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本會前曾呼籲民眾進行債務前置協商之申請不宜使用銀行公會所公布之制式申請書乙事,補充說明如下:
一、由於消債條例規定前置協商之申請必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即可。民眾使用任何形式之書面均可,無須拘泥於銀行公會的制式申請書,唯本會仍建議寄送申請書面可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之方式為之,並請務必妥善保存郵寄紀錄及回執。
二、對於銀行公會於4月18日修正之前置協商申請書,本會已對以下不合理處向金管會提出修改之正式建議:
(一)申請人資料欄並未設計委任律師之欄位,對受本會扶助之債務人甚不便利。
(二)第三點規定債務人必須同意依「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1條有關遲延期數及分期償還方式等之規定辦理,不當剝奪債務人將自住房屋貸款列入協商機制一同談判之權利。
(三)註1文字易使民眾產生「進行協商程序仍會被強制執行」之誤解,實則若於協商程序中被債權銀行進行強制執行者,即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協商本應立於公平立場對話,債權銀行不應再予催收。
(四)註3文字亦使民眾產生「只能使用本制式申請書」提出申請之誤解,曲解法律之原意。
三、本會針對銀行公會就協商前置程序之不合理或與法律抵觸之處,呼籲銀行公會及主管機關金管會能加以正視,並與本會及司法院進行協調,俾能達成對民眾最大之助益與便利。
四、建議有自住房屋貸款之民眾盡量選擇以存證信函之方式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