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建議:消債條例申請資格以報稅所得認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明年四月十一日實施,正在與銀行協商還債的民眾,如果想要毀約改適用此一法律,辦得到嗎?據了解,銀行公會建議只有非自願性失業、有重大傷病二種情況,才算不可歸責於已的事由,債務人才可向銀行協商後,擁有毀約的權利,繼續轉戰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可讓卡債族透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等程序,重新獲得健全經濟生活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七月十一日經總統府公布,正由司法院研議施行細則,銀行公會將在七月底提出意見,由金管會和司法院協商。

其中,攸關申請者需具備的資格條件部分,條例第二條規定,必須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才具備申請資格,而所謂小規模營業活動,條文也明列,意指「平均每月營業額廿萬元以下者」。

由於每月營業額二十萬以下,按現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原就是免開統一發票的行業,這些族群也是前幾年小額信貸、現金卡盛行時,向銀行借款的主要客群,為避免這些「小額頭家」預藏所得、債留銀行,最後透過法院更生或清算無債一身輕,銀行公會上周內部會議決定,建請明確化有關定義。與會人士指出,公會將建議以「報稅所得」作為認定基礎。

陳怡慈/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