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文是一個保險業務員,公司有固定底薪,月收入約在五萬元左右,因妻子生病住院,為支付龐大的醫樂費用而負債,至妻子往生時止,已負債達到將近五百萬元,現在和兒子阿仁相依為命。
在95年1月間曾就債務問題和債權銀行達成債務清償協商,每月清償四萬元,阿文有心清償債務,雖然生活過得辛苦,仍然咬牙苦撐,不過近日公司取消固定底薪,使得阿文的收入變得不固定,甚至因為受到經濟不景氣,月收入降至四萬五千元左右,如果每月還款四萬元,阿文和其兒子將無法生活下去,阿文不得不毀約,未依約履行協商條件已近半年了。
阿文想要了解,像他這樣的情況,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施行後,是否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相關問題。
阿美答:
您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很高興為您服務。
阿文問:
我以前曾和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但現在已毀約,不過我並不是有心賴帳,是因為原任職之公司薪資給付方式改變,導致收入變少,是不是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美答:
債務人在消債條例施行前,按照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的話,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5項的規定,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債務人的毀約是因為「不可歸責己的事由導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文問:
我的情形是不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己」的情況?如果是的話,要如何向法院主張?
阿美答: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所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是指發生履行困難的原因,必須不是可以歸咎於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致才可以。
例如:如果是因為債務人自己無限制購買名牌商品之浪費行為,就可認為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反之,如果是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公司全面性減薪、生病或遭受家庭變故等等,才導致履約困難,應可認為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
阿文您是因為公司改變給付薪資的方法致無法履約,應該會被認為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5項之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
阿文問:
請問什麼是更生程序?什麼是清算程序?依照我的狀況,是比較適合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美答: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八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該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該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的就業資格都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的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另外,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一些就業資格會受到限制,如農漁會會員資格會喪失,可能影響參加農漁保之權益、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且在生活上當然受到限制,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
此外,清算完畢後,債務人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未清償之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還有,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您現在從事保險業務員的工作,如果選擇聲請清算的話,將會馬上面臨不能再從事保險業務員的工作不保情況,沒有收入來源,對於經濟重生而言,顯然不利,而且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更將前功盡棄。
所以,依照您的情況,有持續性之收入、欠款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選擇更生程序來還款,不但能夠保住工作,且能維持正常人般的生活狀態,顯然是一個較為有利的債務清理方式。
阿文問:
我如果選擇聲請更生,應該如何定更生方案比較能為債權人或法院所接受?
阿美答:
債務人擬定償債計劃的更生方案時,應注意先估算自己可預見的固定收入數額(例如:薪資所得、擺地攤之固定營業所得、兼差開計程車之營業所得等等),然後扣除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將其餘金額全數用以償債,在計算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時,宜注意應儘可能節儉,不要讓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在更生期間所要過的生活高於一般生活水準,否則不易獲得債權人之同意。
但也不要高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因為,如果訂出不易履行之更生方案,例如依您的狀況,現在收入每月約四萬五千元左右,如果同意每月還款四萬元之方案,您及您的兒子每月之生活費用即僅餘五千元左右,顯然難以為繼,不應該為求每月多清償一些款項,反而造成將來不能依方案履行,而達不到免責之預期。
阿文問:
我如果向法院聲請更生,對我有何影響?
阿美答:
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應誠實申報債權債務相關事項,有應法院之命令,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之義務,不得作出不誠實之行為。
如果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作出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戕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是構成犯罪。
依消債條例第147條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也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縱使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的話,法院會通知為更生登記,而且,債權人除非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否則對債務人不得開始訴訟或強制執行,如已有進行之訴訟或執行程序也要停止。
阿文問:
更生程序如何進行,可不可以請您說明?
阿美答:
債務人在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應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其方案內容要記載:
(1)清償之金額。
(2)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3)最終清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定八年的清償期。
法院收到更生方案後,會將更生方案交由債權人來可決,但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法院不一定要用債權人會議方式進行可決。
如果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法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的話,原則上,法院可以不經債權人會議,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此外,法院也可以用書面決議方式進行表決,實在無可選擇時,法院才會採行債權人會議的方式進行表決),更生方案經可決後,即會送請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若經法院為認可裁定確定後,更生程序即算終結了。
接下來就進入更生方案的履行問題,債務人如果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進入清算。
不過,如果債務人之所以履行有困難,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所致的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再延長二年。
如果債務人依更生條全部履行完畢的話,除了消債條例有特別規定外,當然免責,債務人至此可獲得經濟重生。
資料來源:苗栗地方法院
司法院消債問答『當事人書狀的介紹』
走進地方法院,阿吉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這是他第一次進到法院,看到聯合服務中心人來人往非常熱鬧,阿吉有點徬徨,走了進去,到了服務台前,阿吉向服務人員表明他有債務問題須要法院協助的問題,想向服務人員請教,服務人員請其坐下後再談。
阿吉問:
我看這邊還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這些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都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除了書狀外,還要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所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了要填寫聲請狀外,還必須附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阿吉問:
可以說說看怎麼填寫嗎?
阿源答:
好的,首先先介紹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財產目錄,這個是指債務人將現有的財產作一個整理說明,例如土地、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等,均應詳細記載,至於記載的方式可參考上面的範例。
第二部分是營業活動及營業額之表明,這是要提供法院調查提出聲請的債務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先要誠實記載在五年內是否曾經從事營業活動,如果有就勾有並填載第二欄,如果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即勾選否,勾選否的話,就可跳過第二欄;第二欄部分應詳細填載所從事的營業活動名稱、營業統一編號、每月營業額(是指營收而非淨所得)。
第三部分則填載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所謂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第四部分要填載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所謂必要支出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等。
第五部分是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是因為法定扶養費之支出,應屬必要的支出,自應表明清楚;再者,如果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另有應同負扶養義務之人(如有其他兄弟可共同扶養父母者),則並應該將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予以記載。
阿吉問:
債權人清冊和債務人清冊又要如何填寫?
阿源答:
債權人清冊(指聲請人之債權人)部分,總計有三個欄位。
第一欄位應填載債權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另外,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如果填載是的話,並應填載是否想要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不拍賣為前提)。
第二欄位應填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並且載明是否屬於有擔保或優先權,如果填載是的話,就必須加載這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擔保物之價值,這時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可能尚未實行,所以這裡所講的餘額是指債務人自行預估的餘額,並不需要先去鑑定。
第三欄位是填載債權之種類及原因,債權種類如記載租金債權、損害賠償債權、買賣價金債權、承攬報酬債權等,債權之發生原因則記載個別債權的具體發生原因,如在買賣價金債權的場合,應記載買賣發生的時間、標的、約定價金額、已履行情形等事項。
債務人清冊(指聲請人的債務人)部分,總計有三個欄位,第一欄位應記載第三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地址;第二欄位則記載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第三債務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數額)及第三債務人是否有提供擔保,勾選是的話,應加填擔保物之內容;第三個欄位應填載各債務之種類及原因,其填載的方式可以參考前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
阿吉問:
請問一下,我聽說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的話,是不能聲請破產,可不可以聲請債務清理?如果這一筆債權是有擔保的債權(如房貸)有沒有不同?
阿源答:
依照現行破產法的實務運作,只有一個債權人的話,法院確實不會同意宣告破產,但在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的部分,縱使只有一個債權人也可以來聲請,清算部分在消債條例第80條已經有明文規定,更生部分則消債施行細則草案第23條有規定。
雖然僅有擔保債務,並無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債務人的擔保債務具備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就表示其債務於「超過擔保價值之部分」將會成為無擔保債務,應仍得聲請更生。
阿吉問:
聲請更生或清算是不是債務人可以選擇?我應該如何選擇?
阿源答:
究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原則上應尊重債務人之選擇,不過債務人應檢視自己的狀況來選擇,更生程序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債務清償的更生方案,以現有及將來一定期間的財產來清償債務。
所以比較適合現有營業或工作收入的人來聲請,如果沒有財產或者現已失業而將來無預期會有收入的人,可能就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因為不會有債權人同意零清償的方案。
另外,如果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逕依同條第64條第1項規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有這種情形,除非其有把握所提之更生方案會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否則也不適合聲請更生,而應該選擇清算,因為這種情形,其所提更生方案比較不易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64條第2項所指之情形:1、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依消債條例規定免責;2、有消債條例第63條所指之情形,例如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千2百萬元;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總額;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阿吉問:
聽你這麼說,是不是沒有財產的人也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源答:
我剛剛說過,沒有財產或者財產不足清償費用的人是不適合聲請更生的,但可以聲請清算,因為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的現有財產作一清理,分配給債權人。
所以沒有限制,依照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清算程序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所以並不是一定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清算。
資料來源:苗栗地方法院
阿吉問:
我看這邊還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這些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都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除了書狀外,還要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所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了要填寫聲請狀外,還必須附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阿吉問:
可以說說看怎麼填寫嗎?
阿源答:
好的,首先先介紹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財產目錄,這個是指債務人將現有的財產作一個整理說明,例如土地、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等,均應詳細記載,至於記載的方式可參考上面的範例。
第二部分是營業活動及營業額之表明,這是要提供法院調查提出聲請的債務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先要誠實記載在五年內是否曾經從事營業活動,如果有就勾有並填載第二欄,如果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即勾選否,勾選否的話,就可跳過第二欄;第二欄部分應詳細填載所從事的營業活動名稱、營業統一編號、每月營業額(是指營收而非淨所得)。
第三部分則填載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所謂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第四部分要填載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所謂必要支出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等。
第五部分是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是因為法定扶養費之支出,應屬必要的支出,自應表明清楚;再者,如果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另有應同負扶養義務之人(如有其他兄弟可共同扶養父母者),則並應該將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予以記載。
阿吉問:
債權人清冊和債務人清冊又要如何填寫?
阿源答:
債權人清冊(指聲請人之債權人)部分,總計有三個欄位。
第一欄位應填載債權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另外,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如果填載是的話,並應填載是否想要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不拍賣為前提)。
第二欄位應填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並且載明是否屬於有擔保或優先權,如果填載是的話,就必須加載這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擔保物之價值,這時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可能尚未實行,所以這裡所講的餘額是指債務人自行預估的餘額,並不需要先去鑑定。
第三欄位是填載債權之種類及原因,債權種類如記載租金債權、損害賠償債權、買賣價金債權、承攬報酬債權等,債權之發生原因則記載個別債權的具體發生原因,如在買賣價金債權的場合,應記載買賣發生的時間、標的、約定價金額、已履行情形等事項。
債務人清冊(指聲請人的債務人)部分,總計有三個欄位,第一欄位應記載第三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地址;第二欄位則記載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第三債務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數額)及第三債務人是否有提供擔保,勾選是的話,應加填擔保物之內容;第三個欄位應填載各債務之種類及原因,其填載的方式可以參考前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
阿吉問:
請問一下,我聽說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的話,是不能聲請破產,可不可以聲請債務清理?如果這一筆債權是有擔保的債權(如房貸)有沒有不同?
阿源答:
依照現行破產法的實務運作,只有一個債權人的話,法院確實不會同意宣告破產,但在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的部分,縱使只有一個債權人也可以來聲請,清算部分在消債條例第80條已經有明文規定,更生部分則消債施行細則草案第23條有規定。
雖然僅有擔保債務,並無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債務人的擔保債務具備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就表示其債務於「超過擔保價值之部分」將會成為無擔保債務,應仍得聲請更生。
阿吉問:
聲請更生或清算是不是債務人可以選擇?我應該如何選擇?
阿源答:
究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原則上應尊重債務人之選擇,不過債務人應檢視自己的狀況來選擇,更生程序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債務清償的更生方案,以現有及將來一定期間的財產來清償債務。
所以比較適合現有營業或工作收入的人來聲請,如果沒有財產或者現已失業而將來無預期會有收入的人,可能就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因為不會有債權人同意零清償的方案。
另外,如果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逕依同條第64條第1項規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有這種情形,除非其有把握所提之更生方案會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否則也不適合聲請更生,而應該選擇清算,因為這種情形,其所提更生方案比較不易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64條第2項所指之情形:1、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依消債條例規定免責;2、有消債條例第63條所指之情形,例如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千2百萬元;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總額;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阿吉問:
聽你這麼說,是不是沒有財產的人也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源答:
我剛剛說過,沒有財產或者財產不足清償費用的人是不適合聲請更生的,但可以聲請清算,因為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的現有財產作一清理,分配給債權人。
所以沒有限制,依照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清算程序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所以並不是一定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清算。
資料來源:苗栗地方法院
新總統的第一道金融難題《塑膠鴉片》充滿陷阱的消費漩渦
「過度消費」往往不是因道德敗壞而起,而是與信用卡的商品設計有密切關聯,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恐怕比任何道德譴責都更能有效預防「過度消費」的問題。
曾經有一陣子,台灣的媒體經常報導「卡奴」因為揹負卡債而厭世自殺、家庭破碎的社會新聞,悲慘遭遇令人心酸,也引發社會輿論重視,呼籲政府正視卡債風暴衍生的社會問題,提出要求修法檢討利率過高、主管機關要負監理疏失責任、銀行業者應有協商債務方案等。
在鬧哄哄的社會不滿聲浪下,所謂「債務協商機制」匆忙上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的立法,也在立法院多方勢力的折衝下完成三讀,在今年四月施行。
台灣社會為了雙卡風暴所捅出的樓子,的確付出了慘重代價,由於從未處理過類似的金融、社會危機,社會各界對於卡債的成因、怎麼處理善後、日後如何防範未然等問題激起了強烈的辯論,直到今日仍餘波蕩漾。
在今年總統大選前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實施之際,國內有兩本討論卡債議題的新書不約而同出版,一洋一土,分別是:《販賣債務的銀行》與《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
人民無力償債,政府放縱金融業難辭其咎
《販賣債務的銀行》作者詹姆士.史庫洛克(James D. Scurlock),是美國導演、製片人與作家,因創業失利欠下大筆債務,深刻體會美國債務問題之龐大荒謬,因此拍攝了《刷爆信用卡》(Maxed Out)這部紀錄片,獲得熱烈迴響,於是他進一步將拍片過程中遇到的人物情節撰寫成本書,其故事有相當深刻的分析與反省;
而《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則是曾任國內著名財經雜誌記者、現從事金融業工會運動的夏傳位所寫,是他繼二○○五年與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合作出版《禿鷹的晚餐—金融併購的社會後果》後,再度從專業實務及社會關懷面向,探討台灣金融發展的議題,包括卡債問題的成因、二次金改對業者及社會的影響、雙卡風暴與卡債族之間的糾葛關係等。
總是跟在美國老大哥後頭的台灣,連卡債問題也不例外。《販賣債務的銀行》指出,美國人借錢卻無力償債的問題相當嚴重,其實與政府縱忽放任金融業幾近高利貸業者的行徑密切相關,因為銀行為了增加獲利,太輕易把錢借出去,甚至是策略性針對無力還錢的人來推信用卡、房貸等金融商品,不僅導致很多人債務纏身,甚至釀成「次級房貸」風暴,美國景氣因而走入衰退,全球經濟也跟著遭殃。
對比台灣,金融業最近幾年表現大起大落,一直是台灣總體經濟難有起色的重要原因。尤其○五年底發生的雙卡風暴,讓我們首度面臨「消費債務」如何解決的棘手問題,不僅造成許多卡奴自殺,也預示台灣正式邁入「負債社會」。
《塑膠鴉片》也同樣嚴肅地質疑台灣的卡債風暴只是暫時性被壓抑下來,許多結構性因素若不改善,未來很有可能再次復發,尤其是反射式地將銀行利益看作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思維,恰是卡債釀災的關鍵原因!
該書強調銀行有其不容迴避的社會責任:銀行是特許事業,當發生金融危機之時,全世界的政府都動用人民的納稅錢去拯救銀行;銀行所運用的資源,也大部分是社會大眾所提供,其中屬於銀行投資者自己的錢,只有很小一部分。
基於上述理由,金融業務不應該被當作是純粹的商業行為,而得慎重考量其廣泛的社會影響。
金融商品無所謂對或錯端看是否賣給合適的人
這樣的看法,在強調「獲利、效率至上」的台灣主流商業思維中可說是暮鼓晨鐘,也點出了作者心目中認為卡債風暴刮起的真正根源:不論是政府監理當局或銀行業者,都只從獲利的角度操作雙卡業務,從而將雙卡推銷給不合適的人,一旦借款人繳不出錢,連銀行本身也要跟著滅頂。
作者也提及,英國金管會的最新監理觀念認為,金融商品無所謂對或錯,端看是否賣給合適的人,這正是將「社會責任」放入了監理觀念的核心,相當值得我國金管會參考,改變過度偏袒業者的立場,才能防範未來繼續發生風暴。
作者甚至更進一步挑戰「過度消費」純粹是個人決策嗎?難道沒有制度因素誘導嗎?他介紹國外最新的研究發現,大部分消費者辦卡的原始目的只是要用做「便利支付」的工具,但是在輕忽與低估的情形下,頻繁動用循環利息,才是「過度消費」的真正根源。
但為何消費者容易輕忽?關鍵在於信用卡業者的免年費、紅利積點等政策,其設計的用意就是要刻意誤導消費者從一個「便利使用者」(當月全額清償卡債的人)不知不覺變成「借貸者」。
換言之,「過度消費」往往不是因道德敗壞而起,而是與信用卡的商品設計有密切關聯,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恐怕比任何道德譴責都更能有效預防「過度消費」的問題。
最後,作者將二次金改與卡債風暴聯結起來,令人耳目一新。他認為,二次金改要求在特定時限內,將金控與公股銀行家數減半,並且扶植冠軍銀行的做法,其實是創造了一種「贏家通吃」的氣氛,刺激銀行之間採取高風險的競爭行為,以求主宰市場,而其手段就是衝刺雙卡業務,虛漲營業數據。
《塑膠鴉片》一書從個人到結構的層次,從業者競爭、政府立場到消費者選擇,一層層如剝洋蔥般為我們解析整個事件失控的前因後果,也蘊含了解決方案必然是多層次的努力,而非訴諸任何個人責任。這種嚴謹的思考,正是我們邁向釜底抽薪解決消費負債問題的第一步。
(作者為台灣中小企銀監察人)韓仕賢
曾經有一陣子,台灣的媒體經常報導「卡奴」因為揹負卡債而厭世自殺、家庭破碎的社會新聞,悲慘遭遇令人心酸,也引發社會輿論重視,呼籲政府正視卡債風暴衍生的社會問題,提出要求修法檢討利率過高、主管機關要負監理疏失責任、銀行業者應有協商債務方案等。
在鬧哄哄的社會不滿聲浪下,所謂「債務協商機制」匆忙上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的立法,也在立法院多方勢力的折衝下完成三讀,在今年四月施行。
台灣社會為了雙卡風暴所捅出的樓子,的確付出了慘重代價,由於從未處理過類似的金融、社會危機,社會各界對於卡債的成因、怎麼處理善後、日後如何防範未然等問題激起了強烈的辯論,直到今日仍餘波蕩漾。
在今年總統大選前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實施之際,國內有兩本討論卡債議題的新書不約而同出版,一洋一土,分別是:《販賣債務的銀行》與《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
人民無力償債,政府放縱金融業難辭其咎
《販賣債務的銀行》作者詹姆士.史庫洛克(James D. Scurlock),是美國導演、製片人與作家,因創業失利欠下大筆債務,深刻體會美國債務問題之龐大荒謬,因此拍攝了《刷爆信用卡》(Maxed Out)這部紀錄片,獲得熱烈迴響,於是他進一步將拍片過程中遇到的人物情節撰寫成本書,其故事有相當深刻的分析與反省;
而《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則是曾任國內著名財經雜誌記者、現從事金融業工會運動的夏傳位所寫,是他繼二○○五年與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合作出版《禿鷹的晚餐—金融併購的社會後果》後,再度從專業實務及社會關懷面向,探討台灣金融發展的議題,包括卡債問題的成因、二次金改對業者及社會的影響、雙卡風暴與卡債族之間的糾葛關係等。
總是跟在美國老大哥後頭的台灣,連卡債問題也不例外。《販賣債務的銀行》指出,美國人借錢卻無力償債的問題相當嚴重,其實與政府縱忽放任金融業幾近高利貸業者的行徑密切相關,因為銀行為了增加獲利,太輕易把錢借出去,甚至是策略性針對無力還錢的人來推信用卡、房貸等金融商品,不僅導致很多人債務纏身,甚至釀成「次級房貸」風暴,美國景氣因而走入衰退,全球經濟也跟著遭殃。
對比台灣,金融業最近幾年表現大起大落,一直是台灣總體經濟難有起色的重要原因。尤其○五年底發生的雙卡風暴,讓我們首度面臨「消費債務」如何解決的棘手問題,不僅造成許多卡奴自殺,也預示台灣正式邁入「負債社會」。
《塑膠鴉片》也同樣嚴肅地質疑台灣的卡債風暴只是暫時性被壓抑下來,許多結構性因素若不改善,未來很有可能再次復發,尤其是反射式地將銀行利益看作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思維,恰是卡債釀災的關鍵原因!
該書強調銀行有其不容迴避的社會責任:銀行是特許事業,當發生金融危機之時,全世界的政府都動用人民的納稅錢去拯救銀行;銀行所運用的資源,也大部分是社會大眾所提供,其中屬於銀行投資者自己的錢,只有很小一部分。
基於上述理由,金融業務不應該被當作是純粹的商業行為,而得慎重考量其廣泛的社會影響。
金融商品無所謂對或錯端看是否賣給合適的人
這樣的看法,在強調「獲利、效率至上」的台灣主流商業思維中可說是暮鼓晨鐘,也點出了作者心目中認為卡債風暴刮起的真正根源:不論是政府監理當局或銀行業者,都只從獲利的角度操作雙卡業務,從而將雙卡推銷給不合適的人,一旦借款人繳不出錢,連銀行本身也要跟著滅頂。
作者也提及,英國金管會的最新監理觀念認為,金融商品無所謂對或錯,端看是否賣給合適的人,這正是將「社會責任」放入了監理觀念的核心,相當值得我國金管會參考,改變過度偏袒業者的立場,才能防範未來繼續發生風暴。
作者甚至更進一步挑戰「過度消費」純粹是個人決策嗎?難道沒有制度因素誘導嗎?他介紹國外最新的研究發現,大部分消費者辦卡的原始目的只是要用做「便利支付」的工具,但是在輕忽與低估的情形下,頻繁動用循環利息,才是「過度消費」的真正根源。
但為何消費者容易輕忽?關鍵在於信用卡業者的免年費、紅利積點等政策,其設計的用意就是要刻意誤導消費者從一個「便利使用者」(當月全額清償卡債的人)不知不覺變成「借貸者」。
換言之,「過度消費」往往不是因道德敗壞而起,而是與信用卡的商品設計有密切關聯,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恐怕比任何道德譴責都更能有效預防「過度消費」的問題。
最後,作者將二次金改與卡債風暴聯結起來,令人耳目一新。他認為,二次金改要求在特定時限內,將金控與公股銀行家數減半,並且扶植冠軍銀行的做法,其實是創造了一種「贏家通吃」的氣氛,刺激銀行之間採取高風險的競爭行為,以求主宰市場,而其手段就是衝刺雙卡業務,虛漲營業數據。
《塑膠鴉片》一書從個人到結構的層次,從業者競爭、政府立場到消費者選擇,一層層如剝洋蔥般為我們解析整個事件失控的前因後果,也蘊含了解決方案必然是多層次的努力,而非訴諸任何個人責任。這種嚴謹的思考,正是我們邁向釜底抽薪解決消費負債問題的第一步。
(作者為台灣中小企銀監察人)韓仕賢
司法院消債問答『當事人書狀的介紹』(一)
走進地方法院,阿吉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這是他第一次進到法院,看到聯合服務中心人來人往非常熱鬧,阿吉有點徬徨,走了進去,到了服務台前,阿吉向服務人員表明他有債務問題須要法院協助的問題,想向服務人員請教,服務人員請其坐下後再談。
阿吉問:
請問我有積欠銀行卡債,已經於97年5月間和銀行協商過了,但是銀行不同意我的清償方案,協商因而不成立,我想請求法院協助清理債務,我應該怎麼聲請?需要準備那些資料?
阿源答:
你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志工阿源,很高興為你服務。
你所提的問題,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都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除了書狀外,還要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阿吉問:
要提這麼多東西,這不是很麻煩,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幫忙?
阿源答:
要不要請律師協助看個人的需要,其實聲請更生或清算也不會很麻煩,司法院已經將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具備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
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可以自行下載使用。
阿吉問:
對不起,我不會使用電腦,你可以幫我的忙,列印一份給我嗎?
阿源答:
沒問題。(操作面前之電腦,不多久即列印出相關的書狀表格)。
這是你需要的書狀表格,請你參考。(註:本院有提供空白書狀,1份新臺幣3元,並無免費列印服務)
阿吉問:
很抱歉,我不會填寫這些書狀,你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填寫嗎?
阿源答:
好的。你先看第一份名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你要先選擇是要聲請更生或者是清算,把不要的刪掉。
選定後,就可以開始填載聲請書狀,你需要詳細記載,聲請人欄部分,你要填上你的大名,如果你曾經改過名字,必須將原來姓名及更改姓名的時間寫上(如果忘記了,可以向戶政機關聲請戶籍謄本查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要填載你的身分證字號,這部分一定要填,其他欄位就依照要求填載即可,有一點要提醒你,最好留下能夠聯絡得到你的電話號碼,以方便法院如果有事要和你聯絡可以找到人。
阿吉問:
請問這上面有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欄位,需要填寫嗎?
阿源答:
如果你已經成年,而且沒有被法院宣告禁治產,或者雖尚未成年但是已經結婚的話,就不需要填載法定代理人。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而且尚未結婚的話,就要在法定代理人欄位填載父母的資料。
代理人是指你不親自辦理,請第三人幫你處理聲請事項,如果有這樣的情形,你需要出具委任書給法院,並且在代理人欄位上記載代理人的資料,當然,如果你是親自辦理並沒委任代理人,就不用填載這個欄位。
阿吉問:
聲請書狀第二、三項要怎麼寫?
阿源答:
聲請書狀第二項以後,為了方便債務人聲請,原則上都是用勾選的。
第二項是要請你表明究竟是聲請更生或是清算,擇一勾選即可以。
第三項則是要表明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其中關於資產總價值部分,你僅需要約略評估其價值即可以,不一定要先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送去鑑定價值。
阿吉問:
聲請書狀第四項應該如何填載?
阿源答:
第四項原則上仍依照其書狀例稿指示填載。
第一點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均要填載,首先聲請更生或清算需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必須在提出聲請時就繳納;另外必須表明你是符合未從事營業之人或僅是小額營業人中的那一種(如果不符合就不能聲請)。
還要表明是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中的那一種情形,有沒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果有積欠金融機構款項,是不是曾經和債權人協商而不成立,這些事項都要依照書狀指示而表明,以便利程序之進行。
阿吉問:
第2點到第4點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第2點是指債務人是不是另外有聲請或被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者破產的事件,現在正由法院處理中的情事,如果沒有的話,就勾選無,有的話,就勾選有,並把法院的案號記載出來。
第3 點是聲請更生之債務人才需要填載,聲請清算的債務人不需要填載。因為聲請更生必須債務人沒有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被宣告破產,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包括利息、違約金在內)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才可以,所以聲請更生者必須符合這2款要求,所以必勾選,否則法院就不會准其更生了。
第4點則是聲請清算的債務人才需要填載,聲請更生的債務人不用填載。債務人如果業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破產和解或被宣告破產的話,就不能再聲請清算了,所以一定要符合這項條件,才可以聲請清算。
阿吉問:
第5點及第6點又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如果你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有因為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而積欠債務的話,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就必須填載第5點,因為如果有前面所述的情形,必須和債權人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聲請。
如果已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原則上不能聲請,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而致履行債務清償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原有工作,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就可認為屬於這種情形。
第6 點之填載是因為對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所成立的債權(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非有特別規定外,必須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才能行使權利,所以如有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就必須停止,因此,如果已有強制執行程序在進行中,債務人就應把執行法院及案號填載清楚,可以方便法院間的連繫,以保障債務人之權益。
阿吉問:
第7點到第9 點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填載?
阿源答:
第7 點是要求債務人應誠實表明在提出聲請前二年內是不是有無償行為損害到債權人權利之情形,因為如果有這種情形,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撤銷該行為,所以要求債務人先行誠實陳報,所謂「無償行為」是指沒有從對方取得代價的行為,如屬贈與、債務的免除都是。
第8點則是要求債務人陳報有關有償行為的部分,也就是有從對方取得一定代價的行為,像買賣、互易等,這種行為,有償行為僅有在明知有害及債權人權利,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明知有這種情形時,監督人或管理人才可以撤銷,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就勾選無,有的話就詳載其情形。
第9點是指債務人如果在聲請時尚有雙務契約未履行的話,要把契約成立生效的時間、相對人之姓名、應履行的時間及內容都記載清楚,因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有權終止這種雙務契約關係。
所謂的「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的當事人雙方互相負有履約義務行為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買方負有交付買賣價金給賣主的義務,賣方則有將買賣的物品及其所有權交付給買方的義務,這種雙方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就稱為雙務契約。
資料來源:苗栗地方法院
阿吉問:
請問我有積欠銀行卡債,已經於97年5月間和銀行協商過了,但是銀行不同意我的清償方案,協商因而不成立,我想請求法院協助清理債務,我應該怎麼聲請?需要準備那些資料?
阿源答:
你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志工阿源,很高興為你服務。
你所提的問題,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都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除了書狀外,還要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阿吉問:
要提這麼多東西,這不是很麻煩,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幫忙?
阿源答:
要不要請律師協助看個人的需要,其實聲請更生或清算也不會很麻煩,司法院已經將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具備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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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問:
對不起,我不會使用電腦,你可以幫我的忙,列印一份給我嗎?
阿源答:
沒問題。(操作面前之電腦,不多久即列印出相關的書狀表格)。
這是你需要的書狀表格,請你參考。(註:本院有提供空白書狀,1份新臺幣3元,並無免費列印服務)
阿吉問:
很抱歉,我不會填寫這些書狀,你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填寫嗎?
阿源答:
好的。你先看第一份名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你要先選擇是要聲請更生或者是清算,把不要的刪掉。
選定後,就可以開始填載聲請書狀,你需要詳細記載,聲請人欄部分,你要填上你的大名,如果你曾經改過名字,必須將原來姓名及更改姓名的時間寫上(如果忘記了,可以向戶政機關聲請戶籍謄本查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要填載你的身分證字號,這部分一定要填,其他欄位就依照要求填載即可,有一點要提醒你,最好留下能夠聯絡得到你的電話號碼,以方便法院如果有事要和你聯絡可以找到人。
阿吉問:
請問這上面有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欄位,需要填寫嗎?
阿源答:
如果你已經成年,而且沒有被法院宣告禁治產,或者雖尚未成年但是已經結婚的話,就不需要填載法定代理人。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而且尚未結婚的話,就要在法定代理人欄位填載父母的資料。
代理人是指你不親自辦理,請第三人幫你處理聲請事項,如果有這樣的情形,你需要出具委任書給法院,並且在代理人欄位上記載代理人的資料,當然,如果你是親自辦理並沒委任代理人,就不用填載這個欄位。
阿吉問:
聲請書狀第二、三項要怎麼寫?
阿源答:
聲請書狀第二項以後,為了方便債務人聲請,原則上都是用勾選的。
第二項是要請你表明究竟是聲請更生或是清算,擇一勾選即可以。
第三項則是要表明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其中關於資產總價值部分,你僅需要約略評估其價值即可以,不一定要先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送去鑑定價值。
阿吉問:
聲請書狀第四項應該如何填載?
阿源答:
第四項原則上仍依照其書狀例稿指示填載。
第一點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均要填載,首先聲請更生或清算需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必須在提出聲請時就繳納;另外必須表明你是符合未從事營業之人或僅是小額營業人中的那一種(如果不符合就不能聲請)。
還要表明是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中的那一種情形,有沒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果有積欠金融機構款項,是不是曾經和債權人協商而不成立,這些事項都要依照書狀指示而表明,以便利程序之進行。
阿吉問:
第2點到第4點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第2點是指債務人是不是另外有聲請或被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者破產的事件,現在正由法院處理中的情事,如果沒有的話,就勾選無,有的話,就勾選有,並把法院的案號記載出來。
第3 點是聲請更生之債務人才需要填載,聲請清算的債務人不需要填載。因為聲請更生必須債務人沒有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被宣告破產,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包括利息、違約金在內)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才可以,所以聲請更生者必須符合這2款要求,所以必勾選,否則法院就不會准其更生了。
第4點則是聲請清算的債務人才需要填載,聲請更生的債務人不用填載。債務人如果業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破產和解或被宣告破產的話,就不能再聲請清算了,所以一定要符合這項條件,才可以聲請清算。
阿吉問:
第5點及第6點又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如果你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有因為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而積欠債務的話,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就必須填載第5點,因為如果有前面所述的情形,必須和債權人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聲請。
如果已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原則上不能聲請,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而致履行債務清償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原有工作,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就可認為屬於這種情形。
第6 點之填載是因為對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所成立的債權(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非有特別規定外,必須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才能行使權利,所以如有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就必須停止,因此,如果已有強制執行程序在進行中,債務人就應把執行法院及案號填載清楚,可以方便法院間的連繫,以保障債務人之權益。
阿吉問:
第7點到第9 點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填載?
阿源答:
第7 點是要求債務人應誠實表明在提出聲請前二年內是不是有無償行為損害到債權人權利之情形,因為如果有這種情形,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撤銷該行為,所以要求債務人先行誠實陳報,所謂「無償行為」是指沒有從對方取得代價的行為,如屬贈與、債務的免除都是。
第8點則是要求債務人陳報有關有償行為的部分,也就是有從對方取得一定代價的行為,像買賣、互易等,這種行為,有償行為僅有在明知有害及債權人權利,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明知有這種情形時,監督人或管理人才可以撤銷,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就勾選無,有的話就詳載其情形。
第9點是指債務人如果在聲請時尚有雙務契約未履行的話,要把契約成立生效的時間、相對人之姓名、應履行的時間及內容都記載清楚,因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有權終止這種雙務契約關係。
所謂的「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的當事人雙方互相負有履約義務行為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買方負有交付買賣價金給賣主的義務,賣方則有將買賣的物品及其所有權交付給買方的義務,這種雙方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就稱為雙務契約。
資料來源:苗栗地方法院
500大企業員工也想聲請破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兩周,律師事務所收件居然比銀行還多,還有律師事務所因為進件量暴增不敢再收新件;打算聲請破產的債務人,很多都有固定工作,不少人還在五百大企業上班。
消債條例提供被債務纏身的消費者,可藉由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最終達到對債務免責。但法院要求,債務人要先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無法做前置協商者,才能找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這兩周向銀行申請做前置協商者沒有想像踴躍,前三大消金行庫中國信託、台新及國泰世華銀行,收件各都只有一百多件;但透過律師事務所打算直接聲請更生清算的債務人卻不少,有中型的律師事務所一周就收了兩百件申請案。
透過律師事務所向法院聲請更生,律師一個案子收費四到六萬元,對債務人是不小負擔,但很多債務人因為不諳法律,還是想找律師代寫案子,有律師事務怕接案太多耽誤進度,已經停止進件。
據律師透露,想直接進法院「破產」的債務人,很多都是上班族,而且服務單位,都很有「來頭」,許多都在排名前五百大的企業中上班;例如高科技業中的台積電,還有大學講師和國小老師。
律師透露,有在知名製造業服務的工程師,薪水六萬,只因養家和支應家庭支出,就負債三百多萬元。還有警察,十幾張卡負債了兩百多萬元。
文章來源:【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消債條例提供被債務纏身的消費者,可藉由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最終達到對債務免責。但法院要求,債務人要先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無法做前置協商者,才能找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這兩周向銀行申請做前置協商者沒有想像踴躍,前三大消金行庫中國信託、台新及國泰世華銀行,收件各都只有一百多件;但透過律師事務所打算直接聲請更生清算的債務人卻不少,有中型的律師事務所一周就收了兩百件申請案。
透過律師事務所向法院聲請更生,律師一個案子收費四到六萬元,對債務人是不小負擔,但很多債務人因為不諳法律,還是想找律師代寫案子,有律師事務怕接案太多耽誤進度,已經停止進件。
據律師透露,想直接進法院「破產」的債務人,很多都是上班族,而且服務單位,都很有「來頭」,許多都在排名前五百大的企業中上班;例如高科技業中的台積電,還有大學講師和國小老師。
律師透露,有在知名製造業服務的工程師,薪水六萬,只因養家和支應家庭支出,就負債三百多萬元。還有警察,十幾張卡負債了兩百多萬元。
文章來源:【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消債條例上路 法院已受理685件更生案件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六日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四月十一日上路,根據司法院公布最新統計,全國二十一個地方法院截至二十四日止,已受理六百八十五件更生案件及七十一件清算案件。其中,高雄地方法院共受理兩百二十九件,是目前案件最多的法院,台南地院一百零二件居次。
立法院於去年六月間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定卡債族得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條例於去年七月十一日由總統公布後,今年四月十一日開始施行。
根據司法院統計,台北地院受理五十三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士林地院有三十四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板橋地院有六十九件更生案件、十件清算案件;桃園地院有四十一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新竹地院有十四件更生案件、三件清算案件;基隆地院二十五件更生案件、宜蘭地院有三件更生案件。
中部地區的苗栗地院有七件更生案件、兩件清算案件;台中地院有三十三件更生案件、五件清算案件;南投地院有六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彰化地院有二十七件更生案件、兩件清算案件;雲林地院有五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
南部地區的嘉義地院有十四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台南地院有九十四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高雄地院有兩百二十一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案件數目居全國法院之冠;屏東地院有二十八件更生案件、五件清算案件。
台灣東部及外島地區案件明顯較少。台東及澎湖地院分別有六件、兩件更生案件,沒有清算案件,花蓮地院有兩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福建金門地院有一件更生案件,福建連江地院則完全沒有案件。
文章來源:中央通訊社
立法院於去年六月間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定卡債族得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條例於去年七月十一日由總統公布後,今年四月十一日開始施行。
根據司法院統計,台北地院受理五十三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士林地院有三十四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板橋地院有六十九件更生案件、十件清算案件;桃園地院有四十一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新竹地院有十四件更生案件、三件清算案件;基隆地院二十五件更生案件、宜蘭地院有三件更生案件。
中部地區的苗栗地院有七件更生案件、兩件清算案件;台中地院有三十三件更生案件、五件清算案件;南投地院有六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彰化地院有二十七件更生案件、兩件清算案件;雲林地院有五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
南部地區的嘉義地院有十四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台南地院有九十四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高雄地院有兩百二十一件更生案件、八件清算案件,案件數目居全國法院之冠;屏東地院有二十八件更生案件、五件清算案件。
台灣東部及外島地區案件明顯較少。台東及澎湖地院分別有六件、兩件更生案件,沒有清算案件,花蓮地院有兩件更生案件、一件清算案件;福建金門地院有一件更生案件,福建連江地院則完全沒有案件。
文章來源:中央通訊社
法扶對於銀行目前前置協商申請書之意見
有關於本會前曾呼籲民眾進行債務前置協商之申請不宜使用銀行公會所公布之制式申請書乙事,補充說明如下:
一、由於消債條例規定前置協商之申請必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即可。民眾使用任何形式之書面均可,無須拘泥於銀行公會的制式申請書,唯本會仍建議寄送申請書面可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之方式為之,並請務必妥善保存郵寄紀錄及回執。
二、對於銀行公會於4月18日修正之前置協商申請書,本會已對以下不合理處向金管會提出修改之正式建議:
(一)申請人資料欄並未設計委任律師之欄位,對受本會扶助之債務人甚不便利。
(二)第三點規定債務人必須同意依「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1條有關遲延期數及分期償還方式等之規定辦理,不當剝奪債務人將自住房屋貸款列入協商機制一同談判之權利。
(三)註1文字易使民眾產生「進行協商程序仍會被強制執行」之誤解,實則若於協商程序中被債權銀行進行強制執行者,即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協商本應立於公平立場對話,債權銀行不應再予催收。
(四)註3文字亦使民眾產生「只能使用本制式申請書」提出申請之誤解,曲解法律之原意。
三、本會針對銀行公會就協商前置程序之不合理或與法律抵觸之處,呼籲銀行公會及主管機關金管會能加以正視,並與本會及司法院進行協調,俾能達成對民眾最大之助益與便利。
四、建議有自住房屋貸款之民眾盡量選擇以存證信函之方式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
一、由於消債條例規定前置協商之申請必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即可。民眾使用任何形式之書面均可,無須拘泥於銀行公會的制式申請書,唯本會仍建議寄送申請書面可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之方式為之,並請務必妥善保存郵寄紀錄及回執。
二、對於銀行公會於4月18日修正之前置協商申請書,本會已對以下不合理處向金管會提出修改之正式建議:
(一)申請人資料欄並未設計委任律師之欄位,對受本會扶助之債務人甚不便利。
(二)第三點規定債務人必須同意依「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1條有關遲延期數及分期償還方式等之規定辦理,不當剝奪債務人將自住房屋貸款列入協商機制一同談判之權利。
(三)註1文字易使民眾產生「進行協商程序仍會被強制執行」之誤解,實則若於協商程序中被債權銀行進行強制執行者,即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協商本應立於公平立場對話,債權銀行不應再予催收。
(四)註3文字亦使民眾產生「只能使用本制式申請書」提出申請之誤解,曲解法律之原意。
三、本會針對銀行公會就協商前置程序之不合理或與法律抵觸之處,呼籲銀行公會及主管機關金管會能加以正視,並與本會及司法院進行協調,俾能達成對民眾最大之助益與便利。
四、建議有自住房屋貸款之民眾盡量選擇以存證信函之方式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
自行辦理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簡易方法
有債務問題之民眾若欲自行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之請求,本會建議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民眾可自行以存證信函,寫清楚自己的姓名、身份證字號(方便最大債權銀行確認您的身份),表明自己要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進行協商,並且表明願意共同協商,附具「債權人清冊」一同寄給最大債權銀行。
建議於信封顯眼處註明「申請債務共同協商專用」。
二、民眾如果不清楚自己到底欠了多少家銀行欠款,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紀錄,聯合徵信中心會提供專為「債務清理」而設計的信用紀錄,其中亦載明「最大債權銀行」是哪一家銀行,民眾即可依照聯徵中心所提供的債權銀行清冊撰寫「債權人清冊」。
民眾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或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02-23813939#232)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三、另外要請民眾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債權銀行之外,請民眾務必記得將民間借款的債權人(只要是向銀行以外的人借款,都算是民間借款)一併記載於債權人清冊內(本會提供範本)。為了方便銀行聯絡,民眾可於存證信函內載明自己的聯絡電話,讓銀行可以盡早開始協商。如果民眾已經有還款方案,也可以一併寫明還款計畫。
四、民眾寄出存證信函後,請務必將存證信函的自留本及寄件證明和掛號回執妥善保存,做為已經正式提出協商請求意思表示的證明。
五、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存證信函之後,郵局會將送達的回執寄回給債務人,從回執所示的送達日起開始起算30天,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沒有開始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例如:4月1日送達存證信函,如果到5月2日銀行還沒開始協商,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六、1.存證信函寫完之後,請影印2份,連同原稿一共三份,三份均簽名蓋章後,到郵局以雙掛號郵寄。2.三份為寄一份、自己留底一份(郵局會蓋戳章)另外一份郵局留存。
3.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25元。
七、如果最大債權銀行在30天內開始進行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或是在開始協商後90天內沒有達成共識,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八、債務人根據上述兩種情況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者,除了撰寫聲請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外,一定要記得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和回執影本,才可以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沒有在30天內開始協商,或是另外再附上最大債權銀行通知前來協商的通知書,才能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未在90天內完成協商喔!
九、若最大債權銀行對債務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拒絕收受並原件退回者,債務人務必妥善保留原信件,並且在30天後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影本和信封影本,以及前述八、之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十、民眾若欲自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填寫。
十ㄧ、(1)存證信函請在本頁面下方下載。(2)銀行欠款之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徵中心申請,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0223813939#232,或至聯徵中心網(www.jcic.org.tw)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
一、民眾可自行以存證信函,寫清楚自己的姓名、身份證字號(方便最大債權銀行確認您的身份),表明自己要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進行協商,並且表明願意共同協商,附具「債權人清冊」一同寄給最大債權銀行。
建議於信封顯眼處註明「申請債務共同協商專用」。
二、民眾如果不清楚自己到底欠了多少家銀行欠款,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紀錄,聯合徵信中心會提供專為「債務清理」而設計的信用紀錄,其中亦載明「最大債權銀行」是哪一家銀行,民眾即可依照聯徵中心所提供的債權銀行清冊撰寫「債權人清冊」。
民眾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或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02-23813939#232)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三、另外要請民眾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債權銀行之外,請民眾務必記得將民間借款的債權人(只要是向銀行以外的人借款,都算是民間借款)一併記載於債權人清冊內(本會提供範本)。為了方便銀行聯絡,民眾可於存證信函內載明自己的聯絡電話,讓銀行可以盡早開始協商。如果民眾已經有還款方案,也可以一併寫明還款計畫。
四、民眾寄出存證信函後,請務必將存證信函的自留本及寄件證明和掛號回執妥善保存,做為已經正式提出協商請求意思表示的證明。
五、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存證信函之後,郵局會將送達的回執寄回給債務人,從回執所示的送達日起開始起算30天,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沒有開始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例如:4月1日送達存證信函,如果到5月2日銀行還沒開始協商,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六、1.存證信函寫完之後,請影印2份,連同原稿一共三份,三份均簽名蓋章後,到郵局以雙掛號郵寄。2.三份為寄一份、自己留底一份(郵局會蓋戳章)另外一份郵局留存。
3.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25元。
七、如果最大債權銀行在30天內開始進行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或是在開始協商後90天內沒有達成共識,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八、債務人根據上述兩種情況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者,除了撰寫聲請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外,一定要記得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和回執影本,才可以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沒有在30天內開始協商,或是另外再附上最大債權銀行通知前來協商的通知書,才能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未在90天內完成協商喔!
九、若最大債權銀行對債務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拒絕收受並原件退回者,債務人務必妥善保留原信件,並且在30天後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影本和信封影本,以及前述八、之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十、民眾若欲自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填寫。
十ㄧ、(1)存證信函請在本頁面下方下載。(2)銀行欠款之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徵中心申請,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0223813939#232,或至聯徵中心網(www.jcic.org.tw)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文章來源:法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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