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時繳納法院必要費用「更生駁回」

臺灣OO地方法院 裁判書

【裁判字號】97,消債更,oo
【裁判日期】970827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全文】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oo號
債 務 人 甲OO
代 理 人 OOO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後,雖經本院酌定相當金額,於97年7月8日通知其於送達後5日內預納必要費用20,000元,且該通知已於97年7月11日送達,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聲請人雖曾於97年7月22日具狀聲請延緩,然其迄今仍未如數預納。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O庭 法   官 OOO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