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債務出口》聲請更生清算 不能任意撤回

案例:
阿金是土地代書,聽信朋友的建議向銀行辦理50萬元貸款,用來投資期貨。


由於阿金根本不懂期貨投資,因此一兩年下來,所投資的金錢全數賠光,積欠銀行的貸款也迅速累積到300萬元。

阿金在95年間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依照協商還款條件償還3萬元,阿金的工作收入雖然可以應付清償協商還款的要求,他總還是心存僥倖,希望可以不必還錢。

阿金的朋友告訴他,只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可以不用還欠的錢;就算法院不認可,也可以隨時撤回聲請,不會對阿金造成影響,這是真的嗎?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可以反悔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在95年間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還款條件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發生,原則上不能任意毀諾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而原來協商的還款條件也會失效,債務將會回復原來的高利率計息方式,對債務人反而不利。

當然,被法院裁定駁回的更生或清算聲請案件,雖然可以再次提出聲請,但是債務人一定要具體說明不可歸責事由和提供聲請所需的各式文件,否則還是有可能再次被法院駁回。

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且讓債務人在聲請前慎重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利弊得失,消債條例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除非得到已申報債權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任意撤回聲請。

如果法院已經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做出了保全處分的裁定,也一樣不能撤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另外,消債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有還款困難的債務人,能夠在法院介入下,透過合理的還款方式清理債務,並不是讓人可以欠錢不必還。

債務人提出更生聲請之後,一定要配合法院進行程序,除了要誠實申報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也必須要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說明自己的還款計畫。


如果債務人不肯配合法律程序,或是提出不合理的更生方案,法院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就必須被迫進行清算程序,喪失財產自主權,並受到生活、住居、出境及職業等限制。

本例中,阿金既然有能力依照協商還款條件清償債務,建議還是應該按照協商條件清償債務,若毫無理由即貿然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很可能會遭法院駁回。

縱使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阿金也必須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不能心存僥倖的不願還錢,否則一旦法院不認可阿金的更生方案,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阿金依法即不得從事土地代書的工作,這樣的結果很可能會讓阿金更得不償失。(系列13)

資料來源:【2008/05/22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欠債還錢 卡債族需履行更生計畫才能免責

一名罹患小兒麻痺又是低收入戶的黃先生,因為做生意失敗、積欠銀行六十多萬。黃先生雖然曾經和銀行達成協議,約定每個月要還款多少,但後來因為所能領到的補助津貼縮水,無力支付而毀約。

上個月十一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黃先生找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向法院聲請更生,日前已經獲得法院裁准,讓黃先生終於放下心中重擔。

法扶會律師陳芬芬表示,法院同意讓黃先生更生,最主要是因為認定黃先生的確有不可歸責於己的理由,所以才沒辦法依照之前和法院的協議還錢。


法扶會指出,從今年二月卡債諮詢專線開辦以來,目前總預約案件已經有兩萬兩千件,平均每天就有兩百八十幾件,預估今年年底總共有八萬五到九萬件的預約量,目前已經准予扶助的案件有一千七百多件,顯示民眾對於債務相關的法律協助的確有需求。

雖然卡債族可以透過債清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這並不代表卡債族就可以不用還錢,像全國第一件被裁准更生的黃先生,法院還將審視他是否有確實履行每個月還兩千元,最長六到八年的還款計畫,才會裁定是否讓他免責。


對此,黃先生表示,只要在他能力範圍內,他一定會努力清償債務。

法扶會指出,除了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可以直接聲請更生之外,大部分的卡債族都必須要先和銀行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立之後,才能聲請更生、清算。


但法扶會卻接獲卡債族指出,有銀行在協商條件中設下嚴苛和不合理的規定,讓債務人進退不得,甚至還有銀行仍然反對律師代理協商,或是得知債務人已經聲請更生、清算後,還是繼續向債務人催債。

法扶會表示,為了調和債務人、債權銀行和法院三方的地位,由律師代理進行協商或聲請更生、清算,仍然有必要,法扶會也建議債務人應該委請律師代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要輕信代辦或在沒有弄清楚相關規定下,冒然提出聲請。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陳鳳如報導)

吳清文肯定法院對債清族貢獻

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清文昨日表示,投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近一年來,對於法院秉持公平正義審理案件相當肯定,絕對沒有把法官及司法人員與代辦公司混為一談的意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已經一個多月,仍有部分民眾對於申請流程不甚了解,吳清文表示,民眾可以自行上銀行公會網站上查詢(http://www.ba.org.tw/),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吳清文說,原則上,銀行只接受兩種類型民眾參加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機制,
包括:

第一、還款極為困難者。
第二、從沒參與過95年度公會債務協商者。

根據銀行公會分析,不少申請人在申請四月十一日上路的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機制之前,其實都有正常繳款,吳清文說,如果申請人目的僅是想要得到降低利率的好處,請不要不當使用前置協商機制,金融機構還是會嚴格把關。

吳清文表示,除了前置協商機制外,有繳款困難的民眾,各銀行也有提供個別協商管道,可善加利用這些管道處理債務。

吳清文提醒,
債務人必須齊備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5)各地國稅局核發的近1個月內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6)近3個月的薪資證明文件。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備齊七項文件後,以掛號方式寄給最大債權機構。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債務人有擔保債 須參加前置協商

案例:
大雄是貨運司機,五年前因為兒子罹患罕見疾病,大雄為了讓兒子接受最好的治療,於是向銀行借了100萬元,並且將唯一的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債權銀行。

大雄為了沈重的醫藥費負擔,又陸續辦了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數年下來,積欠了250萬元卡債。

95年間大雄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針對卡債部分約定協商還款條件,而有房子做為擔保的100萬元債權則必須依約還款,不得一併協商。

大雄依約持續還款一年,沒想到貨運行因為經營不善倒閉,失去工作收入的大雄再也繳不起協商的還款數額,大雄希望能透過消債條例清理自己的債務,他需要再次協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事由發生,否則債務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曾經在95年間透過銀行公會的一致性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除非有重大困難無法還款,否則應該還是要按照協商條件還款。

然而如果發生無法還款的不可歸責事由,就不必再次協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96年起與銀行協商 視為個別協商

由於銀行公會辦理的一致性協商在95年12月31日即截止辦理,因此在96年1月1日以後,陸續與債權銀行個別約定還款條件者,並不算消債條例所稱的「協商成立」,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必須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至於曾經參加95年間一致性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根據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也必須再次申請前置協商前置,再次協商不成立者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並未包括有擔保債務、保證債務或是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郵局或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的債務,因此若95年間曾經成立一致性協商,但是有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未納入該協商內容者,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到底需不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實務上出現分歧的見解。

高院裁定 協商失敗才可更生清算

依高雄地方法院相關裁定內容,若債務人在95年協商內容中,沒有將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納入該次協商者,都視為協商不成立,必須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再次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

再次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目前銀行公會似乎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對於95年間曾經協商成功的債務人,不管有沒有保證債務或有擔保債務未納入協商,債權銀行目前仍是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債務人申請協商。

在大雄的案例中,因為大雄有100萬元的有擔保債務,如果依照高雄地方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大雄必須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進行前置協商。

如果最大債權銀行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協商,大雄可以在提出協商申請的30日後,根據消債條例第153條規定,以債權銀行逾期不開始協商為由,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系列12)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獲更生仍被討債 法扶促規範

全國首件獲法院裁定更生通過的債務人黃先生昨表示,媒體四月十一日大幅報導他聲請更生的消息後,四月十七日左右,他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表示已向法院聲請更生,卻還是在五月三日接到台新的手機簡訊催討通知。

替黃先生提出更生聲請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表示,在日本,只要債務人向銀行或法院提出聲請更生,銀行就立刻停止催收,既然債務人有誠意解決,銀行沒道理繼續催收。

林永頌表示,法扶將發函金管會,請求統一規範銀行的催收程序,他也打算拜訪準金管會主委陳樹,相信陳主委會一本佛心,協助解決有關困境。

針對黃先生的陳述,台新銀資深副總吳清文表示,不能客戶打電話給銀行,銀行就停止催收,「卡債案件那麼多,誰知到誰是誰,就像法院也不是每個案件都受理」。

他強調銀行必須接到法院通知裁定更生通過,必須接到裁定書才能停止催收。

吳清文說,如果隨便停止催收,會有道德風險。

他說,就遇過一個案例,是法扶基金會把債務人轉介給光明遍照代辦公司,債務人分六期繳款,每期繳一萬元,一共六萬,「代辦公司跟法扶、法院,他們都互相認識,彼此配合得很好。」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前置協商 法扶提五大不合理

法律扶助基金會昨(14)日指出,債清上路亂象多。

法扶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說,銀行協商有五項不合理處,法院也產生五大退件理由,讓許多債務人與律師無所適從。

法扶昨天舉辦第一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專案執行報告,林永頌說,有些銀行以「未依銀行公會制式申請書申請」為理由,拒絕民眾協商申請,明顯違反法律。

根據消債條例,只要以書面表達共同協商意願,並提供財產與債權人清冊,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

法扶卡債專案負責人律師陳芬芬指出,銀行前置協商機制有五大不合理處

第一,要求債務人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有不少銀行以債務人未依制式申請書而退件,顯然不合法。

第二,銀行公會提出的制定申請書不只未列委任律師欄位,還要求債務人「不因申請前置協商,而當然停止各項債及催理措施。」換句諾說,要債務人簽名具結,即使提出申請仍「允許」金融機關催收。

第三,制式申請書形同要求債務人自願放房貸協商。剝奪債務人將自用住宅房貸納入協商權利。

第四,銀行在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仍然不斷催債,甚至直接到府催收,對債務人造成很大的壓力,破壞協商、更生及清算機制的公平性。

第五,協商成立的定義不同。因為根據消債條例,95年協商成立,就不能再次前置協商,但若因不可歸責的理由而毀諾,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法院與銀行見解不同,有債務人送到法院,法院說要先到銀行;銀行又說,要直接進法院更生、清算,雙邊互踢皮球,債務人變成司法孤兒。



陳芬芬表示,各地方法院對法條見解也有五大歧異:

第一
,對於程序所需費用酌定標準不一,導致債務人無法正確預估聲請所需費用。

第二,對應補正事項要求寬嚴不一,例如對於每個月生活必要支出,有法官同意用內政部所訂最低生活標準,有的法官則要求債務人要鉅細靡遺,並附上單據證明每天生活必要支出。

第三,對於提出更生或清算前,能否提出保全處分聲請,各地院見解也不一,將使債務人可能錯失保全的機會。

第四,對於住居地是住所或是戶籍地標準不一,有法官裁定由戶籍地院轉移到住所地,也有法官叫債務人由住所地移轉到戶籍地。

第五,法院對95年協商成立的定義也不一。有的法院認為只要提出申請就算,有的法院則認為成立才算。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消債更生 比清算多十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一個月,根據法院統計,更生案件是清算的十倍,申請案件以都會區居多,其中又以高雄最多,台南、板橋次之。

審理尺度則以高雄法院最嚴格。

根據法院統計,到5月7日止,提出聲請更生的案件數量有1,414件,聲請清算程序則只有141件,更生是清算的十倍,顯示國人仍然認為在能力範圍內能還錢就還錢,不希望聲請破產(即清算)。

從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來看,高雄地院最多,占比約達三分之一,其次是台南,接著是板橋。

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也公布卡債諮詢量。從開放卡債預約專線以來,已有2.2萬件預約案件量,平均每一天有285件,法扶預估,到今年底應該會有8.5萬件至9萬件預約量。
法扶目前已處理的案件為4,805件,其中已有978件僅為法律諮詢、已經結案;另有3,827件提出扶助申請,但根據法扶的受扶條件只有1,739件符合資格,法扶會代為與銀行前置協商或是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法扶卡債專案負責人律師陳芬芬說,預約案件大多來自都會區,台北最多、高雄第二,接著是板橋、台南、桃園與台中,與司法院目前受理案件量的分布有些不同。

司法院認為,債務人觀望氣氛濃厚,預計7月初聲請更生與清算案件將達高峰期。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首件消債裁定更生 法扶今說明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上路以來,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對卡債族黃姓男子裁准更生。這是全國第一件消債條例裁准案件,依法黃須再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並還款,只要履約完畢就免除所有債務。

法律扶助基金會今(14)日將就黃姓男子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准及他所提的更生方案,召開記者會說明,希望供其他卡債族參考。

患有小兒麻庳症的黃姓男子原本經營小吃攤,因經濟不景氣而結束營業,由於結婚時他曾向親友借了一筆「娶某本」,導致欠債64萬元,而他每月收入來源只有政府低收入戶和殘障補貼,為了還債,只好以信用卡借錢還債,因此成為卡債族。

黃姓男子前年曾與銀行協商,當時約定每月還款金額8,000多元,幾乎等於他每月的低收入戶補貼金;黃姓男子後來又因肩膀舊疾復發開刀,老婆需照顧他而無法工作,而政府又將他從原本的第一類低收入戶改列為第二類低收入戶,補助減少,他付不出原本協商還款金額而毀諾。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姓男子並非主觀惡意不履行協商,他因生病導致必要支出增加,政府補助又減少,使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符合清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人毀約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因此裁准更生。

法院指出,黃姓男子接下來必須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方案的內容要記載清償的金額、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八年,經法院裁定認可後,他只要依照該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則債權原則上都視為消滅,予以免責。

法院也提醒債務人,不要高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因為如果訂出不易履行的更生方案,反而造成將來不能依方案履行,而達不到免責的預期。


資料來源:【2008-05-14/經濟日報/C2版/致富寶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