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程序」與「更生清算 」不一樣

「債清程序」與「更生清算 」不一樣

債清法即將上路,司法院指出,債清的程序分為「更生」與「清算」兩種。「更生」是提出更生方案,在法官的生活限制下執行六年,原則上保證免責,適用於有固定收入的債務人;「清算」不用過六年清苦生活,但有121種職業限制,且不保證免責。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解釋,假如債務人在裁定清算前有固定收入,只要其聲請前兩年的工作總收入扣除自己與負撫養義務者的必要生活費用後,多於「債權人分配總額」(拍賣變賣債務人財產所得後,給債權人分配的金額),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免責。

舉例來說,如果甲的債權人分配總額一共20萬元,若其聲請前兩年(24個月)每月收入2萬元、每月必要生活費1萬元(計算式為2萬元減1萬元後再乘以24,等於24萬元),代表聲請前兩年的非必要生活費用為24萬元,由於高於分配總額20萬元,因此不能免責。

不過,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到規定金額(上例中,甲須再償還4萬元),即可聲請裁定免責。

即使沒有固定收入,若被發現在清算前與清算中有隱匿或毀損財產、捏造債務、浪費、賭博、投機、偽變造帳簿,或明知可聲請清算,還故意與他人交易、作保等「故意變窮」的行為,法官仍可以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原本免責裁定。

解決之道是債權人繼續清償債務,直到每個債權人的受償額達到債權額的20%,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免責。不過,王金龍強調,20%只是取得「免責樂園」的門票,法官依個案還是可以調整償還門檻,裁定不免責。

王金龍表,法院對於隱匿財產、虛報債務等行為很反感,如果債務人只要裝窮就可以免責債務,反而變相鼓勵消費者投機,因此這些「假弱勢」假使被裁定須償還八成、九成債務都不過分。

債清條例也不可毫無節制的濫用,如果債務人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債清條例規定被裁定免責,除非是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無法再次免責。


文章來源:【2008/03/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