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出口》債權金融機構強制執行 協商不成立

案例:
小蘭是一位上班族,一年前因為男友小勇需要資金買賣股票,小蘭於是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以預借現金的方式借貸50萬元,並將儲蓄險以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借貸50萬元,交給小勇投資。

沒想到小勇投資失利,與小蘭分手還避不見面,積欠小蘭的錢也不願意清償,小蘭只得每月努力工作還錢。但是利上滾利的結果,小蘭終於陷入不能清償的危機,小蘭的薪水也遭到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小蘭希望能透過協商機制解決自己的債務,但是以她每月被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情況,根本沒有餘力再按月清償其餘款項,小蘭到底該怎麼辦?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凡是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在發生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時,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透過協商機制嘗試達成還款的共識與方案。如果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透過更生或清算的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小蘭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危機,確實可以嘗試以與債權金融機構共同協商的方式,協調出一套合理的清償方案。必須要注意的是,小蘭以保單質借向保險公司借貸,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也是金融機構的一種,必須一同參與協商。

而所謂合理的清償方案,是依照債務人每月的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乘以合理的還款期間作為協商的基礎,再依照債務人實際狀況加以調整,協調出最符合債務人能力、也最能兼顧債權人權益的還款方案。

本案中,小蘭的薪水已經被特定債權銀行加以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下協商,小蘭勢必無法提出合理的清償方案,對於其他尚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債權人也不公平。

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在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在整個協商程序中,一旦有債權金融機構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協商就視為不成立。

而在協商程序開始之前,就已經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若債權金融機構不暫緩執行,協商也視為不成立。

小蘭既然希望能夠透過協商機制解決債務,債權金融機構如果也有協商的誠意,當然也應該要善意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與小蘭協商,這樣才能在合理公平的基礎下達成協商。

因此,小蘭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共同協商時,應把已經提出協商請求的情況,以存證信函通知強制執行的債權銀行,要求強制執行的債權銀行先暫緩強制執行,一同協商。

如果強制執行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以及最大債權銀行的協商通知後,仍然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協商即視為不成立,小蘭便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有的強制執行也必須停止,小蘭的薪水就不會再被強制扣薪。(系列八)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200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