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清算與更生--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立法院已於日前通過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的卡債族只要是無擔保的債務在一千兩百萬元以下者,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在法院的裁定範圍內可爭取降利或減款,還款計畫最長亦可達八年之久,藉此保障超過五十萬卡債族的權益。

誠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創制立法,讓小額欠款的卡奴得以暫時喘口氣,但是,相與對應的社會性教育卻也是必須同時進行宣導,比如:債務清理不等於一筆勾銷所積欠的債務,因此,如何協助債務人規畫合理的清償計劃,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就此而言,何以需要小額借貸應急或創業使用?何以無法正常繳息?何以需要藉由宣告破產手段來達到清償債務的目的?最後,『更生』除了意指著讓還債的壓力獲得暫時的紓困外,終極意義又為何?

基本上,鎖定以受薪階級、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等小老百姓為主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的論述重點不應該只是聚焦在債務清償的協商流程、還款程序與清償年限等等工具性層次上的技術變革,而是直指著若干基本的思考命題,那就是說:從借款、繳息、欠債到破產背後極其複雜的個別性差異,畢竟,從近貧的工作貧窮者、投資不當的一般新貧者到以卡還卡的透支卡奴者,這些原因不一、情境多樣與能力殊異的債務人,這使得在標準化作業流程底下的更生計劃底下,還是隱含著諸多無法捉摸的影響變項,就此而言,從欠債人的個體範疇到逃債家庭的集體範疇,點明出來一套用以徵別、探究、輔導與管理的協商機制如何建構完成和穩健運作的迫切性,否則,喘口氣、歇個腳之後還是要面對漫無止境的還債壓力。

事實上,之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各種債務人的論述思考還是有其集體性的共通意義,畢竟,包括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等小老百姓的經濟弱勢族群,背後所隱含的是關乎於工作意願、工作能力、工作機會與工作所得彼此之間跳躍落差所形成的累積性劣勢以及所衍生出來的滾動影響,就此而言,相與關聯的思考命題自然又是要回到這些人的清償債務能力有否可能的基本質問?而此一糾結著相對羸弱的人力資本條件以及背景屬性等等的債務清理計劃,突顯出來該種另類的脫貧計劃需要的是跨部會層次的管理機制,而其難度之高更應該成為某種重要的社會工程來加以正視之?

連帶地,相應於微視面而來的論述考察,也需要將欠債還錢的構造影響從債務的當事人擴及到對於整個家庭的可能影響,畢竟,有限的工作收入不只是用來清償債務,還包括房貸支出在內等等基本生活所需的相關開銷,至於,包括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奢侈品等等所謂的「生活禁奢條款」限制,是否也一併地懲罰到無辜的小孩,終極來看,此一剝奪性的生活環境相當程度更是會對下一代帶來某種的人身影響,就此而言,對於此一特殊境遇的人身解套就不僅止於還債壓力的紓解,自然也是要擴及到對於欠債家庭子女的身心照顧。

最後,對於債務與債權兩造之間所身處資訊不對稱的結構性陷阱,點明出來扣緊諸如借貸的利率、成數、額度、上限與期數等等的金錢遊戲規則,這使得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論述考察還是要以欠債民眾是否有尊嚴過下去、有能力維持平穩的生活步調、有機會得以擺脫貧窮日子的生活機運、重新找到自我的生命更生以及體認到財務規劃風險管理的真義!?

文章: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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