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卡債族還款,銀行公會理監事聯席會今日將通過「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討論案,讓參加民國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但是後來毀諾的民眾,可以有機會重新和銀行談協商,不致淪於「卡債人球」。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參加過民國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者,除非長期失業或重病等因素,否則不能再參加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的銀行公會前置協商。
對象是11萬已毀諾卡債族
不過,制度實施一個多月後,銀行業發現,因為法院搞不清楚,不少卡債族變成法院和銀行間踢來踢去的「卡債人球」。
銀行主管說,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處理的是無擔保債務,並不包含房貸,但是,部分卡債族後來毀諾,係因房貸壓力過大,導致無擔保債務還不出來,這些人現在直接跟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卻說,聲請人的房貸部分沒參加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必須再參加一次,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公會為了便利卡債族,針對已經毀諾的十一萬人,推出新措施,不論任何條件,都可以重新和最大債權銀行洽談「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還款期數最長180期、利率最低為0%,比民國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時,還款期數最長120期、利率最低為0%還要優惠。
銀行公會表示,債務人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次數以一次為限,必須先向原債務協商的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最大債權銀行與債務人協商成立並簽約後,債務人須提供其與最大債權銀行簽妥的個別協商協議書,向其他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其他債權銀行應比照最大債權銀行的還款條件,與債務人簽約。
資料來源:【2008.05.29/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