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政府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以協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利用消債條例所定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助益其適時重建更生,並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
消債條例於民國96年6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於明年4月11日正式施行,然而就一般消費者而言,其所負欠之債務,八成以上皆屬與金融機構往來之債務,因此,消債條例之實施對金融業之營運衝擊極大,如何積極因應以降低其衝擊,實為金融業當務之急。
消債條例對金融機構之影響一、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率及金額升高:
(一)債務人發生道德風險,暫不還款,使金融機構新逾期放款案件及金額突然暴增,逾期放款比率及金額升高
消債條例的實施,提供給債務人更生與清算的選擇權來對抗金融業之催收,因此勢必造成目前清償能力較差之債務人還款意願的降低,甚至有能力還款的債務人也會心存觀望。尤其隨著該條例實施日期的逼近,以及政府、消保團體的大力宣導下,暫時不還款或以此要脅金融業變更還款條件(例如:調降利率、減少攤還金額、延長清償期限等)之情形,恐日益嚴重,屆時可能使金融機構新逾期放款案件及金額突然暴增,逾期放款比率及金額升高。
(二)延宕有擔保債權(含自用住宅借款)回收時間,造成逾放比率升高
1、本次立法過程中雖成功刪除該條例第55條自用住宅借款之特別條款,並同時修改該條例第48條第2項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使有擔保債權人得不參加更生或清算程序,自行拍賣擔保物求償。
2、惟同條例第70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效力所不及之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終結後,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漏未配合同時修正,導致兩條文內容發生矛盾情形,對於有擔保債權人之權利產生極大影響。
3、雖大多數金融同業咸認為上揭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效力應優先於第70條第1項規定,有擔保債權人不受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或更生之拘束,仍得隨時對擔保品強制執行,惟據部分金融同業表示,司法實務部分法官見解似傾向仍應依該條例第70條第1項之規定,有擔保債權人需於更生程序終結後,才能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換言之,於聲請更生期間及前置協商期間,有擔保債權人就擔保物不得強制執行。此一見解若未來為多數法官所採,勢必對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含自用住宅借款)之收回時效,造成極大衝擊,亦恐造成本行之逾放比率升高。
4、依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依法最多有3個月之前置協商期,倘聲請更生程序者,按司法院之說法,更生程序需4個月可終結,兩者合計期間約7個月。
換言之,債務人聲請依消債條例清理債務時,最少需暫緩執行7個月,倘更生程序進行不順利,則將拖延更久。
二、清償金額縮水,金融機構放款風險提升
依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該條件對於目前發生繳款延滯之債務人而言,初步研究似乎大多數都能符合,且依該條例之設計,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預期將如公司重整般,債務可獲得部分減免。
倘若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之未清償債務,更將於清算完畢後獲得免責,準此,金融機構未來能收回之債權金額恐因此大幅縮水,尤其是對於個人無擔保放款(如小額信貸、信用卡、現金卡等)影響更大。換言之,個人金融無擔保放款業務之放款風險將較現在大幅提升。
三、備抵呆帳提列金額增加,影響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恐造成第二波大幅轉銷呆帳,將使金融業經營益形困難,問題金融機構現象加速惡化
誠如上述,債務人清償金額恐縮水,換言之,銀行備抵呆帳提列金額及最後實際損失金額勢必相對增加(呆帳收回金額因債權減免而大幅減少),除將直接影響金融機構之獲利能力外,亦將影響金融機構財務健全,銀行資本適足率不足,使金融機構經營益形困難。
四、金融機構人力成本之增加
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而負債務之情形,債務人需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雖銀行同業於去年因辦理無擔保債務協商,大多已成立相關部門因應。
然此次消債條例規定之前置協商債權範圍,並不僅限無擔保債權,有擔保債權(含自用住宅借款)亦需納入,將使案件數量大增,部分以房貸業務為主之金融機構,衝擊更大,勢必需加派人力成立專責機構來處理此一業務,如此一來將造成金融機構人力成本之增加。
因應對策授信方面:強化業務風險控管
(一)擔保放款部分
1、調整擔保放款貸放成數並縮短本金寬緩期
例如:
(1)本行擔保品座落於台北市案件,由最高9成降至8成;擔保品座落於其他地區案件,由最高8.5成降至7成。
(2)非本行建築融資衍生之整批房貸暫停承作。
2、縮短本金寬緩期。
3、限縮營業單位之授信權責。
例如:對不良授信比率較高之營業單位,暫停其授信權責。
4、建立擔保品管理之監測機制,分別就不動產座落縣市地區別及分行別之延滯概況予以監測。
5、掌握各區域不動產之景氣概況及分行授信風控能力,並利用現有資料庫以研擬分區分級管理制度,訂定差異化貸放成數。
(二)無擔保放款部分
1、對於無擔保授信從嚴審核客戶之信用。
除落實主管機關對於無擔保授信餘額與平均月收入比率(DBR)不得超過22倍之規範外,如資力不足者,則徵取保證人以強化債權。
2、符合中小企業或農業信保基金保證之案件一律送保。
3、全面強化各項無擔保貸款之風險控管,檢視行銷目標族群風險程度不同,提高承作對象之資格、調降貸款額度及提高適用利率。
二、逾期放款催理部分:加速清理滯繳案件以降低借戶申請債務清理
(一)主動運用寬緩積欠息、延長借款期間、延長寬緩期限、變更本息償還方式等,以減經借戶負擔及避免逾放之發生。
(二)加強有擔保逾期放款之拍賣速度,例如:調整原發動訴追之期限;要求有擔保債權之案件,除可確定得送達者外,一律需以裁拍或起訴方式儘速取得執行名義,以避免延宕執行。
(三)加強無擔保逾期放款之催繳。
三、建立配合「消債條例」實施之各項作業準則
邀集各金融同業共同研擬配合「消債條例」實施之各項作業準則,例如:前置協商之程序、債權之陳報、更生條件之審查原則、案件之控管等,藉由標準化之作業流程,縮短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時間,並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四、積極辦理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此次「消債條例」相關作業人員,除需具備相當催收之專業知識外,對於「消債條例」之內容亦需有充分之了解,使足以應付該條例實施後可能面對的龐大案件量。因此,事前的人員教育訓練紮實與否,攸關日後實施時運作之成效,各全體金融機構應確實事先作好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以避免屆時影響整體金融機構之運作。
結語
綜上所述,明年度「消債條例」上路,對金融機構之業務將會造成一定之衝擊,倘若經濟景氣下滑,則衝擊恐會再擴大,各金融機構宜事前做好各項因應措施之準備,始能將衝擊降至最小。
此外,依消債條例處理程序,前置協商機制為第一關卡,倘若前置協商運作順暢,將可大幅降低金融機構損失之金額,並可充分節省後續更生、清算程序之處理人力,因此,各金融機構對於如何辦理前置協商更需充分瞭解,並全力配合,使其發揮最大效能,有效降低「消債條例」對全體金融機構之不利影響。
連志清96.11.17
http://www.ntifo.org.tw/ntifo/Manage/Download/Download_File/%E9%80%A3%E5%BF%97%E6%B8%85--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