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10萬卡債族回頭可更優惠

經濟不景氣,銀行公會大開善門。

銀行公會昨天表示,將針對債務協商「已毀諾」的10萬多名卡債族,提供二次協商,二次協商最優可獲得零利率、180期還款專案,比原先債務協商還款方式更優。

銀行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昨天指出,民國95年,銀行公會提供債務協商機制時,共有22萬7413人加入,但到目前為止,累積毀諾率已達53.4%,代表逾半、近12萬多名債務人毀諾。

吳清文說,這些毀諾的債務人中,有些人在今年4月消債條例以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但約有5,336人被法院駁回後,又回頭向銀行申請二次協商,銀行接受這種回頭的債務人還款的核准率高達91%;另外,也有9,264名卡債族,仍然繼續繳款履約,但因為經濟狀況變糟,銀行也允許在履約中再做二次協商。

吳清文說,不管是哪一種「二次協商」,債務人都有可能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因為原先的債務協商條件,最優是零利率、120期,但二次協商最優還款條件,可獲得零利率、180期。吳清文呼籲,原先10 多萬已經毀諾的卡債族,可以再回頭跟銀行二次協商。

吳清文說,目前已進入二次協商的債務人,平均負債金額達130萬,他們多半可適用130期還款期數,利率約2%。吳清文表示,銀行公會正努力推動毀諾後的二次協商,各大債權銀行也有共識,務必使這些債務人有機會解決還款問題;另外,各家銀行也積極提供「變更還款條件」方案,例如真有困難,每期期付金可以降低,例如從2萬降到1萬元。

銀行公會也公布,到目前為止,無擔保債務前8大銀行,分別是台新、中國信託、萬泰、國泰世華、安泰、台北富邦、渣打及匯豐銀行。

吳清文還指出,自4月實施消債條例之後,「前置協商」到8月底申請件數共計1萬8,774件,金額達332億元,協商成功率高達68%,高於各機構當初預期。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卡債協商放寬外銀憂心

95年卡債協商案件還款機制一再放寬,部分外銀擔心道德風險,且認為對正常還款者不公平,上周因而建議主管機關不宜再放寬,金管會則請外銀直接向銀行公會表達意見。

景氣不佳,物價上漲,薪資又未調漲,讓卡債族還款能力受影響。對於95年適用卡債協商機制的債務人,不論已毀諾或依協商還款者,若有困難,銀行公會6月同意可以適用「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方案」,重新談判還款條件。

「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方案」是由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還款條件後,其餘債權銀行一併適用。由於適用的對象不限毀諾或未毀諾的卡債族,換言之,已完成協商並履行還款條件中的債務人,也可以再跟銀行重新談還款條件。

卡債協商作法一再放寬,讓部分銀行擔心道德風險因此增加,不利銀行資產品質穩定性,且對已依協商內容正常還款的卡債族來說也不公平,上周就有外銀向金管會反映卡債協商作法不宜再放寬。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卡債協商機制等作法是銀行公會自行訂定,主管機關不便介入太多,已請外銀直接向銀行公會建議。

最近銀行對卡債協商機制的調整有不同聲音,據了解,部分外銀對95年卡債協商案件放寬可採「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有不同意見;但也有銀行建議,讓95年卡債協商案件可以適用條件更有彈性的債清條例上路後的兩階段「前置協商」作法。

官員表示,債清條例的「前置協商」是採取兩階段作法,第一階段可以視當時債務人的收入情況,訂定還款條件,幾年後若債務人收入出現變化,還可以進行第二階段協商,讓還款條件更有彈性。不過,對於這項建議,也有銀行持不同見解。

部分銀行認為,一旦95年間的卡債協商案件,也可以適用債清條例的「前置協商」兩階段協商作法,勢必增加銀行的作業成本,不宜採行。由於銀行間有不同看法,銀行公會尚未作成決議。

反對無限制放寬協商機制的銀行認為,這是在做「壞榜樣」,反而會讓毀諾率上升;但同意的銀行認為,小型銀行與放款量較低的外商銀行人力不足,要與95年債務協商者再一對一個別協商「太累」,債務人若有還款意願,對銀行來說,能收多少就收多少,反而可以降低毀諾率。

聲請更生,還款能力、誠意是關鍵

案例:

小江是身障人士,三年前為了開小吃攤向銀行貸款20萬元,後來因為身體狀況變差,小吃攤也經營失敗,小江以卡養卡來按期償還貸款,因為利息愈滾愈高,債務累積到40萬元,讓小江再也無力還款。

在與銀行協商過程中,債權銀行認為小江每期能償還的金額太低,因此協商失敗。小江希望透過更生的方式慢慢償還債務,但是小江每月收入只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補助1萬元,還必須扶養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小江再怎麼省吃儉用也只能按月清償1,000元,小江可以聲請更生嗎?法院能接受小江的更生方案嗎?

無法舉證還款來源將轉清算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有債務問題者不論有沒有繼續性薪資收入來源,只要能清楚交代還款來源,而且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都可以自由選擇以更生程序償還債務。

只是,如果債務人對於還款來源,沒辦法清楚說明並舉證,則可能被法院以「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而不予認可,進而轉入清算程序。

因此,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債務人,不管是繼續性薪資收入,或是政府補助金、開計程車等執業收入,只要有能力履行更生方案,仍然可以選擇以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本案的小江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但是因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又是政府所認定的低收入戶,領有政府補助金,則小江的政府補助金當然屬於還款來源之一,因此小江仍然可以選擇以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誠意面對債務爭取法院認可

依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意旨觀察,更生方案的償還成數並非法院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的唯一標準,法院重視的除了債務人有無履行更生方案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債務人有沒有履行更生方案的誠意。

如果債務人願意誠實面對債務,並且節儉度日,將生活必要支出降到最低,而將所有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儘量用以償還債務,這樣的更生方案就能被法院認定為有履行更生方案的誠意,進而予以認可。

小江每個月的固定收入雖然只有政府補助金1萬元,在扣除小江與母親的生活必要支出之後,每月僅能清償1,000元。依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六年計算,小江清償總額為7,2000元,也僅占債務總額的18%,但是因為小江與母親的生活必要支出已經比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支出還低,顯然已經非常節儉度日,因此雖然小江所提出來的更生方案能清償的總額偏低,還是有機會得到法院認可。

未按時繳納法院必要費用「更生駁回」

臺灣OO地方法院 裁判書

【裁判字號】97,消債更,oo
【裁判日期】970827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全文】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oo號
債 務 人 甲OO
代 理 人 OOO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後,雖經本院酌定相當金額,於97年7月8日通知其於送達後5日內預納必要費用20,000元,且該通知已於97年7月11日送達,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聲請人雖曾於97年7月22日具狀聲請延緩,然其迄今仍未如數預納。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O庭 法   官 OOO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OOO

債協還款條件擬全面放寬

銀行公會大幅放寬95年債務協商還款條件,擬採「全面放寬」,不再設任何還款年限與金額門檻,且完全0利率,讓連「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180期、0利率門檻,都達不到,只能走更生途徑者,可再與債權銀行,重新簽定新還款條件。

金融業者表示,為讓已毀諾又有誠意還款的債務人,可重新與債權銀行協商,公會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該方案設有最長還款期限180期限制,且利率最優可降至零。

據統計,參與95年協商成功,但已現毀諾出局者,約有12萬件,在公會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後,約有2,000件,已重新與債務銀行更變還款條件。

但「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還是設有還款基本門檻,該門檻讓有誠意,但真的還不出那麼多錢的債務人,非得走上法院聲請更生,一旦債務人真的走到更生途徑,法院在裁定前,會先找最大債權銀行詢問,該債務人是否真的無法透過「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重新簽定還款條件。

很多債權銀行因相同的問題,最近到法院說明,而債權銀行亦是依照公會訂出的還款條件協商,只要不符合還款門檻,最大債權銀只能拒絕債務人,不過,法院仍希望銀行能再給這些債務人一次機會。

公會近日再度邀集金融業者開會,決定對於仍無法達到協商門檻非得走更生途徑者,闢另一扇門,「全面放寬」還款條件,不再設有還款的年限與金額,且完全零利率。

工商時報 【高佳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