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大企業員工也想聲請破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兩周,律師事務所收件居然比銀行還多,還有律師事務所因為進件量暴增不敢再收新件;打算聲請破產的債務人,很多都有固定工作,不少人還在五百大企業上班。

消債條例提供被債務纏身的消費者,可藉由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最終達到對債務免責。但法院要求,債務人要先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無法做前置協商者,才能找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這兩周向銀行申請做前置協商者沒有想像踴躍,前三大消金行庫中國信託、台新及國泰世華銀行,收件各都只有一百多件;但透過律師事務所打算直接聲請更生清算的債務人卻不少,有中型的律師事務所一周就收了兩百件申請案。

透過律師事務所向法院聲請更生,律師一個案子收費四到六萬元,對債務人是不小負擔,但很多債務人因為不諳法律,還是想找律師代寫案子,有律師事務怕接案太多耽誤進度,已經停止進件。

據律師透露,想直接進法院「破產」的債務人,很多都是上班族,而且服務單位,都很有「來頭」,許多都在排名前五百大的企業中上班;例如高科技業中的台積電,還有大學講師和國小老師。

律師透露,有在知名製造業服務的工程師,薪水六萬,只因養家和支應家庭支出,就負債三百多萬元。還有警察,十幾張卡負債了兩百多萬元。


文章來源:【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消債條例上路 法院已受理685件更生案件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六日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四月十一日上路,根據司法院公布最新統計,全國二十一個地方法院截至二十四日止,已受理六百八十五件更生案件及七十一件清算案件。其中,高雄地方法院共受理兩百二十九件,是目前案件最多的法院,台南地院一百零二件居次。

立法院於去年六月間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定卡債族得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條例於去年七月十一日由總統公布後,今年四月十一日開始施行。

根據司法院統計,台北地院受理五十三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士林地院有三十四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板橋地院有六十九件更生案件、十件清算案件;桃園地院有四十一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新竹地院有十四件更生案件、三件清算案件;基隆地院二十五件更生案件、宜蘭地院有三件更生案件。

中部地區的苗栗地院有七件更生案件、兩件清算案件;台中地院有三十三件更生案件、五件清算案件;南投地院有六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彰化地院有二十七件更生案件、兩件清算案件;雲林地院有五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

南部地區的嘉義地院有十四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台南地院有九十四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高雄地院有兩百二十一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案件數目居全國法院之冠;屏東地院有二十八件更生案件、五件清算案件。

台灣東部及外島地區案件明顯較少。台東及澎湖地院分別有六件、兩件更生案件,沒有清算案件,花蓮地院有兩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福建金門地院有一件更生案件,福建連江地院則完全沒有案件。


文章來源:中央通訊社

法扶對於銀行目前前置協商申請書之意見

有關於本會前曾呼籲民眾進行債務前置協商之申請不宜使用銀行公會所公布之制式申請書乙事,補充說明如下:

一、由於消債條例規定前置協商之申請必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即可。民眾使用任何形式之書面均可,無須拘泥於銀行公會的制式申請書,唯本會仍建議寄送申請書面可以存證信函雙掛號之方式為之,並請務必妥善保存郵寄紀錄及回執。

二、對於銀行公會於4月18日修正之前置協商申請書,本會已對以下不合理處向金管會提出修改之正式建議:

(一)申請人資料欄並未設計委任律師之欄位,對受本會扶助之債務人甚不便利。

(二)第三點規定債務人必須同意依「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1條有關遲延期數及分期償還方式等之規定辦理,不當剝奪債務人將自住房屋貸款列入協商機制一同談判之權利。

(三)註1文字易使民眾產生「進行協商程序仍會被強制執行」之誤解,實則若於協商程序中被債權銀行進行強制執行者,即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協商本應立於公平立場對話,債權銀行不應再予催收。

(四)註3文字亦使民眾產生「只能使用本制式申請書」提出申請之誤解,曲解法律之原意。

三、本會針對銀行公會就協商前置程序之不合理或與法律抵觸之處,呼籲銀行公會及主管機關金管會能加以正視,並與本會及司法院進行協調,俾能達成對民眾最大之助益與便利。

四、建議有自住房屋貸款之民眾盡量選擇以存證信函之方式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

自行辦理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簡易方法

有債務問題之民眾若欲自行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之請求,本會建議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民眾可自行以存證信函,寫清楚自己的姓名身份證字號(方便最大債權銀行確認您的身份),表明自己要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進行協商,並且表明願意共同協商,附具「債權人清冊」一同寄給最大債權銀行。

建議於信封顯眼處註明「申請債務共同協商專用」。

二、民眾如果不清楚自己到底欠了多少家銀行欠款,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紀錄,聯合徵信中心會提供專為「債務清理」而設計的信用紀錄,其中亦載明「最大債權銀行」是哪一家銀行,民眾即可依照聯徵中心所提供的債權銀行清冊撰寫「債權人清冊」。

民眾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或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02-23813939#232)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三、另外要請民眾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債權銀行之外,請民眾務必記得將民間借款的債權人(只要是向銀行以外的人借款,都算是民間借款)一併記載於債權人清冊內(本會提供範本)。為了方便銀行聯絡,民眾可於存證信函內載明自己的聯絡電話,讓銀行可以盡早開始協商。如果民眾已經有還款方案,也可以一併寫明還款計畫。

四、民眾寄出存證信函後,請務必將存證信函的自留本及寄件證明和掛號回執妥善保存,做為已經正式提出協商請求意思表示的證明。

五、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存證信函之後,郵局會將送達的回執寄回給債務人,從回執所示的送達日起開始起算30天,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沒有開始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例如:4月1日送達存證信函,如果到5月2日銀行還沒開始協商,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六、1.存證信函寫完之後,請影印2份,連同原稿一共三份,三份均簽名蓋章後,到郵局以雙掛號郵寄。2.三份為寄一份、自己留底一份(郵局會蓋戳章)另外一份郵局留存。
3.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25元。

七、如果最大債權銀行在30天內開始進行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或是在開始協商後90天內沒有達成共識,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八、債務人根據上述兩種情況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者,除了撰寫聲請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外,一定要記得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和回執影本,才可以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沒有在30天內開始協商,或是另外再附上最大債權銀行通知前來協商的通知書,才能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未在90天內完成協商喔!

九、若最大債權銀行對債務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拒絕收受並原件退回者,債務人務必妥善保留原信件,並且在30天後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影本和信封影本,以及前述八、之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十、民眾若欲自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填寫。

十ㄧ、(1)存證信函請在本頁面下方下載。(2)銀行欠款之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徵中心申請,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0223813939#232,或至聯徵中心網(www.jcic.org.tw)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

司法院消債問答》阿信的希望

望著手中的學校註冊單,阿信的心情極為低落,只靠打零工賺取每月約新臺幣一萬餘元微薄薪資的她,已經被債務壓的喘不過氣來,要不是不忍心年幼的三名子女,有幾次都想乾脆燒炭自殺一了百了。

阿信常在想,自己並不是不節儉,也想努力工作,儘快還清債務,但先生在年前之一場車禍去世,自己只有國小學歷,無法找到報酬比較高的工作,負債這麼多,一直這樣利滾利下去,怎會有還完之一日?

日子如何過下去呢?阿信想到隔壁不是住著一個法律專家阿龍嗎,去問他一定可以獲得解答的。

阿信問:

我有心要還清債務,但債務太多,這個的問題,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阿龍答:
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

有鑑於近年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且消費者之所以會負債,並不全然是消費者自己浪費、投機所導致,國家有義務在消費者陷入債務困境時,提供一定程度的協助,以避免消費者走投無路而走上絕路。

司法院乃研修並經立法而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消費者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重見光明,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目的。所以阿信的問題,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已經有解決之管道,阿信不用尋短了。


阿信問:

消債條例真是債務人的福音,是不是以後欠債就可以不還呢?

阿龍答:
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讓已經負擔很多重債務而沒有辦法還的消費者,可以經由法定的程序,按照消費者個人的能力,先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要聲請法院協助處理,自己還可以決定要採行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使消費者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所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除應誠實報明其聲請前一定期間內之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以免引發浪費、投機、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危險外,於債務清理進行期間,法院更應視情況對該消費者給予適當之生活程度限制,而且如果債務人之所以欠債,是因為賭博或浪費(如追求名牌)等情事所致的話,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不然的話,法院不會作免責的裁定,也就是債務人雖然經過債務清理程序,最後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的債務。因此,社會大眾對消債條例不應抱持著可以欠債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阿信問:
你剛剛一直講消費者,是不是一定要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這個制度?消費者是指什麼人,是不是一定要有消費才算是消費者?

阿龍答:
消債條例之規定,確實必須要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不過這個名詞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不是指消費行為。

這裡所講的「消費者」,是指二種情形:
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一日往前回溯五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阿信妳現在打零工,也算符合這種情形。

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債務人。這是所謂的小額營業人,所以像在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如果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話,也符合消債條例的規定。

阿信問:
我如果想要使用這個制度,在那裡可以得到資料或協助?

阿龍答:
消費者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網址是:http:// www.judicial.gov.tw /,阿信妳可以自行下載使用。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債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此外,司法院也將於今年三月十九日,對全國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科長及科員進行教育訓練,使其等詳知應如何教導民眾填寫上開聲請書狀及表格,讓民眾能夠更方便地尋求法律協助。

阿信問:
我如果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要向那一個法院提出聲請?是不是向任何一個法院聲請都可以?

阿龍答: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要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才可以,不是可以任選法院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如果沒有特別情事的話,通常是指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債務人要聲請的話,則可以向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不過其實妳也不用太過擔心,如果妳不小心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聲請的話,法院也會主動把事件移轉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不會因為這樣而駁回聲請的。


阿信問:
聽說聲請更生或清算要繳納費用,不知會不會很貴?我如果沒有辦法負擔的話,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聲請了?

阿龍答:
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開始僅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至於郵票費用及法院人員的差旅費原則上不用繳納,不過,如果法院人員處理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出的費用超過所繳的1千元部分,就超過部分會按實支數額要求債務人繳納。

所以法院會酌定一定金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果債務人沒有繳納的話,法院可以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債務人要透過債務清理程序來重生之希望就會破滅。

不過,妳不用擔心,妳如果聲請清算(限於聲請清算的事件)但沒有辦法支出上面所講的費用,可以聲請法院給予救助,以裁定暫免繳納費用,所以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不會因沒有資力而喪失重生的機會。

阿信問:
聽你這麼說,我比較放心,不過如果沒有資力負擔費用的債務是不是就不能聲請更生?

阿龍答:
沒有錯,因為要進行更生程序,必須由債務人提出債務清償方案,通常是債務人本身還有一部分之財產或者有工作而有持續的收入才適合,如果連聲請費用等都繳不出來的債務人,恐怕沒有辦法提出債務清償方案,自無從進行更生程序,所以,如果連聲請費用等都沒有辦法支付的債務人,只能聲請清算。

文章來源:司法院

司法院消債問答》債務協商制度之介紹

在咖啡廳之角落裡,阿國看著來電相約見面的阿強,阿強是阿國多年不見的小學同學,他正在訴說著他的人生起落,原本在熱鬧的台北市信義區開個小店,每月約有新台幣十萬元的營收。

但在96 年間年因熱中股票投資,而融資買賣股票,賠了一大筆錢,負債大增,開店的營收全部拿去還債仍無法解決,近日已漸感無法支應,於是約了從事法律工作的阿國外出見面,想詢問阿國,他想要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來處理他的債務問題,聽說要先和銀行協商才行,不知其程序如何進行。

阿強問:
我想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處理我的債務,請問該條例用來處理消費者的債務有那些程序可利用?聽說如果有欠銀行錢的話,要先和銀行協商才可以利用消債條例清理債務,是不是這樣?

阿國答
消債條例規定用來處理消費者之債務清理事項,有二種程序可供消費者選用。

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債務人如果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稱之為前置協商),如果協商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協商不成,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當然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要和債權人協商要如何進行?我可以委託律師作我的代理人來參加協商嗎?

阿國答:
債務人要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要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欠它最多錢的)金融機構請求召集其他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且向金融機構的總行或分行請求都可以,不限於該機構的總行。

要不要委託律師充作代理人參與協商,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因為這是債務人之權利。


不過,縱使債務人有委任代理人協助,最好在協商的場合仍然要親自出席,一方面表現出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決心,一方面協商條件的磋商,也可以由債務人親自決定是否接受,不用再透過二手傳播,比較有成立之機會。

阿強問:
提出請求協商後,銀行會如何進行協商程序?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時會如何?

阿國答:
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請求時,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

再來,最大債權銀行就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

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

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阿強問:
我現在居住的房子,是我貸款買的,再和債權銀行協商時,可不可以請銀行不要將我的房子賣掉?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第54條的規定,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條款。

債務人和自用住宅債權人在前置協商階段,當然也可以依照上開法條的精神,協議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讓債務人保有自用住宅。

阿強問:
如果我提出請求,但銀行都不和我協商時怎麼辦?協商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果?

阿國答: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三十天銀行都不開始協商,或者從開始協商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九十天都沒有辦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協商成立所作成的書面,除了已經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作成公證書外,最大債權銀行必須把債務清償方案送到法院審核,法院審核結果,該協商成立之內容如果沒有違法的話,會下裁定認可,將來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而且,如果債務人已經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的話,債務人就不可以(其實也不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履行債務清償方案有重大的困難,且這個困難必須不是可以歸咎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造成的,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我和全體銀行債權人協商成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那我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利用這個制度解決我的債務問題?

阿國答:
債務人如果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則只要繼續依協商的條件履行,債權人就應該繼續受到協商內容之拘束,不可以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如果依協商條件履行完畢,也當然獲得債務免除的效果(這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的情形,是相同的)。

又債務人在履約過程中,也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有利日後經濟生活之重生,從這個角度看起來,前置協商制度和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者相比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

況協商成立的話,就不需要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顯然利人利己,實屬最佳且可行之債務清理方式。

阿強問:
我以前曾經和債權銀行協商過,但協商不成,現在是否還需要再協商?如果以前曾和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但未依約履行,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否還要再和債權銀行協商?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0條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和債權銀行曾經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協商不成立的話,在本條例施行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要先向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可以。

但如果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已經協商成立的話,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的規定,債務人原則上不用也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有不能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例如協商成立之後,突然遭受雇主資遣,因而失去原有的工作),導致履行該協商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時,就不需要再行前置協商)。

阿強問:
住在我家隔壁的阿文,之前也有向銀行請求協商,但其中有一家債權銀行,在協商過程中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我請求協商也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阿國答:
一般債權銀行在和債務人協商期間,如果自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已足以表示其不同意和債務人協商,否則應該不會在協商未有結論之前作出如此的法律行動,所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2條也把這種情形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

另外,假如在請求協商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強制執行,但在債務人請求協商後,仍然不同意延緩執行的話,也被上開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

所以說,如果真的發生上面所講的兩種情形的話,債務人就可以不用再和債權銀行協商了,可以直接請求最大債權銀行交付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以供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文章來源:苗栗地方法院

尋債務出口》債務人脫產 更生清算難免責

案例:

阿勇是一個擺地攤的小攤販,幾年來努力的工作,總算買了一棟房子。阿勇為了擴大自己的營業,向銀行辦了小額信貸,在夜市承租了一個攤位,不料遇到SARS風暴,阿勇投資的攤位和器具血本無歸,還欠下200萬元債務。

有一天阿勇接到代辦公司郭先生的電話,告訴阿勇只要繳10萬元,就可以幫阿勇成功甩債,郭先生還好心指點阿勇,可以先把房子過戶到太太名下,再簽立幾張本票給郭先生當假的債權人。

郭先生告訴阿勇,這樣不但房子不會被拍賣,而且郭先生將來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陳報假債權,還可以幫阿勇少還一點債務給銀行,到時候阿勇只要讓郭先生抽一半的佣金即可,阿勇半信半疑,這樣真的可以成功甩債嗎?

更生清算 前兩年贈與得撤銷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的權利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受益人也必須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

而且債務人若有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的行為,將來在更生程序中,其更生方案將不被認可,一旦進入清算程序,也不能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

像上述案例,代辦公司郭先生唆使阿勇去簽立假本票設立假債權,並且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將房子先過戶給太太,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規定。

阿勇雖然已經將房子過戶給太太,但是因為這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所為的贈與行為,因此將來法院將要求監督人或管理人撤銷這個贈與行為,屆時阿勇的太太仍然必須負擔費用,再次將房子過戶回阿勇名下以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而阿勇設定假債權給郭先生的事,一旦被法院查出來,法院對於阿勇所提出來的更生方案將一律不予認可,而且會主動裁定開始清算,一旦開始清算,阿勇的房子便會被法院拍賣,並且將所得的價金分配給債權人。

在清算程序終結之後,因為阿勇脫產以及虛設假債權的行為,阿勇將仍然無法獲得法院給予免責裁定,也就是說,阿勇的債務並未被免除,他仍然必須要繼續面對被追債的生活。

虛設債權 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更糟的是,阿勇脫產以及虛設假債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最重將會被法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將來也會被剝奪聲請更生的權利。

建議阿勇不要輕信代辦公司錯誤的資訊,應該要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並且誠實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2008.04.23

尋債務出口》進入清算 生活限制不致太苛

尋債務出口》進入清算 生活限制不致太苛

案例:

阿榮是一位行動不便的重度肢障者,多年來僅靠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共2萬元過活。兩年前,阿榮透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大陸籍人士阿如,為了結婚,阿榮向多家銀行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一口氣刷卡借了10萬元。

由於夫妻倆婚後並沒有工作收入,反而增加更多開銷。阿榮為了按期償還卡債,與銀行達成協商,按月清償1.5萬元,但是後來阿榮的低收入戶補助遭政府降低金額到1萬元,沒有辦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只好向地下錢莊借錢清償卡債,利上滾利,阿榮債務因而增加到50萬元。

阿榮到底該怎麼辦?要不要繼續借款來清償卡債呢?阿榮聽說,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必須交出所有財產,而且不能陪太太回大陸探親,這是真的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不可歸責事由 仍可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曾於95年間與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者,如果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困難,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阿榮雖然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協商,但阿榮唯一的收入來源,即政府的補助金被刪減為1萬元,不敷清償卡債,縱使阿榮勉強借錢來清償卡債,也無法維持夫妻的正常生活。

若阿榮為了繳交卡債而持續向地下錢莊以高利貸的方式借款清償卡債,阿榮勢必將更無力償還地下錢莊的借款,而造成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為了避免阿榮的債務愈滾愈大,建議阿榮不要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清償卡債。雖然阿榮不得已而必須毀諾,然而阿榮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才毀諾,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阿榮並沒有財產或工作收入,因此建議阿榮可以選擇以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在清算程序進行中,法院會要求阿榮必須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移交給法院或法院選任的管理人進行變價與分配。

返回大陸探親 可解出境限制

不過,阿榮可以主張保留自己日常生活一定要用到的財產,例如電動輪椅、殘障專用摩托車、日常生活必須使用的物品如小家電、床鋪和衣物等,若阿榮尚有存款,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要保留二至三個月的必要生活費用,以避免在清算程序進行中,面臨無法維持生活的窘境。

另外,進入清算程序之後,雖然依法阿榮不能隨意遷居,也不能出境,但如果阿榮有正當理由,例如要陪同太太回大陸探親,阿榮仍然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解除住居和出境的限制。

清算程序中,雖然法院會命令債務人不可以過奢華的生活,並不會具體限制債務人單筆消費金額或不得搭乘計程車等細節,只要債務人有正當理由,法院原則上並不會對債務人的生活限制加以苛責。

因此如果阿榮為了讓太太回大陸探親,而必須購買機票,原則上並不會被法院認定為過度消費或違反法院命令。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2008.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