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江是身障人士,三年前為了開小吃攤向銀行貸款20萬元,後來因為身體狀況變差,小吃攤也經營失敗,小江以卡養卡來按期償還貸款,因為利息愈滾愈高,債務累積到40萬元,讓小江再也無力還款。
在與銀行協商過程中,債權銀行認為小江每期能償還的金額太低,因此協商失敗。小江希望透過更生的方式慢慢償還債務,但是小江每月收入只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補助1萬元,還必須扶養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小江再怎麼省吃儉用也只能按月清償1,000元,小江可以聲請更生嗎?法院能接受小江的更生方案嗎?
無法舉證還款來源將轉清算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有債務問題者不論有沒有繼續性薪資收入來源,只要能清楚交代還款來源,而且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都可以自由選擇以更生程序償還債務。
只是,如果債務人對於還款來源,沒辦法清楚說明並舉證,則可能被法院以「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而不予認可,進而轉入清算程序。
因此,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債務人,不管是繼續性薪資收入,或是政府補助金、開計程車等執業收入,只要有能力履行更生方案,仍然可以選擇以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本案的小江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但是因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又是政府所認定的低收入戶,領有政府補助金,則小江的政府補助金當然屬於還款來源之一,因此小江仍然可以選擇以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誠意面對債務爭取法院認可
依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意旨觀察,更生方案的償還成數並非法院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的唯一標準,法院重視的除了債務人有無履行更生方案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債務人有沒有履行更生方案的誠意。
如果債務人願意誠實面對債務,並且節儉度日,將生活必要支出降到最低,而將所有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儘量用以償還債務,這樣的更生方案就能被法院認定為有履行更生方案的誠意,進而予以認可。
小江每個月的固定收入雖然只有政府補助金1萬元,在扣除小江與母親的生活必要支出之後,每月僅能清償1,000元。依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六年計算,小江清償總額為7,2000元,也僅占債務總額的18%,但是因為小江與母親的生活必要支出已經比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支出還低,顯然已經非常節儉度日,因此雖然小江所提出來的更生方案能清償的總額偏低,還是有機會得到法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