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消債問答『當事人書狀的介紹』

走進地方法院,阿吉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這是他第一次進到法院,看到聯合服務中心人來人往非常熱鬧,阿吉有點徬徨,走了進去,到了服務台前,阿吉向服務人員表明他有債務問題須要法院協助的問題,想向服務人員請教,服務人員請其坐下後再談。

阿吉問:
我看這邊還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這些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都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除了書狀外,還要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所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了要填寫聲請狀外,還必須附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阿吉問:
可以說說看怎麼填寫嗎?

阿源答:
好的,首先先介紹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財產目錄,這個是指債務人將現有的財產作一個整理說明,例如土地、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等,均應詳細記載,至於記載的方式可參考上面的範例。

第二部分是營業活動及營業額之表明,這是要提供法院調查提出聲請的債務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先要誠實記載在五年內是否曾經從事營業活動,如果有就勾有並填載第二欄,如果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即勾選否,勾選否的話,就可跳過第二欄;第二欄部分應詳細填載所從事的營業活動名稱、營業統一編號、每月營業額(是指營收而非淨所得)。

第三部分則填載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所謂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第四部分要填載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所謂必要支出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等。

第五部分是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是因為法定扶養費之支出,應屬必要的支出,自應表明清楚;再者,如果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另有應同負扶養義務之人(如有其他兄弟可共同扶養父母者),則並應該將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予以記載。

阿吉問:
債權人清冊和債務人清冊又要如何填寫?

阿源答:
債權人清冊(指聲請人之債權人)部分,總計有三個欄位。

第一欄位應填載債權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另外,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如果填載是的話,並應填載是否想要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不拍賣為前提)。

第二欄位應填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並且載明是否屬於有擔保或優先權,如果填載是的話,就必須加載這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擔保物之價值,這時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可能尚未實行,所以這裡所講的餘額是指債務人自行預估的餘額,並不需要先去鑑定。

第三欄位是填載債權之種類及原因,債權種類如記載租金債權、損害賠償債權、買賣價金債權、承攬報酬債權等,債權之發生原因則記載個別債權的具體發生原因,如在買賣價金債權的場合,應記載買賣發生的時間、標的、約定價金額、已履行情形等事項。

債務人清冊(指聲請人的債務人)部分,總計有三個欄位,第一欄位應記載第三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地址;第二欄位則記載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第三債務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數額)及第三債務人是否有提供擔保,勾選是的話,應加填擔保物之內容;第三個欄位應填載各債務之種類及原因,其填載的方式可以參考前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

阿吉問:
請問一下,我聽說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的話,是不能聲請破產,可不可以聲請債務清理?如果這一筆債權是有擔保的債權(如房貸)有沒有不同?

阿源答:
依照現行破產法的實務運作,只有一個債權人的話,法院確實不會同意宣告破產,但在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的部分,縱使只有一個債權人也可以來聲請,清算部分在消債條例第80條已經有明文規定,更生部分則消債施行細則草案第23條有規定。

雖然僅有擔保債務,並無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債務人的擔保債務具備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就表示其債務於「超過擔保價值之部分」將會成為無擔保債務,應仍得聲請更生。

阿吉問:
聲請更生或清算是不是債務人可以選擇?我應該如何選擇?

阿源答:
究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原則上應尊重債務人之選擇,不過債務人應檢視自己的狀況來選擇,更生程序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債務清償的更生方案,以現有及將來一定期間的財產來清償債務。

所以比較適合現有營業或工作收入的人來聲請,如果沒有財產或者現已失業而將來無預期會有收入的人,可能就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因為不會有債權人同意零清償的方案。

另外,如果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逕依同條第64條第1項規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有這種情形,除非其有把握所提之更生方案會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否則也不適合聲請更生,而應該選擇清算,因為這種情形,其所提更生方案比較不易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64條第2項所指之情形:1、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依消債條例規定免責;2、有消債條例第63條所指之情形,例如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千2百萬元;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總額;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阿吉問
聽你這麼說,是不是沒有財產的人也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源答:
我剛剛說過,沒有財產或者財產不足清償費用的人是不適合聲請更生的,但可以聲請清算,因為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的現有財產作一清理,分配給債權人。

所以沒有限制,依照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清算程序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所以並不是一定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清算。


資料來源: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