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債務出口》聲請更生清算 不能任意撤回

案例:
阿金是土地代書,聽信朋友的建議向銀行辦理50萬元貸款,用來投資期貨。


由於阿金根本不懂期貨投資,因此一兩年下來,所投資的金錢全數賠光,積欠銀行的貸款也迅速累積到300萬元。

阿金在95年間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依照協商還款條件償還3萬元,阿金的工作收入雖然可以應付清償協商還款的要求,他總還是心存僥倖,希望可以不必還錢。

阿金的朋友告訴他,只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可以不用還欠的錢;就算法院不認可,也可以隨時撤回聲請,不會對阿金造成影響,這是真的嗎?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可以反悔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在95年間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還款條件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發生,原則上不能任意毀諾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而原來協商的還款條件也會失效,債務將會回復原來的高利率計息方式,對債務人反而不利。

當然,被法院裁定駁回的更生或清算聲請案件,雖然可以再次提出聲請,但是債務人一定要具體說明不可歸責事由和提供聲請所需的各式文件,否則還是有可能再次被法院駁回。

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且讓債務人在聲請前慎重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利弊得失,消債條例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除非得到已申報債權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任意撤回聲請。

如果法院已經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做出了保全處分的裁定,也一樣不能撤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另外,消債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有還款困難的債務人,能夠在法院介入下,透過合理的還款方式清理債務,並不是讓人可以欠錢不必還。

債務人提出更生聲請之後,一定要配合法院進行程序,除了要誠實申報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也必須要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說明自己的還款計畫。


如果債務人不肯配合法律程序,或是提出不合理的更生方案,法院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就必須被迫進行清算程序,喪失財產自主權,並受到生活、住居、出境及職業等限制。

本例中,阿金既然有能力依照協商還款條件清償債務,建議還是應該按照協商條件清償債務,若毫無理由即貿然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很可能會遭法院駁回。

縱使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阿金也必須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不能心存僥倖的不願還錢,否則一旦法院不認可阿金的更生方案,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阿金依法即不得從事土地代書的工作,這樣的結果很可能會讓阿金更得不償失。(系列13)

資料來源:【2008/05/22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