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清文肯定法院對債清族貢獻

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清文昨日表示,投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近一年來,對於法院秉持公平正義審理案件相當肯定,絕對沒有把法官及司法人員與代辦公司混為一談的意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已經一個多月,仍有部分民眾對於申請流程不甚了解,吳清文表示,民眾可以自行上銀行公會網站上查詢(http://www.ba.org.tw/),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吳清文說,原則上,銀行只接受兩種類型民眾參加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機制,
包括:

第一、還款極為困難者。
第二、從沒參與過95年度公會債務協商者。

根據銀行公會分析,不少申請人在申請四月十一日上路的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機制之前,其實都有正常繳款,吳清文說,如果申請人目的僅是想要得到降低利率的好處,請不要不當使用前置協商機制,金融機構還是會嚴格把關。

吳清文表示,除了前置協商機制外,有繳款困難的民眾,各銀行也有提供個別協商管道,可善加利用這些管道處理債務。

吳清文提醒,
債務人必須齊備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5)各地國稅局核發的近1個月內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6)近3個月的薪資證明文件。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備齊七項文件後,以掛號方式寄給最大債權機構。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債務人有擔保債 須參加前置協商

案例:
大雄是貨運司機,五年前因為兒子罹患罕見疾病,大雄為了讓兒子接受最好的治療,於是向銀行借了100萬元,並且將唯一的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債權銀行。

大雄為了沈重的醫藥費負擔,又陸續辦了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數年下來,積欠了250萬元卡債。

95年間大雄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針對卡債部分約定協商還款條件,而有房子做為擔保的100萬元債權則必須依約還款,不得一併協商。

大雄依約持續還款一年,沒想到貨運行因為經營不善倒閉,失去工作收入的大雄再也繳不起協商的還款數額,大雄希望能透過消債條例清理自己的債務,他需要再次協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事由發生,否則債務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曾經在95年間透過銀行公會的一致性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除非有重大困難無法還款,否則應該還是要按照協商條件還款。

然而如果發生無法還款的不可歸責事由,就不必再次協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96年起與銀行協商 視為個別協商

由於銀行公會辦理的一致性協商在95年12月31日即截止辦理,因此在96年1月1日以後,陸續與債權銀行個別約定還款條件者,並不算消債條例所稱的「協商成立」,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必須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至於曾經參加95年間一致性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根據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也必須再次申請前置協商前置,再次協商不成立者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並未包括有擔保債務、保證債務或是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郵局或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的債務,因此若95年間曾經成立一致性協商,但是有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未納入該協商內容者,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到底需不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實務上出現分歧的見解。

高院裁定 協商失敗才可更生清算

依高雄地方法院相關裁定內容,若債務人在95年協商內容中,沒有將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納入該次協商者,都視為協商不成立,必須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再次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

再次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目前銀行公會似乎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對於95年間曾經協商成功的債務人,不管有沒有保證債務或有擔保債務未納入協商,債權銀行目前仍是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債務人申請協商。

在大雄的案例中,因為大雄有100萬元的有擔保債務,如果依照高雄地方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大雄必須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進行前置協商。

如果最大債權銀行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協商,大雄可以在提出協商申請的30日後,根據消債條例第153條規定,以債權銀行逾期不開始協商為由,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系列12)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獲更生仍被討債 法扶促規範

全國首件獲法院裁定更生通過的債務人黃先生昨表示,媒體四月十一日大幅報導他聲請更生的消息後,四月十七日左右,他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表示已向法院聲請更生,卻還是在五月三日接到台新的手機簡訊催討通知。

替黃先生提出更生聲請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表示,在日本,只要債務人向銀行或法院提出聲請更生,銀行就立刻停止催收,既然債務人有誠意解決,銀行沒道理繼續催收。

林永頌表示,法扶將發函金管會,請求統一規範銀行的催收程序,他也打算拜訪準金管會主委陳樹,相信陳主委會一本佛心,協助解決有關困境。

針對黃先生的陳述,台新銀資深副總吳清文表示,不能客戶打電話給銀行,銀行就停止催收,「卡債案件那麼多,誰知到誰是誰,就像法院也不是每個案件都受理」。

他強調銀行必須接到法院通知裁定更生通過,必須接到裁定書才能停止催收。

吳清文說,如果隨便停止催收,會有道德風險。

他說,就遇過一個案例,是法扶基金會把債務人轉介給光明遍照代辦公司,債務人分六期繳款,每期繳一萬元,一共六萬,「代辦公司跟法扶、法院,他們都互相認識,彼此配合得很好。」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前置協商 法扶提五大不合理

法律扶助基金會昨(14)日指出,債清上路亂象多。

法扶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說,銀行協商有五項不合理處,法院也產生五大退件理由,讓許多債務人與律師無所適從。

法扶昨天舉辦第一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專案執行報告,林永頌說,有些銀行以「未依銀行公會制式申請書申請」為理由,拒絕民眾協商申請,明顯違反法律。

根據消債條例,只要以書面表達共同協商意願,並提供財產與債權人清冊,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

法扶卡債專案負責人律師陳芬芬指出,銀行前置協商機制有五大不合理處

第一,要求債務人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有不少銀行以債務人未依制式申請書而退件,顯然不合法。

第二,銀行公會提出的制定申請書不只未列委任律師欄位,還要求債務人「不因申請前置協商,而當然停止各項債及催理措施。」換句諾說,要債務人簽名具結,即使提出申請仍「允許」金融機關催收。

第三,制式申請書形同要求債務人自願放房貸協商。剝奪債務人將自用住宅房貸納入協商權利。

第四,銀行在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仍然不斷催債,甚至直接到府催收,對債務人造成很大的壓力,破壞協商、更生及清算機制的公平性。

第五,協商成立的定義不同。因為根據消債條例,95年協商成立,就不能再次前置協商,但若因不可歸責的理由而毀諾,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法院與銀行見解不同,有債務人送到法院,法院說要先到銀行;銀行又說,要直接進法院更生、清算,雙邊互踢皮球,債務人變成司法孤兒。



陳芬芬表示,各地方法院對法條見解也有五大歧異:

第一
,對於程序所需費用酌定標準不一,導致債務人無法正確預估聲請所需費用。

第二,對應補正事項要求寬嚴不一,例如對於每個月生活必要支出,有法官同意用內政部所訂最低生活標準,有的法官則要求債務人要鉅細靡遺,並附上單據證明每天生活必要支出。

第三,對於提出更生或清算前,能否提出保全處分聲請,各地院見解也不一,將使債務人可能錯失保全的機會。

第四,對於住居地是住所或是戶籍地標準不一,有法官裁定由戶籍地院轉移到住所地,也有法官叫債務人由住所地移轉到戶籍地。

第五,法院對95年協商成立的定義也不一。有的法院認為只要提出申請就算,有的法院則認為成立才算。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消債更生 比清算多十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一個月,根據法院統計,更生案件是清算的十倍,申請案件以都會區居多,其中又以高雄最多,台南、板橋次之。

審理尺度則以高雄法院最嚴格。

根據法院統計,到5月7日止,提出聲請更生的案件數量有1,414件,聲請清算程序則只有141件,更生是清算的十倍,顯示國人仍然認為在能力範圍內能還錢就還錢,不希望聲請破產(即清算)。

從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來看,高雄地院最多,占比約達三分之一,其次是台南,接著是板橋。

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也公布卡債諮詢量。從開放卡債預約專線以來,已有2.2萬件預約案件量,平均每一天有285件,法扶預估,到今年底應該會有8.5萬件至9萬件預約量。
法扶目前已處理的案件為4,805件,其中已有978件僅為法律諮詢、已經結案;另有3,827件提出扶助申請,但根據法扶的受扶條件只有1,739件符合資格,法扶會代為與銀行前置協商或是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法扶卡債專案負責人律師陳芬芬說,預約案件大多來自都會區,台北最多、高雄第二,接著是板橋、台南、桃園與台中,與司法院目前受理案件量的分布有些不同。

司法院認為,債務人觀望氣氛濃厚,預計7月初聲請更生與清算案件將達高峰期。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