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債務出口》過度消費債務適用消債

案例:
小毅是個大學生,因為參加聯誼認識空姐小媛,小毅對小媛一見鍾情,展開熱烈追求。沒想到,小媛是一個愛慕虛榮的女孩,小毅為了討她歡心,不斷刷卡購買名牌包包、服飾,甚至貸款帶小媛到杜拜旅行。

但小毅的經濟能力根本無法負擔這麼高額的消費,每期的信用卡帳單都只繳得起最低應繳金額,才沒多久,小毅的卡債竟高達100萬元,小毅再也無法滿足小媛的物質慾望,小媛也離開了小毅。小毅該怎麼解決自己的債務?過度消費所積欠下的債務,究竟能不能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

未經營大規模營業皆適用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負有債務的消費者得依法清理債務,並且重建其經濟生活。

因此,消債條例並沒有規定適用的債務類型,凡是沒有經營大規模營業的債務人,在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下,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自己的債務。本案中,小毅為了追求小媛,在沒有衡量自己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刷卡消費而無力償還,雖然是因為過度消費而形成的債務,依法仍然可以透過消債條例清理債務。

依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若是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的債務,而產生開始清算原因者,除非得到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否則債務人縱使完成清算程序,法院也有可能裁定不為免責。

如果法院裁定依據前揭條文不免責者,則債務人即須繼續清償債務,直到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的20%以上,債務人才能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選擇更生 可維持未來債信本案中,小毅的債務形成原因是過度消費,因此雖然小毅可以自由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如果小毅選擇以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可能會因為過度浪費情節重大而被法院裁定不免責,並因此必須持續清償債務。

由於更生程序只要在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並履行完畢後,即可當然免責,無須法院裁定免責,且更生程序對於職業、生活較無限制,以小毅的情況看來,小毅在學校畢業之後,應該可以找到適合的好工作努力賺錢償債,為維持小毅將來的債信,小毅還是比較適合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不良債權未交割可申請消債協商

為協助消費者債務前置協商,金管會上周再度發函放寬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NPL)給資產管理公司,如果還沒完成交割,金融機構仍應受理債務人前置協商申請。

金管會今年4月初發函,規定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將不良債權轉售資產管理公司。

由於不良債權的轉售時間點,可能涉及一些契約簽訂、辦理交割等債權移轉程序,而衍生實務上相關認定問題,因此在銀行詢問後,金管會上周進一步發函解釋,這對債務人爭取協商機會也較有幫助。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了跟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契約,還必須經交割程序,才能完成債權移轉。

如果債務人在債務未正式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前,向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前置協商申請,基於維護債務人權益,金融機構仍應受理。 換言之,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後,只要在債權還沒有完成移轉前,債務人都有機會向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2008/07/22 經濟日報】

卡奴向法院聲請清算首例獲裁定終止清算

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李姓女子,積欠四家銀行共二十多萬元卡債,雖向債權銀行提出債務清償方案,卻因失業沒有收入,而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清算,由於李女確無收入,名下也沒有財產,經法院做出首例終止清算之裁定,債權銀行如未於十日內提出抗告,李女就可解除債務。

台中地方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指出,李女因為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常需請假就診,而遭扣薪,收入減少,有時收入僅夠支付醫療費用,為了不讓父母擔心,從九十五年五月起,分別向四家銀行辦理信用卡使用。


裁定書中表示,李女信用卡大多用於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及食品,共約積欠二十多萬元卡債,後來因為無法支付卡款而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


裁定書中指出,李女原本以為自己住在父親名下的房屋,每月生活費只要一萬多元,本想只要有正常工作,就可清償銀行欠款,沒想到九十六年間失業,雖然母親私下有拿錢清償部分欠款,還是無法依協商條件按時清償所欠債務,現在已無金錢可支付欠款,只好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經進一步清查發現,李女財產只有存款四百元及一輛領牌已近九年的老機車,認定債務人的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的費用,因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法定指出,這項裁定將依法公告,並將送達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如不服終止清算之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提出抗告,再由法院展開免責或不免責的裁定,如果債權人未於十日內提出抗告,債務人就可免除債務了。

文章來源:【中央社】

躲債面面觀》沒投保勞保銀行追不到

通膨年代,賺錢不易,還錢更不簡單。律師指出,願意出面解決債務的都是非常善良的債務人,不管是跟銀行協商,或進法院更生,都以還債為前提,真正要躲債的債務人「人間蒸發」,銀行找不到。

消債條例4月上路後,銀行發現有一些道德風險案,例如債務人在消債條例實施前,急著把卡刷爆,然後賴帳不還錢。

根據消債條例原則,在聲請法院更生清算前,債務人需先和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但律師指出,部分有道德風險的案例,其實銀行都有辦法防堵。

因為這些債務人,可能資產仍然大過負債,表示這些人有能力還債,所以,與銀行的前置協商最後可能無法成立,但這些有房子的債務人,也不敢馬上進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因為一進法院,房子可能就會被拍賣,當事人多半只有依現行方案還錢一途,或者要求銀行壓低還款利率。

法瑪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李國瑞指出,如果債務人一切正常,但選在4月11日新制上路前,把卡刷爆,道德風險太過明顯,就算直接進法院,法官也不可能裁定更生或清算。

李國瑞說,在這麼不景氣的環境下,錢越來越薄,大部分債務人,也越來越困難,現在還願意出面解決債務,不管是前置協商或更生清算,都是「善良債務人」;像他就知道一個個案,一個公車司機,總共欠銀行雙卡債務50多萬元,已被債權銀行強制扣薪3年、扣了快30萬元。現在當事人聲請法院更生,希望還銀行50萬元,若再加上先前的30萬,等於總共要還80萬,但銀行居然還有意見,在法院,就被法官批「貪得無厭」。

銀行公會雖然開放「再次協商」管道,但李國瑞說,就算債務人獲得180期零利率最優惠還款方案,但很多債務人現在已快50歲,有沒有想過未來15年是否都有工作,可以按時還錢,所以,15年,對債務人,也是個很大的挑戰,而法院的更生還款方案,約6到8年,清算程序則是10年左右。

據了解,真正不還錢的人,要躲債也有辦法,就是換工作,並且找一個沒有投保勞保薪資繳費紀錄的小公司。

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表示,該會扶助的債務人,主要都是出具證明的「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才能獲得政府補助法律相關經費,如果是介於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之間,就必須由3名律師開會決議,多半要確定當事人的「債務已超過薪水」,法扶才會接受個案並扶助。如果是道德風險的個案,很多人都有能力自己出錢找律師,也不會來請求法扶協助。

追債低姿態》15年0利率銀行求還錢

不景氣,債務人還錢壓力更沈重。銀行公會5月底為防債務人出現「毀諾潮」,提出再次協商管道,提供債務人最優惠180期、即15年0%利率還款專案,一個多月下來約有1,500件申請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中旬上路,的確有已經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平台的債務人,「毀諾」不繳錢,轉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為避免債務人出現毀諾潮,銀行公會5月底加碼,推出「再次協商」管道,針對正在還錢、且快還不起的債務人,提供更優惠還款方案。

這個再次協商大門開放後,已有很多債務人,趕緊將壓在肩頭的債務轉過來,以「台新、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安泰及萬泰」等5家銀行最多。

銀行業初估,從5月底到7月中旬為止,已經有1,500多件申請案,若不開放這個管道,這1,500人,可能只有毀諾一途。 不過,申請再次協商,必須有一定的繳款困難,債務人必須提出相關財力證明文件,而已經毀諾的債務人,也可以透過再次協商,跟銀行再談一次還款方案。

銀行公會表示,兩年前,加入債務協商平台還款方案的債務人有22.7 萬戶,但是因為經濟不景氣,債務人還款壓力可能更沈重,到今年5月底,只剩下11.2萬戶還在履約繳錢,毀諾率超過一半,再次打開協商大門,應可以減緩部分債務人的還款壓力。

2008/07/15 聯合報

有錢人躲債撇步全都露

消債條例上路滿兩個月,各大銀行發現,越來越多有錢人鑽消債條例法令漏洞,繼續繳房貸、保住房子,享受住豪宅、開車上班的日子,至於欠銀行的信貸、卡債,最好能一筆勾銷,銀行窮於應付,嘗到當初濫放信用貸款的苦果。

大型銀行主管指出,這些有錢人不乏月入7、8萬元的科技新貴、公教人員(特別是老師),這些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不是沒錢還,而是不想還錢。銀行業者發現,最近向銀行申請協商的債務人,都是以往正常還款、繳息的正常戶,有些「案情」實在太離譜,讓各銀行債清處理人員大嘆離譜。

銀行業者說,申請協商的人手法很相似,業者擔心,民間代辦公司已經摸透銀行消債條例的相關處理準則,大舉進攻消債市場,幫助不想還錢的債務人「消債」。

欠錢不還輕鬆過日子某銀行客戶是在高科技公司上班的科技新貴,月入7萬元,有一筆230萬的房屋貸款,另在其他銀行有200萬元的卡債。房貸繳正常息,但他出面協商,除房貸外,每月只能還款5,000元。因為,「科技新貴」每月固定支出包括房貸2萬,養車1.8萬元、娛樂2,000元、第四台費用700元、教育費2,000元、吃飯加上買衣服1萬元,及房屋修繕、物品維修費3,500元等等。

總之,扣除所有支出後,他就山窮水盡,每月頂多只能拿出5,000元還卡債。銀行主管說,還不出貸款,應該不要開車,把固定支出降下來,清償債務,協商結果:破裂。刷爆套現卡債丟給銀行某信用卡持卡人在4月11日消債條例上路前,信用卡每月消費金額僅數千到逾萬元,且按月還錢,今年3月分,這位持卡人突然把所有信用卡都刷爆,5月分出面跟銀行協商,條件是利率降到0%,扣除「生活必要開支」後,每月只能還4,000元。

銀行發現,這位持卡人刷卡消費的地方都很奇怪,懷疑他是利用信用卡套現,當事人竟然也坦白承認,協商結果當然是失敗。

買三棟房子送家人脫產個案三是一位冰店老闆,平常靠信用卡調度資金,每月消費金額約7至8萬元,且正常還款。最近他突然透過律師發出律師函,要求降息、分期攤還,原因是:冰店生意不好,每月只能還6,000至7,000元。銀行行員納悶,夏天的冰店生意怎麼會不好?仔細清查後發現,這位冰店老闆,申請協商前即脫產,分別買了三棟房子送給老婆、女兒和兒子。

就是要住豪宅不想還錢某位住在台北淡水的藝術家,月入35,000元,名下有一棟市價1,500萬元的不動產,房貸餘額500萬元,信用貸款及卡債共300萬元。

銀行說,按理,這位藝術家只要把1,500萬的房子賣掉,就可以還清負債,他還是出面協商:房貸繼續繳、信貸利率降到0%,每月還款5,000元。如果依這位藝術家提出的條件,銀行若不同意,他去聲請更生,因更生最長還款年限是6年,若每月還款5,000元,若通過更生,他1年只要還款6萬元,6年下來總共只要償還36萬元;換言之,300萬元的信用貸款,若通過更生,只要償還36萬元!

月入5、6萬元的老師,房貸數百萬元、信貸也1、2百萬元,出面與銀行協商,就是不想還錢,「不讓我降息,我就去更生,到時你們一毛錢都拿不到!」銀行業者說,原以為老師都是高知識分子,按理放款給老師應很安全,但現在老師申請協商的案件越來越多,且手法一致,就是不想還錢。

【2008/07/15 聯合報】

卡債族進入更生程序債權人不得催債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已屆三個月,約有近兩百件獲裁定進入更生程序的案件。

司法院民事廳表示,依條例規定,若法院裁定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債權人就不能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是強制執行等催債行為,債務人可以放心。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方法院從四月條例上路至七月初為止,共約收到五千九百五十六件聲請更生案,法院已裁定其中一百九十六件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院民事廳表示,依消債條例規定,若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就不能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是強制執行程序,即債務人應該不可能再遭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扣薪等強制行為。

因此,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的債務人,就不用擔心在法院進行更生程序期間遭受債權人催債。

民事廳指出,進入更生程序後,須經過申報債權、補報債權等期間,然後債務人應提出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過半數債權人書面可決通過後,再送請法院裁定認可,過程需經一定時間,「最少四個月」。

自今年四月十一日起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規定,債務人可選擇「更生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來清償債務。

「更生」指的是債務人可提出最長六年、每三個月至少還錢一次的更生方案來清償債務,經法院裁准後,可免除部分債務,但只限負債在新台幣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的債務人適用。若債務超過一千兩百萬元,就只能選擇「清算程序」。

身障卡債族 聲請更生不賴賬

記者項程鎮/專訪
「不還銀行錢,良心不好過!」罹患小兒麻痺症的卡債族黃先生,拿著他全國首件被法院裁准債務更生的文件,強調雖然行動不便、謀生不易,但堅持聲請更生,也不願賴帳。

低收入戶 找法扶會幫忙黃先生表示,當初向朋友借了二十幾萬元到中國湖南娶親,後來朋友急著用錢,於是他向好幾家銀行辦卡預借現金還朋友,幾年下來利滾利,卡債累積為六十幾萬元,「以我每個月一萬五千元低收入戶補助,實在還不出錢」。

黃先生說,他和銀行協商,每月省吃儉用擠出八千元分期還,但結婚滿二年後,低收入補助每月降到一萬一千元,這些錢要維持夫妻生活開銷和他的醫藥費已很勉強,銀行的卡債就無力償還了。

他說,自己不是好吃懶做的人,雖行動不便,還是設法坐著輪椅到處推銷抹布和紙巾,後來和妻子去台北市郊擺小攤賣臭豆腐,但申請不到攤證,沒法到地點較好的地方擺攤,最後生意也做不下去。「我有段時間很低潮、想不開,後來發現這樣不是辦法,也對不起太太,於是到醫院看病、治療憂鬱症,有一天在電視上剛好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幫忙,就打電話請求協助」。

黃先生接受訪問時,鼓勵有類似遭遇的卡債族,「希望大家勇敢面對債務問題、不要絕望,積極設法和銀行重新協商償債計畫」,像他找到法扶會幫忙,有了協商管道後,銀行也不會急著催債,目前法院已裁准他提出新的還款方案。

卡債族更生 迄今無人獲准

全國21個地方法院受理卡債族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迄今滿3個月,司法院統計發現,在近6千件提出更生聲請事件中,法院已裁定837件,其中196件裁准開始進行程序,另641件遭到駁回,法院裁駁件數占總裁定件數的76.58%,換句話說,近八成聲請更生的卡債族「不老實」,不是隱藏財產,就是所提更生方案不合理,被法院識破。

司法院民事廳長吳景源指出,債務人無論是在前置債務協商階段與債權銀行進行償債協議,或協商不成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都最講究要「誠實以對」。

吳景源說,這些經法院裁定,不准進入更生程序的聲請人,等於是回到「原點」,必須按先前與債權銀行所作的償債協議內容,按期按月繼續還債了。

雖然目前已經有196件更生聲請人,法院裁准開始進行更生程序,但直到昨日為止,這196件中還沒有任何1件更生方案獲得法院認可。

吳景源指出,法院裁准開始進入更生程序,表示債務人所規劃的更生方案可以向債權銀行提出來,要求債權人會議審核認可,若經債權人認可更生方案,就可向承辦法官請求對認可的更生方案作出裁定,這個程序需要一點時間。

經法院裁定認可的更生方案,債務人只要依方案所載清償條件完成執行,就可以免責。例如,甲卡奴欠各債權銀行的總債務是1千萬元,但甲的月收入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月僅剩1萬5千元可以償債,一般更生期限是6年,得延長2年為8年,8年總共償還144萬元後,等於是誠實的履行了更生方案,屆期後其他的欠債就可以一筆勾銷。

因此,在聲請更生程序中,法院裁准進入更生程序、債權人會議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是三個重要的過程,債務人一一過關後,就可重獲更生。

萬一債權人會議不認可債務人的更生方案,債務人是否就陷入無解的窘境呢?吳景源表示,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債務人的更生方案,這是一種補救的保障措施,但法院要不要裁定認可聲請人的更生方案,就看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的「誠實程度」是否能夠說服法官,讓法官足以判斷可行而作出認可裁定了。

司法院統計,大約有八成的卡債族,沒有請律師,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個數字顯示司法院事先協助民眾如何提出的聲請的前置宣導工作,十分成功。民事廳所苦心規劃的各項聲請表格與作業程序,也確實發揮了服務民眾的便民效果,值得肯定。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馬英九參加法扶基金會茶會

〔記者項程鎮、劉志原/台北報導〕總統馬英九昨天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四週年茶會,針對法扶基金會因協助卡債族進行更生清算程序等事務,希望政府多補助預算,馬英九表示支持,但也補充說「不要期望馬上增加」,不過司法院官員對馬英九談話表示憂心,懷疑國庫能否支撐。

司法院官員私下指出,法扶基金會協助卡債族更生清算程序,已排擠其他也需要法律扶助案件的預算,如想維持各類案件接受法扶的案件量,勢必還得多跟司法院要預算,但「國家預算有限,不可能無限制膨脹」,有官員認為應以健保制度為殷鑑。

馬英九在會中雖坦承:「台灣經濟沒有以前好」,但仍堅持法扶基金會和其他國家相較,規模和基金來得小,因此當初競選總統時,將加強法扶列入政見,希望協助弱勢讓人人能請律師打官司。

馬英九說,自己因特別費案打了一場官司,才知訟訴這麼花錢,也該找律師協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初步估計,全國卡債案件約五十萬件,目前法扶基金會每月案件諮詢預約量平均約一萬件,預計至年底會超過九萬件,同時預計其中會有兩萬五千件透過法律扶助來協商更生及清算。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債清協商案開始繳款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昨(10)日為第一期協商繳款日首日,目前各行庫收到的案件約二、三百件,其中已協商完成的案件數,從個位數到數十件都有。行庫主管指出,不少案件協商的利率介於3%至5%,較雙卡的18%至20%低了許多。

合庫銀主管指出,昨天開放債務人繳款,若債務人到一個月後,也就是8月10日,都還沒有履行協議,銀行就會視為債務人毀諾。

台企銀個金部主管指出,依據消債條例協商出來的還款內容都有一定依據,原則上期數愈少,利率會較高,例如60期以下的利率都在5%以上,60期至96期利率則在3%到5%;如果期數更長,利率可能壓低到2%、3%。

以最大債權行之一的土銀為例,應處理案件達300多件,截至目前已完成協商的案件約30多件,每件應還款金額約100萬元,銀行與債務人協商的還款年限在六至八年,多數人適用的利率在3%到5%。

其他行庫如台企銀完成協商的案件約15件,總金額2,600萬元,每件平均金額約173萬元。由於台企銀協商出來的還款期限較短,所以適用的利率約在6%以上。至於另一家最大債權行合庫銀,已完成協商的案件僅八件。

土銀債權部主管指出,這些債權人的債務主要以利率18%至20%的雙卡債務為主,銀行協商時原則是視債務人的收入、支出來決定每期還款金額和還款期數,由於銀行主要目的是希望收回債權,不是藉此獲利,所以只要債務人有誠意還錢,利率高低並不是問題。

銀行觀察,有個案因為家屬願意替債務人一次還清,債權銀行也願意給予「零利率」。此外,消債條例的協商原則中,有一項是如果還款期限超過180期(約15年),銀行和債務人必須先簽還款到第72期的協議,之後再視債務人收支狀況來議定還款條件。

行庫主管表示,目前九成以上的協商案件都沒有超過180期,多數債務人都傾向儘快清償,不想拖太久。

文章來源:【2008/07/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