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對於銀行目前前置協商申請書之意見

有關於本會前曾呼籲民眾進行債務前置協商之申請不宜使用銀行公會所公布之制式申請書乙事,補充說明如下:

一、由於消債條例規定前置協商之申請必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即可。民眾使用任何形式之書面均可,無須拘泥於銀行公會的制式申請書,唯本會仍建議寄送申請書面可以存證信函雙掛號之方式為之,並請務必妥善保存郵寄紀錄及回執。

二、對於銀行公會於4月18日修正之前置協商申請書,本會已對以下不合理處向金管會提出修改之正式建議:

(一)申請人資料欄並未設計委任律師之欄位,對受本會扶助之債務人甚不便利。

(二)第三點規定債務人必須同意依「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1條有關遲延期數及分期償還方式等之規定辦理,不當剝奪債務人將自住房屋貸款列入協商機制一同談判之權利。

(三)註1文字易使民眾產生「進行協商程序仍會被強制執行」之誤解,實則若於協商程序中被債權銀行進行強制執行者,即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協商本應立於公平立場對話,債權銀行不應再予催收。

(四)註3文字亦使民眾產生「只能使用本制式申請書」提出申請之誤解,曲解法律之原意。

三、本會針對銀行公會就協商前置程序之不合理或與法律抵觸之處,呼籲銀行公會及主管機關金管會能加以正視,並與本會及司法院進行協調,俾能達成對民眾最大之助益與便利。

四、建議有自住房屋貸款之民眾盡量選擇以存證信函之方式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

自行辦理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簡易方法

有債務問題之民眾若欲自行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之請求,本會建議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民眾可自行以存證信函,寫清楚自己的姓名身份證字號(方便最大債權銀行確認您的身份),表明自己要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進行協商,並且表明願意共同協商,附具「債權人清冊」一同寄給最大債權銀行。

建議於信封顯眼處註明「申請債務共同協商專用」。

二、民眾如果不清楚自己到底欠了多少家銀行欠款,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紀錄,聯合徵信中心會提供專為「債務清理」而設計的信用紀錄,其中亦載明「最大債權銀行」是哪一家銀行,民眾即可依照聯徵中心所提供的債權銀行清冊撰寫「債權人清冊」。

民眾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或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02-23813939#232)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三、另外要請民眾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債權銀行之外,請民眾務必記得將民間借款的債權人(只要是向銀行以外的人借款,都算是民間借款)一併記載於債權人清冊內(本會提供範本)。為了方便銀行聯絡,民眾可於存證信函內載明自己的聯絡電話,讓銀行可以盡早開始協商。如果民眾已經有還款方案,也可以一併寫明還款計畫。

四、民眾寄出存證信函後,請務必將存證信函的自留本及寄件證明和掛號回執妥善保存,做為已經正式提出協商請求意思表示的證明。

五、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存證信函之後,郵局會將送達的回執寄回給債務人,從回執所示的送達日起開始起算30天,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沒有開始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例如:4月1日送達存證信函,如果到5月2日銀行還沒開始協商,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六、1.存證信函寫完之後,請影印2份,連同原稿一共三份,三份均簽名蓋章後,到郵局以雙掛號郵寄。2.三份為寄一份、自己留底一份(郵局會蓋戳章)另外一份郵局留存。
3.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25元。

七、如果最大債權銀行在30天內開始進行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或是在開始協商後90天內沒有達成共識,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八、債務人根據上述兩種情況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者,除了撰寫聲請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外,一定要記得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和回執影本,才可以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沒有在30天內開始協商,或是另外再附上最大債權銀行通知前來協商的通知書,才能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未在90天內完成協商喔!

九、若最大債權銀行對債務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拒絕收受並原件退回者,債務人務必妥善保留原信件,並且在30天後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影本和信封影本,以及前述八、之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十、民眾若欲自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填寫。

十ㄧ、(1)存證信函請在本頁面下方下載。(2)銀行欠款之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徵中心申請,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0223813939#232,或至聯徵中心網(www.jcic.org.tw)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