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總統的第一道金融難題《塑膠鴉片》充滿陷阱的消費漩渦

「過度消費」往往不是因道德敗壞而起,而是與信用卡的商品設計有密切關聯,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恐怕比任何道德譴責都更能有效預防「過度消費」的問題。

曾經有一陣子,台灣的媒體經常報導「卡奴」因為揹負卡債而厭世自殺、家庭破碎的社會新聞,悲慘遭遇令人心酸,也引發社會輿論重視,呼籲政府正視卡債風暴衍生的社會問題,提出要求修法檢討利率過高、主管機關要負監理疏失責任、銀行業者應有協商債務方案等。

在鬧哄哄的社會不滿聲浪下,所謂「債務協商機制」匆忙上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的立法,也在立法院多方勢力的折衝下完成三讀,在今年四月施行。

台灣社會為了雙卡風暴所捅出的樓子,的確付出了慘重代價,由於從未處理過類似的金融、社會危機,社會各界對於卡債的成因、怎麼處理善後、日後如何防範未然等問題激起了強烈的辯論,直到今日仍餘波蕩漾。

在今年總統大選前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實施之際,國內有兩本討論卡債議題的新書不約而同出版,一洋一土,分別是:《販賣債務的銀行》與《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

人民無力償債,政府放縱金融業難辭其咎

《販賣債務的銀行》作者詹姆士.史庫洛克(James D. Scurlock),是美國導演、製片人與作家,因創業失利欠下大筆債務,深刻體會美國債務問題之龐大荒謬,因此拍攝了《刷爆信用卡》(Maxed Out)這部紀錄片,獲得熱烈迴響,於是他進一步將拍片過程中遇到的人物情節撰寫成本書,其故事有相當深刻的分析與反省;

而《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則是曾任國內著名財經雜誌記者、現從事金融業工會運動的夏傳位所寫,是他繼二○○五年與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合作出版《禿鷹的晚餐—金融併購的社會後果》後,再度從專業實務及社會關懷面向,探討台灣金融發展的議題,包括卡債問題的成因、二次金改對業者及社會的影響、雙卡風暴與卡債族之間的糾葛關係等。

總是跟在美國老大哥後頭的台灣,連卡債問題也不例外。《販賣債務的銀行》指出,美國人借錢卻無力償債的問題相當嚴重,其實與政府縱忽放任金融業幾近高利貸業者的行徑密切相關,因為銀行為了增加獲利,太輕易把錢借出去,甚至是策略性針對無力還錢的人來推信用卡、房貸等金融商品,不僅導致很多人債務纏身,甚至釀成「次級房貸」風暴,美國景氣因而走入衰退,全球經濟也跟著遭殃。

對比台灣,金融業最近幾年表現大起大落,一直是台灣總體經濟難有起色的重要原因。尤其○五年底發生的雙卡風暴,讓我們首度面臨「消費債務」如何解決的棘手問題,不僅造成許多卡奴自殺,也預示台灣正式邁入「負債社會」。

《塑膠鴉片》也同樣嚴肅地質疑台灣的卡債風暴只是暫時性被壓抑下來,許多結構性因素若不改善,未來很有可能再次復發,尤其是反射式地將銀行利益看作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思維,恰是卡債釀災的關鍵原因!

該書強調銀行有其不容迴避的社會責任:銀行是特許事業,當發生金融危機之時,全世界的政府都動用人民的納稅錢去拯救銀行;銀行所運用的資源,也大部分是社會大眾所提供,其中屬於銀行投資者自己的錢,只有很小一部分。

基於上述理由,金融業務不應該被當作是純粹的商業行為,而得慎重考量其廣泛的社會影響。

金融商品無所謂對或錯端看是否賣給合適的人

這樣的看法,在強調「獲利、效率至上」的台灣主流商業思維中可說是暮鼓晨鐘,也點出了作者心目中認為卡債風暴刮起的真正根源:不論是政府監理當局或銀行業者,都只從獲利的角度操作雙卡業務,從而將雙卡推銷給不合適的人,一旦借款人繳不出錢,連銀行本身也要跟著滅頂。

作者也提及,英國金管會的最新監理觀念認為,金融商品無所謂對或錯,端看是否賣給合適的人,這正是將「社會責任」放入了監理觀念的核心,相當值得我國金管會參考,改變過度偏袒業者的立場,才能防範未來繼續發生風暴。

作者甚至更進一步挑戰「過度消費」純粹是個人決策嗎?難道沒有制度因素誘導嗎?他介紹國外最新的研究發現,大部分消費者辦卡的原始目的只是要用做「便利支付」的工具,但是在輕忽與低估的情形下,頻繁動用循環利息,才是「過度消費」的真正根源。

但為何消費者容易輕忽?關鍵在於信用卡業者的免年費、紅利積點等政策,其設計的用意就是要刻意誤導消費者從一個「便利使用者」(當月全額清償卡債的人)不知不覺變成「借貸者」。

換言之,「過度消費」往往不是因道德敗壞而起,而是與信用卡的商品設計有密切關聯,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恐怕比任何道德譴責都更能有效預防「過度消費」的問題。

最後,作者將二次金改與卡債風暴聯結起來,令人耳目一新。他認為,二次金改要求在特定時限內,將金控與公股銀行家數減半,並且扶植冠軍銀行的做法,其實是創造了一種「贏家通吃」的氣氛,刺激銀行之間採取高風險的競爭行為,以求主宰市場,而其手段就是衝刺雙卡業務,虛漲營業數據。

《塑膠鴉片》一書從個人到結構的層次,從業者競爭、政府立場到消費者選擇,一層層如剝洋蔥般為我們解析整個事件失控的前因後果,也蘊含了解決方案必然是多層次的努力,而非訴諸任何個人責任。這種嚴謹的思考,正是我們邁向釜底抽薪解決消費負債問題的第一步。


(作者為台灣中小企銀監察人)韓仕賢

司法院消債問答『當事人書狀的介紹』(一)

走進地方法院,阿吉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這是他第一次進到法院,看到聯合服務中心人來人往非常熱鬧,阿吉有點徬徨,走了進去,到了服務台前,阿吉向服務人員表明他有債務問題須要法院協助的問題,想向服務人員請教,服務人員請其坐下後再談。

阿吉問:
請問我有積欠銀行卡債,已經於97年5月間和銀行協商過了,但是銀行不同意我的清償方案,協商因而不成立,我想請求法院協助清理債務,我應該怎麼聲請?需要準備那些資料?

阿源答:
你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志工阿源,很高興為你服務。

你所提的問題,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都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除了書狀外,還要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阿吉問:
要提這麼多東西,這不是很麻煩,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幫忙?

阿源答:
要不要請律師協助看個人的需要,其實聲請更生或清算也不會很麻煩,司法院已經將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具備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

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可以自行下載使用。

阿吉問:
對不起,我不會使用電腦,你可以幫我的忙,列印一份給我嗎?

阿源答:
沒問題。(操作面前之電腦,不多久即列印出相關的書狀表格)。

這是你需要的書狀表格,請你參考。(註:本院有提供空白書狀,1份新臺幣3元,並無免費列印服務)

阿吉問:
很抱歉,我不會填寫這些書狀,你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填寫嗎?

阿源答:
好的。你先看第一份名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你要先選擇是要聲請更生或者是清算,把不要的刪掉。

選定後,就可以開始填載聲請書狀,你需要詳細記載,聲請人欄部分,你要填上你的大名,如果你曾經改過名字,必須將原來姓名及更改姓名的時間寫上(如果忘記了,可以向戶政機關聲請戶籍謄本查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要填載你的身分證字號,這部分一定要填,其他欄位就依照要求填載即可,有一點要提醒你,最好留下能夠聯絡得到你的電話號碼,以方便法院如果有事要和你聯絡可以找到人。

阿吉問:
請問這上面有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欄位,需要填寫嗎?

阿源答:
如果你已經成年,而且沒有被法院宣告禁治產,或者雖尚未成年但是已經結婚的話,就不需要填載法定代理人。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而且尚未結婚的話,就要在法定代理人欄位填載父母的資料。

代理人是指你不親自辦理,請第三人幫你處理聲請事項,如果有這樣的情形,你需要出具委任書給法院,並且在代理人欄位上記載代理人的資料,當然,如果你是親自辦理並沒委任代理人,就不用填載這個欄位。

阿吉問:
聲請書狀第二、三項要怎麼寫?

阿源答:
聲請書狀第二項以後,為了方便債務人聲請,原則上都是用勾選的。

第二項是要請你表明究竟是聲請更生或是清算,擇一勾選即可以。

第三項則是要表明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其中關於資產總價值部分,你僅需要約略評估其價值即可以,不一定要先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送去鑑定價值。

阿吉問:
聲請書狀第四項應該如何填載?

阿源答:
第四項原則上仍依照其書狀例稿指示填載。

第一點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均要填載,首先聲請更生或清算需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必須在提出聲請時就繳納;另外必須表明你是符合未從事營業之人或僅是小額營業人中的那一種(如果不符合就不能聲請)。

還要表明是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中的那一種情形,有沒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果有積欠金融機構款項,是不是曾經和債權人協商而不成立,這些事項都要依照書狀指示而表明,以便利程序之進行。

阿吉問:
第2點到第4點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第2點是指債務人是不是另外有聲請或被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者破產的事件,現在正由法院處理中的情事,如果沒有的話,就勾選無,有的話,就勾選有,並把法院的案號記載出來。

第3 點是聲請更生之債務人才需要填載,聲請清算的債務人不需要填載。因為聲請更生必須債務人沒有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被宣告破產,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包括利息、違約金在內)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才可以,所以聲請更生者必須符合這2款要求,所以必勾選,否則法院就不會准其更生了。

第4點則是聲請清算的債務人才需要填載,聲請更生的債務人不用填載。債務人如果業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破產和解或被宣告破產的話,就不能再聲請清算了,所以一定要符合這項條件,才可以聲請清算。

阿吉問:
第5點及第6點又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如果你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有因為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而積欠債務的話,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就必須填載第5點,因為如果有前面所述的情形,必須和債權人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聲請。

如果已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原則上不能聲請,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而致履行債務清償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原有工作,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就可認為屬於這種情形。

第6 點之填載是因為對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所成立的債權(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非有特別規定外,必須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才能行使權利,所以如有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就必須停止,因此,如果已有強制執行程序在進行中,債務人就應把執行法院及案號填載清楚,可以方便法院間的連繫,以保障債務人之權益。

阿吉問:
第7點到第9 點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填載?

阿源答:
第7 點是要求債務人應誠實表明在提出聲請前二年內是不是有無償行為損害到債權人權利之情形,因為如果有這種情形,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撤銷該行為,所以要求債務人先行誠實陳報,所謂「無償行為」是指沒有從對方取得代價的行為,如屬贈與、債務的免除都是。

第8點則是要求債務人陳報有關有償行為的部分,也就是有從對方取得一定代價的行為,像買賣、互易等,這種行為,有償行為僅有在明知有害及債權人權利,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明知有這種情形時,監督人或管理人才可以撤銷,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就勾選無,有的話就詳載其情形。

第9點是指債務人如果在聲請時尚有雙務契約未履行的話,要把契約成立生效的時間、相對人之姓名、應履行的時間及內容都記載清楚,因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有權終止這種雙務契約關係。

所謂的「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的當事人雙方互相負有履約義務行為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買方負有交付買賣價金給賣主的義務,賣方則有將買賣的物品及其所有權交付給買方的義務,這種雙方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就稱為雙務契約。


資料來源: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