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債權未交割可申請消債協商

為協助消費者債務前置協商,金管會上周再度發函放寬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NPL)給資產管理公司,如果還沒完成交割,金融機構仍應受理債務人前置協商申請。

金管會今年4月初發函,規定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將不良債權轉售資產管理公司。

由於不良債權的轉售時間點,可能涉及一些契約簽訂、辦理交割等債權移轉程序,而衍生實務上相關認定問題,因此在銀行詢問後,金管會上周進一步發函解釋,這對債務人爭取協商機會也較有幫助。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了跟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契約,還必須經交割程序,才能完成債權移轉。

如果債務人在債務未正式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前,向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前置協商申請,基於維護債務人權益,金融機構仍應受理。 換言之,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後,只要在債權還沒有完成移轉前,債務人都有機會向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2008/07/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