從事營業活動者,包括上班族、打零工等受薪階級,或是家庭主婦。如果有營業行為,但月營業額平均不超過20萬元者,也可以申請。

換句話說,計程車司機或攤販,只要每個月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且在任何一家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有負債,就可以把倒會等的民間債務一起拿到協商機制平台來協商減債,或是聲請更生與清算。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