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若依債清條例債務人不得從事120多種工作

司法院:若依債清條例債務人不得從事120多種工作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四月即將上路,給了卡債族不少希望,不過,司法院表示,一旦清算程序開始,債務人就喪失不少權利義務,也不能從事托兒所負責人、保險經理人等120多種工作,生活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陳鳳如報導)

不少卡債族引頸期盼的消債條例不久之後就將實施,卡債族雖然可以依照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過要聲請前,必須提出清償方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協商破裂才能向法院聲請。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法官王金龍指出,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就要受到許多權利的限制,既不能投入公職選舉,也不能擔任保險業務員等一百二十多項工作。「你不再能夠繼續擔任那個職務,因為我們整理出來大概有一百二十多種,比方說,你是農會的會員,你一旦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你農會的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也不可以當幼稚園托兒所的負責人,也不可以當保險業務員,包含說你也不可以去登記參加公職人員候選。」

此外,王金龍也指出,如果債務人沒有誠實向法院申報債務、或是隱匿財產,那麼不但債務無法免責,還可能會吃上刑事官司。


文章來源:2008/02/29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