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人躲債撇步全都露

消債條例上路滿兩個月,各大銀行發現,越來越多有錢人鑽消債條例法令漏洞,繼續繳房貸、保住房子,享受住豪宅、開車上班的日子,至於欠銀行的信貸、卡債,最好能一筆勾銷,銀行窮於應付,嘗到當初濫放信用貸款的苦果。

大型銀行主管指出,這些有錢人不乏月入7、8萬元的科技新貴、公教人員(特別是老師),這些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不是沒錢還,而是不想還錢。銀行業者發現,最近向銀行申請協商的債務人,都是以往正常還款、繳息的正常戶,有些「案情」實在太離譜,讓各銀行債清處理人員大嘆離譜。

銀行業者說,申請協商的人手法很相似,業者擔心,民間代辦公司已經摸透銀行消債條例的相關處理準則,大舉進攻消債市場,幫助不想還錢的債務人「消債」。

欠錢不還輕鬆過日子某銀行客戶是在高科技公司上班的科技新貴,月入7萬元,有一筆230萬的房屋貸款,另在其他銀行有200萬元的卡債。房貸繳正常息,但他出面協商,除房貸外,每月只能還款5,000元。因為,「科技新貴」每月固定支出包括房貸2萬,養車1.8萬元、娛樂2,000元、第四台費用700元、教育費2,000元、吃飯加上買衣服1萬元,及房屋修繕、物品維修費3,500元等等。

總之,扣除所有支出後,他就山窮水盡,每月頂多只能拿出5,000元還卡債。銀行主管說,還不出貸款,應該不要開車,把固定支出降下來,清償債務,協商結果:破裂。刷爆套現卡債丟給銀行某信用卡持卡人在4月11日消債條例上路前,信用卡每月消費金額僅數千到逾萬元,且按月還錢,今年3月分,這位持卡人突然把所有信用卡都刷爆,5月分出面跟銀行協商,條件是利率降到0%,扣除「生活必要開支」後,每月只能還4,000元。

銀行發現,這位持卡人刷卡消費的地方都很奇怪,懷疑他是利用信用卡套現,當事人竟然也坦白承認,協商結果當然是失敗。

買三棟房子送家人脫產個案三是一位冰店老闆,平常靠信用卡調度資金,每月消費金額約7至8萬元,且正常還款。最近他突然透過律師發出律師函,要求降息、分期攤還,原因是:冰店生意不好,每月只能還6,000至7,000元。銀行行員納悶,夏天的冰店生意怎麼會不好?仔細清查後發現,這位冰店老闆,申請協商前即脫產,分別買了三棟房子送給老婆、女兒和兒子。

就是要住豪宅不想還錢某位住在台北淡水的藝術家,月入35,000元,名下有一棟市價1,500萬元的不動產,房貸餘額500萬元,信用貸款及卡債共300萬元。

銀行說,按理,這位藝術家只要把1,500萬的房子賣掉,就可以還清負債,他還是出面協商:房貸繼續繳、信貸利率降到0%,每月還款5,000元。如果依這位藝術家提出的條件,銀行若不同意,他去聲請更生,因更生最長還款年限是6年,若每月還款5,000元,若通過更生,他1年只要還款6萬元,6年下來總共只要償還36萬元;換言之,300萬元的信用貸款,若通過更生,只要償還36萬元!

月入5、6萬元的老師,房貸數百萬元、信貸也1、2百萬元,出面與銀行協商,就是不想還錢,「不讓我降息,我就去更生,到時你們一毛錢都拿不到!」銀行業者說,原以為老師都是高知識分子,按理放款給老師應很安全,但現在老師申請協商的案件越來越多,且手法一致,就是不想還錢。

【2008/07/15 聯合報】

卡債族進入更生程序債權人不得催債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已屆三個月,約有近兩百件獲裁定進入更生程序的案件。

司法院民事廳表示,依條例規定,若法院裁定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債權人就不能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是強制執行等催債行為,債務人可以放心。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方法院從四月條例上路至七月初為止,共約收到五千九百五十六件聲請更生案,法院已裁定其中一百九十六件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院民事廳表示,依消債條例規定,若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就不能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是強制執行程序,即債務人應該不可能再遭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扣薪等強制行為。

因此,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的債務人,就不用擔心在法院進行更生程序期間遭受債權人催債。

民事廳指出,進入更生程序後,須經過申報債權、補報債權等期間,然後債務人應提出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過半數債權人書面可決通過後,再送請法院裁定認可,過程需經一定時間,「最少四個月」。

自今年四月十一日起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規定,債務人可選擇「更生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來清償債務。

「更生」指的是債務人可提出最長六年、每三個月至少還錢一次的更生方案來清償債務,經法院裁准後,可免除部分債務,但只限負債在新台幣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的債務人適用。若債務超過一千兩百萬元,就只能選擇「清算程序」。

身障卡債族 聲請更生不賴賬

記者項程鎮/專訪
「不還銀行錢,良心不好過!」罹患小兒麻痺症的卡債族黃先生,拿著他全國首件被法院裁准債務更生的文件,強調雖然行動不便、謀生不易,但堅持聲請更生,也不願賴帳。

低收入戶 找法扶會幫忙黃先生表示,當初向朋友借了二十幾萬元到中國湖南娶親,後來朋友急著用錢,於是他向好幾家銀行辦卡預借現金還朋友,幾年下來利滾利,卡債累積為六十幾萬元,「以我每個月一萬五千元低收入戶補助,實在還不出錢」。

黃先生說,他和銀行協商,每月省吃儉用擠出八千元分期還,但結婚滿二年後,低收入補助每月降到一萬一千元,這些錢要維持夫妻生活開銷和他的醫藥費已很勉強,銀行的卡債就無力償還了。

他說,自己不是好吃懶做的人,雖行動不便,還是設法坐著輪椅到處推銷抹布和紙巾,後來和妻子去台北市郊擺小攤賣臭豆腐,但申請不到攤證,沒法到地點較好的地方擺攤,最後生意也做不下去。「我有段時間很低潮、想不開,後來發現這樣不是辦法,也對不起太太,於是到醫院看病、治療憂鬱症,有一天在電視上剛好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幫忙,就打電話請求協助」。

黃先生接受訪問時,鼓勵有類似遭遇的卡債族,「希望大家勇敢面對債務問題、不要絕望,積極設法和銀行重新協商償債計畫」,像他找到法扶會幫忙,有了協商管道後,銀行也不會急著催債,目前法院已裁准他提出新的還款方案。

卡債族更生 迄今無人獲准

全國21個地方法院受理卡債族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迄今滿3個月,司法院統計發現,在近6千件提出更生聲請事件中,法院已裁定837件,其中196件裁准開始進行程序,另641件遭到駁回,法院裁駁件數占總裁定件數的76.58%,換句話說,近八成聲請更生的卡債族「不老實」,不是隱藏財產,就是所提更生方案不合理,被法院識破。

司法院民事廳長吳景源指出,債務人無論是在前置債務協商階段與債權銀行進行償債協議,或協商不成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都最講究要「誠實以對」。

吳景源說,這些經法院裁定,不准進入更生程序的聲請人,等於是回到「原點」,必須按先前與債權銀行所作的償債協議內容,按期按月繼續還債了。

雖然目前已經有196件更生聲請人,法院裁准開始進行更生程序,但直到昨日為止,這196件中還沒有任何1件更生方案獲得法院認可。

吳景源指出,法院裁准開始進入更生程序,表示債務人所規劃的更生方案可以向債權銀行提出來,要求債權人會議審核認可,若經債權人認可更生方案,就可向承辦法官請求對認可的更生方案作出裁定,這個程序需要一點時間。

經法院裁定認可的更生方案,債務人只要依方案所載清償條件完成執行,就可以免責。例如,甲卡奴欠各債權銀行的總債務是1千萬元,但甲的月收入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月僅剩1萬5千元可以償債,一般更生期限是6年,得延長2年為8年,8年總共償還144萬元後,等於是誠實的履行了更生方案,屆期後其他的欠債就可以一筆勾銷。

因此,在聲請更生程序中,法院裁准進入更生程序、債權人會議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是三個重要的過程,債務人一一過關後,就可重獲更生。

萬一債權人會議不認可債務人的更生方案,債務人是否就陷入無解的窘境呢?吳景源表示,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債務人的更生方案,這是一種補救的保障措施,但法院要不要裁定認可聲請人的更生方案,就看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的「誠實程度」是否能夠說服法官,讓法官足以判斷可行而作出認可裁定了。

司法院統計,大約有八成的卡債族,沒有請律師,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個數字顯示司法院事先協助民眾如何提出的聲請的前置宣導工作,十分成功。民事廳所苦心規劃的各項聲請表格與作業程序,也確實發揮了服務民眾的便民效果,值得肯定。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馬英九參加法扶基金會茶會

〔記者項程鎮、劉志原/台北報導〕總統馬英九昨天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四週年茶會,針對法扶基金會因協助卡債族進行更生清算程序等事務,希望政府多補助預算,馬英九表示支持,但也補充說「不要期望馬上增加」,不過司法院官員對馬英九談話表示憂心,懷疑國庫能否支撐。

司法院官員私下指出,法扶基金會協助卡債族更生清算程序,已排擠其他也需要法律扶助案件的預算,如想維持各類案件接受法扶的案件量,勢必還得多跟司法院要預算,但「國家預算有限,不可能無限制膨脹」,有官員認為應以健保制度為殷鑑。

馬英九在會中雖坦承:「台灣經濟沒有以前好」,但仍堅持法扶基金會和其他國家相較,規模和基金來得小,因此當初競選總統時,將加強法扶列入政見,希望協助弱勢讓人人能請律師打官司。

馬英九說,自己因特別費案打了一場官司,才知訟訴這麼花錢,也該找律師協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初步估計,全國卡債案件約五十萬件,目前法扶基金會每月案件諮詢預約量平均約一萬件,預計至年底會超過九萬件,同時預計其中會有兩萬五千件透過法律扶助來協商更生及清算。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債清協商案開始繳款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昨(10)日為第一期協商繳款日首日,目前各行庫收到的案件約二、三百件,其中已協商完成的案件數,從個位數到數十件都有。行庫主管指出,不少案件協商的利率介於3%至5%,較雙卡的18%至20%低了許多。

合庫銀主管指出,昨天開放債務人繳款,若債務人到一個月後,也就是8月10日,都還沒有履行協議,銀行就會視為債務人毀諾。

台企銀個金部主管指出,依據消債條例協商出來的還款內容都有一定依據,原則上期數愈少,利率會較高,例如60期以下的利率都在5%以上,60期至96期利率則在3%到5%;如果期數更長,利率可能壓低到2%、3%。

以最大債權行之一的土銀為例,應處理案件達300多件,截至目前已完成協商的案件約30多件,每件應還款金額約100萬元,銀行與債務人協商的還款年限在六至八年,多數人適用的利率在3%到5%。

其他行庫如台企銀完成協商的案件約15件,總金額2,600萬元,每件平均金額約173萬元。由於台企銀協商出來的還款期限較短,所以適用的利率約在6%以上。至於另一家最大債權行合庫銀,已完成協商的案件僅八件。

土銀債權部主管指出,這些債權人的債務主要以利率18%至20%的雙卡債務為主,銀行協商時原則是視債務人的收入、支出來決定每期還款金額和還款期數,由於銀行主要目的是希望收回債權,不是藉此獲利,所以只要債務人有誠意還錢,利率高低並不是問題。

銀行觀察,有個案因為家屬願意替債務人一次還清,債權銀行也願意給予「零利率」。此外,消債條例的協商原則中,有一項是如果還款期限超過180期(約15年),銀行和債務人必須先簽還款到第72期的協議,之後再視債務人收支狀況來議定還款條件。

行庫主管表示,目前九成以上的協商案件都沒有超過180期,多數債務人都傾向儘快清償,不想拖太久。

文章來源:【2008/07/11 經濟日報】

卡債更生逾5千件年底破5萬件

司法院昨(26)日公佈全台21個地方法院,受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分案統計,聲請更生案件累計達5,327件,數字驚人。值得注意的是,有4,000件高度集中在7個都會區的地院,不僅法院負擔不均,顯示卡債族也有城鄉差距。

消債條例自4月11日上路,迄今2個多月以來,司法院依據各地方法院受理情形統計,聲請更生案件數為5,327件,聲請清算案件353件。司法院民事廳法官表示,卡債族聲請更生,才有機會恢復信用,從近來聲請更生案件數急速成長態勢,保守估計到今年底有5萬件聲請更生案。

司法院資料顯示,卡債族在21個地院聲請更生案件,數量最多的前7名地院,共有4,040件,占比重75.84%。

事實上,司法院在消債條例上路前,就已與銀行公會聯繫,取得違約族的資料進行分析,發現最多違約族的戶籍地,多位在台北縣、市及高雄縣、市。法官表示,各地院的案件負荷量差異性大,及早分配適當的委外人力因應。

消債條例規定,當事人若對地院法官裁定不服,是向地院合議庭抗告,而非向高等法院,因此極可能出現各地院法官裁量出現重大歧異的情形。法官表示,目前僅有裁定更生案,但還沒有終結案例,各地院法官獨立審判,確實有可能因採用的論點差異,形成不同的判決結果。

為避免各地院判決結果出現重大歧異,由司法院民事廳長吳景源、台中地院院長李彥文,及台大教授許士宦組成「消債審議委員會」,當各地院法官遇到爭議時,先在院內討論,得出雙方爭議點,並將初步採用的說法,以法院為單位,透過新設立的「線上即時問答」系統,提交消債審議委員會討論後,整合意見回覆地院,提供法官作為審判的參考。

文章來源:工商時報 【王尹軒/台北報導】  

尋找債務出口》更生聲請遭駁回可提抗告

阿旺是一名卡車司機,兩年前因為不慎發生車禍,必須負擔高額的賠償金,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和信用卡借貸現金100 萬元。

由於經濟不景氣,阿旺的工作收入越來越不穩定,每次都只能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不斷累積利息與違約金,最後阿旺所積欠的借款金額,竟然高達320萬元。面對經濟不景氣及物價飛漲的壓力,阿旺連替生財工具加油的本錢都沒有了。

阿旺決定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但是阿旺卻忘了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並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致於法院以阿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進行協商前置程序為由,駁回阿旺的更生聲請。著急的阿旺上網尋找資訊,卻看到代辦公司的網站上寫著「更生清算,一個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這是真的嗎?被法院駁回之後,阿旺就再也不能提出聲請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時,必須符合幾項基本要件,否則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

例如:聲請人必須繳交聲請費1,000元以及法院所裁定要求聲請人繳交的程序費用;聲請人必須配合法院裁定,提出法院要求補正的相關文件,或是配合法院的傳喚到場說明;而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有債務者,則必須在聲請前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上這些要件如果沒有完成,就會被法院以程序上不合法為理由駁回。

另外,如果債務人在聲請更生前,曾經受到破產法的宣告,或是曾經因為破產而經過法院認可和解,卻因為惡意不還款而不履行經過法院認可的和解條件,也會在聲請更生時,被法院駁回。

法院對於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會加以駁回的原因,除了程序上不合法駁回之外,還有在實體上駁回的事由。例如,債務人提起聲請五年內曾經從事月平均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營業活動;債務人有高價的資產,遠高於負債額而沒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的事由;已經協商成立者,沒有不可歸責而無法履行協商條件的事由等。有以上情形的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會被法院駁回。

然而,不管是程序上或是實體上被法院駁回,都可以依法提起抗告,由抗告庭來審酌原駁回裁定是否有理由。如果沒有提起抗告,或是抗告失敗者,只要在補正或滿足了前述提及的程序上及實質上的要件之後,仍然可以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阿旺因為沒有前置協商,而被法院駁回其更生的聲請,阿旺仍然可以重新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在協商不成立或是超過法定期間尚未開始或達成協商的情形下,阿旺就可以檢附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是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向法院聲請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