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諾戶重新計息僅溯及最後繳款日

【薛孟杰/台北報導】金管會首度針對債務協商毀諾客戶計息方式做成統一解釋,明訂銀行針對毀諾戶、回復原契約計息日期,不得早於該毀諾戶最後一次依照協議分期繳款之日。該項解釋,對於20萬名已完成債務協商的民眾,以及債權銀行權益都將造成重大影響。

民國95年,卡債清償問題陸續浮出檯面,當時銀行公會曾號召各債權銀行與全國卡債族進行一次性協商,參加協商人數高達22.7萬人,總債權金額高達3,300億元,債權銀行後來同意其中約20萬人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卡債。

但由於當年債務清理條例尚未立法實施,部分銀行提供給債務人的分期條件頗嚴苛,有的是分期時間很短、有的則是分期金額頗高,不少卡債族即使完成協商,分期償債一段時間後,就無以為繼,成為所謂的「協商毀諾戶」。銀行在催收無效後,即依照債務協商契約規定,回復以債權銀行最早與債務人訂定的信用卡契約計算本息,債務協商分期條件即宣告作廢。

但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發現,部分債權銀行,以原信用卡契約回復計息的時間,追溯到毀諾戶欠下卡債的時間,不管債務人已分期付款清償部分債務,導致債務人必須清償的金額比原先積欠的卡債還多,他因此要求金管會銀行局調查並解釋。

金管會正式回函徐中雄,表示確有徐中雄質疑的情況,因此統一解釋,各銀行對於95年度債務協商毀諾戶、回復依原契約約定條件辦理的日期,不可以早於該協商協議分期繳款的最後一次繳款日。若銀行已針對毀諾戶改從欠卡債之日起計息,計息日應調整到毀諾戶最後一次分期償債之日起算。

徐中雄說,國內最大的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及幾家發行信用卡的大型行庫,處理毀諾戶計息方式都已抵觸金管會解釋令,為避免參加95年債務協商的債務人產生「有心還錢、卻越還欠越多」的誤解,他已要求金管會通知各地方法院及銀行,告知計息日期的改變,提醒債務人及債權銀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