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如是上班族,兩年前為了資助朋友阿文創業,向銀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和小額信貸,前後共借了100萬元給阿文。
不料阿文的事業失敗,並避不見面。小如面對龐大債務,只好努力工作賺錢,然而還款速度始終追不上利息增加速度。
兩年下來,小如雖然已經還了100多萬元,債權銀行卻還是主張小如連本帶利還需還款180萬元。
小如想聲請更生,但該怎麼確認自己的債權?是完全依照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為準?還是可以提出債權額的爭執?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債務人的債權,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也就是說,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後,依法必須陳報的債權,指的是在更生或清算開始以前發生的債權。舉凡債務人所積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稅金、健保費和房屋貸款等,都算是更生或清算的債權。
不過,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以後才發生的利息、違約金等,稱為劣後債權,不必一併計算在債務人對法院陳報的債權總額,而劣後債權也不是利用更生方案或清算程序清償,而是在其他債權都受償後,債務人的財產或收入還有剩餘,才可以用來清償劣後債權。
原則上,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時,必須先確認自己負擔的債務總額,並將本金與利息、違約金合併計算陳報債權。
所應陳報的債權除了向銀行借貸的無擔保債權、信用卡和現金卡債權,也包括民間債權、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以及有擔保債權。
債務人雖然可以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紀錄以及債權人清冊,由於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及債權人清冊只能呈現金融機構的債權,而且因為債權金融機構陳報給聯徵中心的資料有時間限制,其債權資料與實際發生的債權可能有落差。
因此聯徵中心的紀錄只能做為參考,債務人還是應該憑著自己的認知與計算向法院陳報債權。
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會公告通知債務人前來申報債權,債務人如果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有意見,一定要在法院製作的債權表送達隔天起十天內,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
債務人提出聲明異議,應該表明要聲明異議的對象,以及自己所主張的債權額,由法院根據雙方所提出的證據與計算方式,裁定實際的債權額。
債務人如果對法院的裁定還有意見,可以透過抗告程序進行言詞辯論,由抗告法院做成最後裁定。
債務人如果沒有聲明異議,或是抗告法院已做成最後裁定,債權額就會因此確定,所有人就不能再對這個確定的債權額提起爭執。
在小如的案例中,小如主張自己已清償了100多萬元,其債權餘額不應還有180萬元,小如必須記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才能透過法院的裁定確認自己的債務總額,以保障自己的權利。(系列15)
(本專欄由經濟日報與法扶基金會合作,讀者若有債務清理條例相關疑問,可簡述問題,並附上聯絡方式,寄到fortune@udngroup.com.tw,本專欄會以化名個案報導方式為讀者解答。)
資料來源:【2008/05/29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