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債清前置協商陷阱多

法扶:債清前置協商陷阱多

【陳怡慈/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2008.04.1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今日正式實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昨舉行記者會提醒,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陷阱多多」,民眾別呆呆簽字同意。建議民眾自己寫存證信函,以免日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處於不利地位。


債清條例規定,民眾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前,原則上必須先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才能走更生或清算程序。銀行公會為方便作業,已在網站上提供前置協商申請書


不過,法扶表示,這項制式文件至少有三項陷阱。

批評申請書至少有3陷阱

法扶法規研究暨業務處主任陳芬芬律師說,銀行公會要民眾一次檢附七種文件,包括:身份證正反影本、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等,問題是,債清條例第151條只規定須提出債權人清冊,「法律並未授權銀行公會另行制訂,非得要出示什麼文件才能參加前置協商。」

陳芬芬說,民眾只要到郵局買存證信函的紙,或從台灣郵政的網路上,下載存證信函表格,或是用一般的書信紙,寫上:

(1)姓名

(2)願意向最大債權銀行誰誰誰申請前置協商,以及願意跟所有債權人共同協商,並且列出。

(3)所有債權人清冊,包括:欠哪些銀行、哪些民間機構或友人多少錢,全部誠實完整寫上,然後寄給最大債權銀行就行了。

陳芬芬說,根據法扶向司法院詢問結果,最大債權銀行不能因為申請人沒用銀行公會提供的制式申請文件,就拒絕民眾自己DIY、以書面向銀行要求協商的意思表示。

陳芬芬說,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拒絕,民眾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表示係因銀行拒絕導致前置協商破裂,屆時破裂的責任在銀行而非債務人。

銀行公會第二個不合理之處,在於它規定,如果申請人無法齊備所有文件資料、金融機構無法聯繫到本人等等,從申請日起六個月內,不可以重新申請前置協商。

建議民眾自己寫存證信函

陳芬芬說,六個月內不能申請前置協商,代表銀行這段期間不跟你談了,銀行的好處是:正好利用這段時間,強制執行追討債務。

不僅如此,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從第一點到第十點,都是用「本人同意…」的敘述語句,陳芬芬提醒,這代表申請人主動同意這些條款的所有條件,將來進到法院後,申請人將不能主張自己是因為被騙、不瞭解細節或沒同意而毀約,將衝擊後續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益。

最後,陳芬芬說,銀行公會前置協商申請書第三點要求申請人同意,如果有房貸的話,一定要按當初條件清償房貸債務,因房貸金額通常較多,對同時有房貸跟無擔保債務的人來講,等於要他們放棄清償無擔保債務。

陳芬芬說,就連債清條例,也就是債清族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母法,都沒規定債務人非得先還房貸、再還無擔保債務,銀行公會卻強迫規定債務人要這樣做,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