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債務出口》進入清算 生活限制不致太苛
案例:
阿榮是一位行動不便的重度肢障者,多年來僅靠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共2萬元過活。兩年前,阿榮透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大陸籍人士阿如,為了結婚,阿榮向多家銀行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一口氣刷卡借了10萬元。
由於夫妻倆婚後並沒有工作收入,反而增加更多開銷。阿榮為了按期償還卡債,與銀行達成協商,按月清償1.5萬元,但是後來阿榮的低收入戶補助遭政府降低金額到1萬元,沒有辦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只好向地下錢莊借錢清償卡債,利上滾利,阿榮債務因而增加到50萬元。
阿榮到底該怎麼辦?要不要繼續借款來清償卡債呢?阿榮聽說,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必須交出所有財產,而且不能陪太太回大陸探親,這是真的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不可歸責事由 仍可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曾於95年間與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者,如果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困難,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阿榮雖然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協商,但阿榮唯一的收入來源,即政府的補助金被刪減為1萬元,不敷清償卡債,縱使阿榮勉強借錢來清償卡債,也無法維持夫妻的正常生活。
若阿榮為了繳交卡債而持續向地下錢莊以高利貸的方式借款清償卡債,阿榮勢必將更無力償還地下錢莊的借款,而造成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為了避免阿榮的債務愈滾愈大,建議阿榮不要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清償卡債。雖然阿榮不得已而必須毀諾,然而阿榮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才毀諾,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阿榮並沒有財產或工作收入,因此建議阿榮可以選擇以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在清算程序進行中,法院會要求阿榮必須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移交給法院或法院選任的管理人進行變價與分配。
返回大陸探親 可解出境限制
不過,阿榮可以主張保留自己日常生活一定要用到的財產,例如電動輪椅、殘障專用摩托車、日常生活必須使用的物品如小家電、床鋪和衣物等,若阿榮尚有存款,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要保留二至三個月的必要生活費用,以避免在清算程序進行中,面臨無法維持生活的窘境。
另外,進入清算程序之後,雖然依法阿榮不能隨意遷居,也不能出境,但如果阿榮有正當理由,例如要陪同太太回大陸探親,阿榮仍然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解除住居和出境的限制。
清算程序中,雖然法院會命令債務人不可以過奢華的生活,並不會具體限制債務人單筆消費金額或不得搭乘計程車等細節,只要債務人有正當理由,法院原則上並不會對債務人的生活限制加以苛責。
因此如果阿榮為了讓太太回大陸探親,而必須購買機票,原則上並不會被法院認定為過度消費或違反法院命令。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2008.04.22
肯還錢》行救債權 打折好商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銀行為搶救債權,以免落得兩手空空結局,紛紛大開債務協商之門,債務人只要有還錢的意願與能力,不管是卡債、房貸或汽貸「全都好商量」。
貧戶證明 協商王牌
銀行高層主管說,多家民營銀行針對逾期繳納本息的無擔保債務人推出「減債方案」,債務人只要出面協商,銀行將根據債務人經濟狀況與還款能力,給予減息、免息、展期 (延長還款期限)或本金打折等各種優惠的還款條件。
如果債務人正好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持有殘障手冊或貧戶證明等官方文件,等於掌握債務協商的「王牌」,銀行充分尊重官方證明,還款條件更好談。
不具名的銀行主管說,現階段的還款條件比卡債協商時期寬鬆,銀行普遍都有「討回多少算多少」心態,因為一旦進入消債條例程序,債權銀行將被迫集體參加「前置協商」,就算協商成功,屆時七、八家銀行平均分攤還款,各銀行能夠回收債權少得可憐。
還款期限 可到15年
萬一前置協商失敗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對銀行「傷害更大」;法院通過「更生方案」,債權銀行團可能只拿回2成的債權,平均分攤下來,每家銀行實際回收的債權可能不到5%;結局如是「清算」所有債務一筆勾銷,銀行團什麼也拿不到。
消債條例全面實施,各家銀行搶救債權聲聲急,不過為避免助長「欠錢不還」歪風,不讓惡意的債務人趁火打劫、賴債不還,各大銀行對減債方案內容都不願多做說明,也不做廣告宣傳,只強調債務人有還款誠意,銀行就樂意協商。
公股行庫 彈性較小
據了解,各銀行推出的減債方案,主要的適用對象是「逾期還款超過180天」的無擔保借款債務人,一般來說,還款折數六到七折,還款期間最長可以拉長到15年,利息減免與否,則視情況而定。
部分較「殺」的銀行甚至流血輸出,連「欠款還三折,全部免債」的方案都出籠了。
銀行公會統計,台新、中信託、國泰世華、安泰及萬泰銀等銀行由於雙卡、消費性貸款業務量最多,受到消債條例的衝擊也最深遠,這些銀行與債務人協商相對彈性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與民營銀行比較,土銀、合庫銀與三商銀等具公股行庫受限於「公營」色彩,債務協商空間與彈性也被壓縮。
另外,房貸也可適用消債條例,依現行規定,房貸逾期還款達三期,銀行可直接拍賣房子來清償債權。
近來房市走俏,債務人如發生遲繳逾三期情形,如果房地產地段不錯,部分銀行立即拍賣或自行買下,保全房貸債權。
【聯合報╱記者陸倩瑤、孫中英、羅兩莎/專題報導】 2008.04.22
消債條例上路備齊表格可縮短受理時間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08年 4月20日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滿一星期,仍引發申請表格不一、註記年限、奢華條款等疑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若消費者申請表格不齊,銀行仍須受理申請,但可要求補齊,呼籲消費者最好依規定以七種文件申請,以免延宕申請的處理時間。
消債條例甫上路,不過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抨擊不斷,包括痛批銀行公會提出的申請機制太複雜,銀行公會要求一次檢附七種文件,包括債權人清冊、財產清單、薪資証明等,因此在網站上另提供法扶版的申請表格,並建議債務人照此版本申請即可。
金管會表示,之所以公布這七種申請表格,事先已與法院協商過,若消費者不備齊文件就聲請更生、清算,法院受理聲請案件時,仍會要求民眾補件,無論前置協商或法院程序,準備的文件越齊全,受理速度可望越快。
根據司法院統計,截至 4月16日止,全台法院受理的更生聲請件數達 399件、清算申請有57件。金管會官員表示,消債條例甫上路,初期觀望人數較多,真正的前置協商、更生、清算案件量,恐尚未浮出檯面。
消債條例上路,卻產生申請表格不一、註記年限、奢華條款等疑慮,金管會再度澄清,所謂的奢華條款,是指當民眾聲請更生或清算,由於債務可獲得部分或全部免責,債權人將訂定不能坐計程車、不能上餐館等奢華條款。
不過金管會官員解釋,只要債務人仍能按約還款,就算違反奢華條款,也不會影響免責權,但若未能按約還款,又遭舉証違反奢華條款,原本被裁定免責的債務,將不再享有免責權,必須還款。
金管會表示,衡量債務人每月的還款金額,有基本公式可循,為收入減掉必要支出後,依總債務金額反推還款期數與利率,將依照撫養人數、行政院公告的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讓債務人還款之餘仍有能力過活。
銀行公會表示,前置協商下,將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定作還款方案,呼籲債務人切勿聽信不實廣告,透過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還需支付高額的代辦手續費,若有需要,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即可。
文章來源:中央社 (2008-04-20 10:23)
生活理財》更生清算人 只能過最基礎生活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8.04.18 04:59 am
香港藝人阿B(鍾鎮濤)破產後,不能搭計程車、不能買昂貴的東西,不能出入五星級飯店消費,這就是破產的代價。台灣從本月11日起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訂有這種反奢華的「阿B條款」,限定更生與消債的人生活不能超過一般水準。
債務人想要透過更生或是清算甩掉債務,必須接受生活限制,而且,有121到180種的工作不能做,像是涉及誠信、社會公正性的職業,像是公職人員、擔任保險業務員、彩券經銷商、農漁會會員等職業,被裁定清算的債務人就不能擔任,時間可能長達八年到十年。
銀行公會已訂出九大生活限制公約,包括不能賭博、不能搭飛機、高鐵、計程車,不能出國與住四星級飯店以上的飯店、也不能購買房子與車子。
更生與清算因為還不起債務,所有債務可以打折清償,甚至不清償,所以,只能過最基礎的生活。
所謂的「最基礎」,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解釋,每個人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像是行政院主計處分析台北市每個人平均生活費的六折,每人每個月的最低生活費就是1.4萬元。
銀行會依照1.4萬元視為生活必要支出,再扣掉債務人撫養人口數,多養的個小孩就多1. 4萬元的必要支出,算出每個月的還款金額。
住在北部比南部生活費貴、多撫養一人比單身需要的錢還多,這些都會扣除掉,剩餘的收入才會計入每個月可還款的金額。
更生與清算的生活限制條件是一樣的,但是年限不同,更生在償還期間也就是六年到八年之間必須受到限制,而清算則是十年。
更生與清算是一種最後的債務重整手段,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提醒,民眾千萬不要把消債條例當萬靈丹,因為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的生活及消費會受限制,其實心裡未必好受,若經濟條件好轉,常會很後悔。
對於破產宣告人的職務,360行總計國內有180種限制不能擔任,影響層面不小。
如公職人員、會計師、建築師、律師、精算師、專利代理人等專業人士外,也不能擔任公司董監事、券商及期貨公司業務員及經理人,也不能參選民意代表,也不能開補習班、托兒所、演藝事業公司等。
期貨、證券交易等相關條例也規定,不再接受破產宣告人委託開戶,破產宣告人也不得擔任券商及期貨經紀商的發起人、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也不得擔任私立學校、幼稚園的董事或監事、托兒所負責人、演藝事業公司負責人,不得擔任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的理監事、會員或員工。
其實,個人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有三種債務重整方案,協商、更生與清算後,只有更生與清算才有生活限制,協商沒有。也就是說,如果在協商還款的年間,遇上台灣經濟起飛,有能力多賺點錢,把債務早點還完,就可早日享受人生。
【2008/04/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協商利率四區間 最高5%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2008.04.17 03:29 am
想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財務重生,第一步是要先與銀行前置協商,銀行公會已經訂出四大協商利率區間,利率最高5%,最低為零,看債務人還款能力而訂。
消債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這個月11日上路後,不管是被人倒債或入不敷出的投資人,都可透過協商、更生或清算,解決個人債務問題。
但債務人必須先經過法院外的前置協商,與最大債權銀行商量出合理的還款計畫。
債務人不是自己喊多少利率就適用多少利率,銀行會依照債務人提供的收入與支出證明,算出合理的每個月還款金額,與債務人協商。
若協商出來能償還的年限在一到五年,利率約5%;五到八年利率為3%至5%;八到十年為3%;超過十年則為零,也就是免收利息。
根據銀行公會規劃,每月還款金額是以個人所得減去支出,而公會認定的合理支出,則是依照北中南各地生活基本費用、依法扶養人數以及是否有房貸等項目計算。
銀行會依照這個公式,算出債務人每個月可以償還的金額。例如試算後民眾每個月僅能還1萬元,但總欠債金額為130萬元,等於民眾要償還130期(即10.8年),因為償還期已經超過十年,這種狀況就不再收取利息。
如果還款計畫超過15年,銀行會與債務人分兩階段協商簽約,先約定前六年的還款計畫,滿期後再重新與債務人談一次,依照當下的經濟條件再調整。
銀行公會為了鼓勵消費者與銀行協商繳款,債務人必須償還的金額只計算到六個月內逾期款的利息;但若消費者進入更生與清算,銀行將會主張從逾期繳款至今的所有本金與利息為債權。
也就是若有100萬元的無擔保借款,且消費者已欠債一年半,假設本利和加起來已經140萬元,但選擇與銀行協商,銀行只計算到六個月逾期繳款,銀行將該債款轉為催收款時的金額,假設是110萬元,以這個金額協商每個月的還款金額,而非140萬元。
若債務人的還款計畫太長,銀行公會訂出只要超過15年,就先與消費者先協商前六年的還款計畫,等到六年之後再重談條件。
【2008/04/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消債上路 金融股拉回是買點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台北報導】 2008.04.16 04:22 am
美國重量級金融機構首季財報陸續出爐,次貸烏雲又再飄來,恐衝擊金融股短線走勢。
分析師指出,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上路,鑑於國外實施破產法初期普遍遭遇惡性破產,金融股短線仍有潛在利空威脅,但在兩岸金融開放的長多保護傘下,拉回就是有利買點。
法人分析,次貸風暴發生後,美國財報公布期間,通常都會對金融股走勢造成連帶影響,雖然影響期已由先前的一、二個月縮小為半個月,但考量美國重量級金融機構本周陸續公布財報,且預期都將是虧損赤字,恐引發國內市場對金融機構次貸損失增加的疑慮,短線仍宜持保守因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月11日實施後,法人認為,民眾還不熟悉聲請流程,聲請案件尚不多,但根據司法院預估,未來可能進入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潛在案件約達14.2萬餘件,潛在衝擊仍不可輕忽。
依照相關規定,消費者在聲請破產前,需要先跟銀行協商120天,法人推估,債清條例的聲請高峰期,約會出現在今年8月,屆時銀行業債權若無法確保,消費性貸款損失將有進一步擴大疑慮,且銀行未來對房貸、消金及雙卡等業務,都可能有緊縮授信之虞。
投顧業者整理外國破產法實施情況發現,初期破產案件會暴增,像美國實施破產法後,破產者以各種手段合法轉移資產,然後申請清算破產,使金融機構蒙受巨大損失,當時惡意破產現象相當盛行,美國破產法之後就朝向防止制度濫用作改良式的修訂。
香港破產法實施後也同樣出現一堆擺爛的人,之後因法令對債務人宣布破產後生活加大限制,且破產註記時間長達十年,債務人因此開始選擇以債務協商方式取代聲請破
產,加上香港近年整體經濟狀況回溫,破產案件才開始下降。
【2008/04/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生活理財家》消債 更生清算有代價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8.04.15 04:16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於11日上路,這是台灣第一個專為個人提供的債務清理法規,只要積欠任何一筆金融機構債務,就可以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若減息後還是還不起,就可跟法院聲請更生或是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只要是「一般人」還不起債,都可以適用。什麼叫一般人? 企業老闆除外,包括上班族、打零工等受薪階級或家庭主婦等。
若有開店營業,但是月營業額平均不超過20萬元者,也可以申請。
換句話說,計程車司機、攤販和小店老闆等,只要每個月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且在任何一家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有負債,就可以把倒會等的民間債務一起拿到協商機制平台協商減債,或是聲請更生與清算。
不過,債務人要注意,一定要先與銀行協商,才能更生或是清算。
更生是指可以將債務本金部分免責,也就是本來欠100萬元,可能只要還20萬元,未來每一季還款一次。想聲請更生的債務人,債務不能超過1,200萬元,超過就只能聲請清算。
清算就是債務實在過大,又沒有能力可以在未來還債,法院可以將債務人當下財產與負債結算,過程約六個月,債務就從此一筆勾銷,也就是俗稱的「破產」。
但是,聲請更生與清算的債務人必須付出一些代價,生活水準不能超過一般人,包括不能坐計程車、搭高鐵、不能出國玩或不能住四星級以上的飯店等。
更生受到生活限制的時間約六年到八年,信用註記是在還完之後加四年,但最長不能註記超過十年。
但清算則要信用註記十年,這十年之內都必需受到上述生活限制。
更生與清算還有一個較大的不同,就是更生期間若仍有房貸,只要沒有逾期超過兩個月(兩期)沒有繳款,銀行就不能拍賣房子,自住沒有問題。
但是清算時,不管房子或是其他財產都會被拿去拍賣變現。
消債條例的債權範圍,包括金融機構的欠債,像是向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郵局等借的錢,或是信用卡、現金卡、房貸、車貸和二胎等,以及倒會的錢、作保的債務等,全部可以納入消債條例。
【2008/04/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尋找債務出口》毀諾不可歸責於己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8.04.15 04:16 am
案例:
阿平在一家小工廠擔任作業員,因為父親罹患癌症需長期住院治療,身為獨子的阿平一肩挑起醫藥費及家計負擔。
但是阿平收入並不豐厚,只好以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支付父親龐大的醫藥費,債務很快累積到300萬元。
阿平再也還不起欠銀行的錢,因此阿平參加了95年的一致性協商,與銀行達成120期零利率的協商還款條件,每月必須繳付25,000元給銀行償債。不幸的是,阿平的母親在96年底遭遇車禍,媽媽住院開刀還得持續復健,也無法再照顧阿平父親。
阿平只好辭去工作,一方面照顧父母親,一方面在便利超商打零工維持家計。阿平再也負擔不起協商還款的金額,只好選擇毀諾。
年輕的阿平該如何面對龐大的債務?他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重建新人生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如果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借款或房屋貸款等等債務,而有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發生時,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如果協商成功,雙方便可以按照協商成立的還款條件清償。
前置協商 不適用95年已參加者
但是如果協商不成立,或是債權銀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開始或達成協商,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清理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消債條例規定曾經在95年間參加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時已經與債權銀行達成了協商,就必須按照當初成立協商的還款條件清償債務,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致債務人履行協商顯有困難,債務人才可以在毀諾之後,再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
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而輕易毀諾的債務人,法院不會准許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不可歸責的事由指的是什麼?這句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法扶認為,只要是發生在債務人身上,在不可抵抗或避免的情形下,造成債務人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導致債務人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者,原則上都可以解釋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不可歸責 指收入明顯少於支出
舉例而言,若債務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遭到裁員、減薪,或是自己或家人生病、子女就學、生產等,導致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因而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而毀諾,都可以解釋成「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困難,而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
本案例中,阿平雖然在95年間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但是因為阿平的母親生病,在家中無人可以照顧生病的父母親的狀況下,導致阿平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父母親,阿平的收入因此驟減,而因為母親生病所必須負擔的醫藥費,也增加了阿平的必要支出。
因此法扶認為,阿平的毀諾應該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還款條件顯有困難,阿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來解決債務問題。
(系列三)
【2008/04/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消債協商 表格鬧雙包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8.04.14 03:17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日已上路,所有債務人都得先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但申請表格卻鬧雙胞,法律扶助基金會與銀行公會各推協商版本,要接受誰的版本?就連銀行窗口都霧煞煞。
法律扶助基金會痛批銀行公會前置協商申請機制,是故意要害債務人前置協商不容易成立,法扶另外在網站上提供申請表格,比銀行公會簡單許多,加上一張只需填上自己名字與債權金額的存證信函樣本,建議債務人照這個版本即可。
法扶律師謝幸伶表示,銀行公會要求申請人必須一次檢附七種文件,包括身份證正反影本、債權人清冊、勞保卡、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七件少一件就算協商不成立。
謝幸伶說,銀行以高門檻擋住債務人,債務人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協商,銀行在這段期間就可以拿著本票查封房子,對債務人催收等,建議債務人只要到法扶下載簡單版本就好,不需要理會銀行公會的七項文件要求。
不過,詢問各大銀行是否接受法扶版本,多家銀行都說,「不知道行不行? 到目前為止,所受的訓練就是銀行公會七大文件版本與該分申請書的格式,屆時如果真的收到法扶版本,不知道要收還是不要收?」
法扶法規研究暨業務處主任律師陳芬芬解釋,民眾只要到郵局買存證信函的紙,甚至在一般的書信紙書寫姓名、願意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以及願意跟所有債權人共同協商,並且,列出所有債權人清冊,寄給最大債權銀行就行了。
陳芬芬說,根據消債條例規定及司法院的見解,債務人應該僅需提出「協商請求之書面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及「債權人清冊」即可,依法並無提出其他文件之義務,制式協商申請書這樣的要求根本於法無據。
根據法扶向司法院詢問結果,最大債權銀行不能因為申請人沒用銀行公會提供的制式申請文件,就拒絕民眾自己DIY、以書面向銀行要求協商的意思表示。
法扶還抗議,如果協商不成立,除了不能重新申請前置協商之外,而且還要信用註記長達六個月,明顯對債務人不公。銀行公會則回應,這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一申請協商就可停止催收的法律漏洞,不斷提出申請。
【2008/04/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迎接「卡奴條例」準備好了嗎?
總統選舉的激情過後,照理說社會應該回復正常,重建信任,迎接嚴峻而未知的國際挑戰。
可惜新聞媒體卻在選後忙著造神,從粉絲排隊簽名、夫人公車出勤,一直到總統童年軼事等,都是無聊記者吹捧拍馬的題材。
反而是攸關國計民生的制度變革,因為需要深度思考,不大符合膚淺媚俗的媒體生態,社會除了「芒果亂報」的感慨之外,也只能寄望公民意識的覺醒。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即將在4月11日正式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這是台灣社會60年來關於個人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重大改變。
但是這麼重要的法律,受到新聞媒體關注的程度卻遠不如馬小九的飼料和總統府的風水,輕重失衡的新聞取捨,不問蒼生問鬼神,真是讓人欲哭無淚! 面對全新的法律制度,有代辦業者大剌剌的刊登廣告,宣稱卡奴只須支付6萬元費用就能「合法」避債。
律師界則著眼於龐大的「商機」,除了駁斥代辦業者的廣告招攬,同時透過法律扶助的機制替卡奴請命,再回頭向國庫領錢。
金融機關則是明白排斥律師與代辦業者的介入,要求卡奴本人出面協商,其間涉及債務清理的市場利益分配,各方勢力糾結串聯,孰是孰非各執一詞,社會大眾則是霧裡看花,真偽難辨。
道德風險恐遽升 眾所週知,本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救卡奴,避免燒炭自殺的社會悲劇一再重演,因此採取「債務減免」的立法政策,提供「更生」及「清算」兩種法律程序由債務人選擇。
簡單來說,「更生」就是透過債務人「未來的分期清償」,使得其餘未受清償的債務獲得「當然免責」的效果;「清算」則是透過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分配」,並且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由法官決定是否「裁量免責」的制度。
雖然「債務減免」的立意良善,但是債權債務的消長就像自然界的「物質不滅定律」一樣,並不是天下掉下來的禮物,債務減免的損失其實就是由債權人承擔,因此如果本法遭到濫用,社會將會付出道德風險遽然升高的嚴重代價。
所以本法實施之後,法官將在「鼓勵卡奴重生」和「防止道德風險」的價值衝突之間權衡利弊,天人交戰。
衝擊民間債權人
特別必須說明的是,本法雖然是為了解救卡奴,但是受到衝擊的並不是僅限於銀行的金融債權,即使是民間的普通債權,其權利也會受到相同程度的影響。或者更正確的說,對於民間債權人而言,其衝擊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因為民間債權人不像金融機構一樣具有分散風險的能力,而且在立法過程中,各自獨立的民間債權人欠缺組織,無法形成有效的壓力團體進行遊說,所以其利益保護難免受到忽視。
面對「債務減免」的政策,金融機構還能利用未來「授信」與否作為籌碼而實現債權,可是民間債權人卻有點像是法律上的棄嬰。卡奴固然獲得救贖,道德則難免沉淪!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對個人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重大調整,希望台灣社會真的已經「準備好了」!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文章來源:壹蘋果網路
卡債族更生六誡…打退堂鼓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昨天上路,嘉義地方法院有部分卡債族上門詢問,但看到「銀行版奢華六誡」不准搭高鐵、不准搭計程車等,121種行業不准從事,還規定要求先跟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有人不滿,有人打退堂鼓。
嘉義市執業律師李昶欣、光明遍照卡債族更生服務中心執行長何建瑯,昨天偕同卡債族徐小姐舉行記者會,徐小姐說,她月薪2萬5000元,欠銀行200萬元,銀行要她每月還2 萬3000元,如此還款方式等於是叫她不要生活下去了,所以就沒再還錢,最近向銀行要求辦更生,但「銀行恐嚇說我不符合更生條件」。
李昶欣表示,銀行公會不當解釋指卡奴若曾毀約將不得參加債清條例,是不合理的,罔顧卡債族權益。
嘉義地方法院設有專責小組負責受理債清條例案件,昨天有卡債族冒雨前往詢問,1名中年男卡債族說,他因為失業,靠以卡養卡過生活積欠銀行8萬元,目前靠打零工維生,有老母與小孩要養,實在不知如何還錢,所以來詢問看看。
1名頭髮蒼白的男士詢問說,他退休向銀行借錢做生意失敗,欠下4家銀行200多萬元,看到法院提供參考的「銀行版奢華六誡」不准搭計程車、不准搭高鐵、還有121種行業不准從事,重點是要先去跟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才能送件要更生或清算,他怒斥立委訂什麼法案,如果能談早就談了。
嘉義地院昨天收到3件卡債族申請「更生」案件,諮詢多達40多件,很多人不知道前置作業須先與銀行協商而白跑一趟。該院專線洽詢電話2783671轉6147。
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執行秘書游瑞華說,昨天為止受理164件求助卡債族債清案件,經審查核准50件,部分還在審理中,每周二下午在嘉義地院2樓諮商室、周四全天在該基金會受理,可電洽2763488預約。
【聯合報╱記者唐秀麗/嘉義報導】2008.04.12
債清首日全國174件
法律扶助基金會昨日協助卡債族前往台北地方法院遞出史上第一張更生聲請狀,並一同手持小槌子,喊出「4月11日卡債族重生」的口號,敲擊象徵卡債族重生的復活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首日,根據司法院昨天公布的統計數字,全國各法院共湧入174件,其中以高雄地方法院受理案40件居冠,其次是板橋地院27件,台中地院受理26件第三,不過,司法院官員預估,未來聲請案件可能以板橋地院最多。
司法院指出,債清條例並非鼓勵大家奢華、浪費,債務人千萬不要以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就「什麼事都沒了」,若當事人不誠實或因為懶惰、投機而產生債務,不會因為這個法案而免除債務;隱匿財產者還可能面臨刑責;惡意賴帳者可能遭管收入監。
被視為卡債族救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全國第一件提出聲請者,為積欠64萬元卡債的黃先生,他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下,至台北地院聲請更生。法扶會呼籲卡債族,應該勇敢面對債務,並且莫忘應珍惜生命。
個人債務更生聯盟發言人林峰正指出,面對卡債問題,過去的就讓它過去,現在重新開始。依債清條例規定,負債1,200萬元以下者,若無力償債,須先與銀行協商還款,若協商不成,即可向法院聲請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透過法院裁定來訂出還款方式及期間,期滿後即可免除後續債務。
〔記者項程鎮、劉志原/台北報導〕
協商、清算一念間 兩方拉鋸
債清條例上路,嘉義市執行律師李昶欣與光明遍照卡債族更生服務中心執行長何建瑯召開記者會,批評銀行公會發布與債清條例落差極大的前置協商優惠說帖,可能誤導卡債族,呼籲卡債族與銀行前置協商前,務必了解債清條例的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對此,銀行公會消金協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清文痛批,根本是在誤導債務人走向最不好的更生、清算,銀行已經釋出最大誠意要協助債務人還清債務,一味的只將債務人導向更生、清算的法扶基金會,到底居心何在?
法扶嘉義分會執行秘書游瑞華表示,消費債務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或聲請更生、清算,依法需受到生活限制的程度與信用註記的期限長短不同。
銀行公會與受債務人之託的律師立場不同,說法當然是各取其利,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站在幫助經濟弱勢者的立場,為弱勢債務人爭取最有利的協商、更生或清算。
李昶欣指銀行公會對債務人毀諾的「不歸責於己的事由」標準認定只提出「非自願性失業」與「重大傷病無法工作」兩種,太狹隘、不合理,並請出徐姓卡債人現身說法。
吳清文強調他不只一次說「感到很痛心」,他說,更生、清算是要協助已經完全沒辦法還一毛錢的債務人,法扶基金會這樣的做法,會讓很多有意願還錢的債務人,被誤導走入後果更嚴重的更生、清算。
債清條例中的前置協商,最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債務人能在許可的條件下,還清債務,只要債務人坦誠自己的負債與財產後,就算每個月只還一萬元,甚至是五千元、三千元,都是可接受的,一旦還款完畢,註記時間也只有一年。
吳清文說:「法扶基金會有跟債務人說清楚清算、更生的嚴重性嗎?」他解釋,所謂的清算、更生,不但註記時間將長達十年,而且債務人被銀行信用註記後,所有銀行都可到聯徵中心查到債務人的信用狀況,被註記的債務人代表信用有瑕疵,若想要繼續借錢擴張信用,或是找工作都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記者余雪蘭、范姜群閔/綜合報導〕
法扶:債清前置協商陷阱多
【陳怡慈/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2008.04.1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今日正式實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昨舉行記者會提醒,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陷阱多多」,民眾別呆呆簽字同意。建議民眾自己寫存證信函,以免日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處於不利地位。
債清條例規定,民眾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前,原則上必須先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才能走更生或清算程序。銀行公會為方便作業,已在網站上提供前置協商申請書。
不過,法扶表示,這項制式文件至少有三項陷阱。
批評申請書至少有3陷阱
法扶法規研究暨業務處主任陳芬芬律師說,銀行公會要民眾一次檢附七種文件,包括:身份證正反影本、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等,問題是,債清條例第151條只規定須提出債權人清冊,「法律並未授權銀行公會另行制訂,非得要出示什麼文件才能參加前置協商。」
陳芬芬說,民眾只要到郵局買存證信函的紙,或從台灣郵政的網路上,下載存證信函表格,或是用一般的書信紙,寫上:
(1)姓名
(2)願意向最大債權銀行誰誰誰申請前置協商,以及願意跟所有債權人共同協商,並且列出。
(3)所有債權人清冊,包括:欠哪些銀行、哪些民間機構或友人多少錢,全部誠實完整寫上,然後寄給最大債權銀行就行了。
陳芬芬說,根據法扶向司法院詢問結果,最大債權銀行不能因為申請人沒用銀行公會提供的制式申請文件,就拒絕民眾自己DIY、以書面向銀行要求協商的意思表示。
陳芬芬說,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拒絕,民眾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表示係因銀行拒絕導致前置協商破裂,屆時破裂的責任在銀行而非債務人。
銀行公會第二個不合理之處,在於它規定,如果申請人無法齊備所有文件資料、金融機構無法聯繫到本人等等,從申請日起六個月內,不可以重新申請前置協商。
建議民眾自己寫存證信函
陳芬芬說,六個月內不能申請前置協商,代表銀行這段期間不跟你談了,銀行的好處是:正好利用這段時間,強制執行追討債務。
不僅如此,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從第一點到第十點,都是用「本人同意…」的敘述語句,陳芬芬提醒,這代表申請人主動同意這些條款的所有條件,將來進到法院後,申請人將不能主張自己是因為被騙、不瞭解細節或沒同意而毀約,將衝擊後續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益。
最後,陳芬芬說,銀行公會前置協商申請書第三點要求申請人同意,如果有房貸的話,一定要按當初條件清償房貸債務,因房貸金額通常較多,對同時有房貸跟無擔保債務的人來講,等於要他們放棄清償無擔保債務。
陳芬芬說,就連債清條例,也就是債清族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母法,都沒規定債務人非得先還房貸、再還無擔保債務,銀行公會卻強迫規定債務人要這樣做,很不合理。
債清條例後天實施 可聲請更生與清算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將在後天(4月11日)上路,還不起龐大債務的人,可開始向各住居地的地方法院辦理聲請更生與清算,1,200萬元債務以下者,分六到八年償還,1,200萬元以上債務者,或無還債能力者,至少還款二成,最後還款多少由法官裁定,大約有50萬卡債族受惠。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提醒民眾千萬不要找代辦公司處理,以免上當受騙,若有任何疑慮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卡債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或至全國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皆可獲得免費律師協助。辦理前置協商者,可從銀行公會網站下載表格填寫申請,已協商過的人,則直接到住居地的地方法院領取表格填寫,辦理更生或清算。
根據該條例,有四種債務人可循此法清償債務,第一是曾參與2006年一致性協商毀諾者,例如有些人與銀行雖已完成協商,但銀行協商條件過於嚴苛,致使債務人無法負擔,或者有人因懷孕無法工作,銀行仍照樣要求繳款,迫使債務人毀諾等。
第二是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即債務人要向法院聲請前,必須先與銀行進行協商,銀行必須在30天內開始協商,90天內協商完成,如果最後協商不成,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除個人外,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公司經營者,以及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營業活動者,也可在符合以上二個條件下提出聲請。
債務人向地方法院聲請送件後,法官會依照債務人的債務、收入與整體生活情況進行考量,債務1,200萬元以下者辦理更生,分六至八年償還,每三月至少還款一次,也就是說,不論法官最後判決償還比例多少,八年後即可重生。
而債務在1,200萬以上、或無償還能力者,則必須辦理清算,至少要還款二成,償還期間受生活及職業限制,即限制住居,也不可從事律師等121項工作,等償還完畢五年後才可復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Q&A
2008/04/08
前言:由於申辦各種信用卡、現金卡相當容易,許多消費者在沒有足夠金錢概念下,選擇了「先享受後付款」的消費方式,但因為接踵而至的循環利息,使得眾多消費者選擇「以卡養卡」、「以債養債」,導致利上加利滾個不停,終致無法清償,生活頓時陷入困境。
在民國九十四年間爆發所謂的「卡債風暴」,卡奴們無力清償債務而走上絕路的例子一夕間暴增,造成社會動盪。
立法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立法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並自今(九七)年四月十一日開始施行,以解決卡債問題。
國軍官兵來自於社會各階層,卡債問題也屢見不鮮,造成管教及軍紀上不良影響,茲列舉債清條例常見問題十則,讓各位官兵清楚箇中內容。
問題一:哪些人可以適用債清條例?
答:依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必須是在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換句話說,五年以內沒有做過生意的人,或是做小生意(月平均營業額在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下)的人,像是勞工、攤販、計程車司機、公務員、軍人都可以適用債清條例。
問題二:欠銀行錢需要先協商,才能聲請更生或是清算嗎?
答:依債清條例的規定,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聲請以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的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而銀行接獲債務人提出請求後,必須在三十天內開始進行協商,在協商後九十天內達成協議。
如果協商成功,債務人即可依照協商條件還款,毋庸進入聲請聲請更生或是清算階段,在債務清償後,記得要向銀行拿取清償證明。
惟雖經協商成功,債務人卻因為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增加生活上必要支出《如:住院》、收入減少《如:被裁員、減薪》、債務人難以預期的情形《如:地震、水災》),仍無法依協商條件如期還錢的話,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換言之,雙方既已協商成功,即應依照協商條件進行,債務人如果沒有以上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在協商成功後仍舊還不出錢,仍不能依照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果債權人在協商階段與銀行協商失敗,可向法院提出聲請更生或清算。
問題三:聲請更生、清算時要準備什麼?
答:債務人必須準備以下文件:
1債權人清冊:欠誰錢(姓名、地址)?欠多少?為什麼欠?都要具體寫清楚。如果有設定抵押的情形,也要一併載明。
2債務人清冊:誰欠我錢(姓名、地址)?欠多少?為什麼欠?有無擔保?都要具體寫清楚。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文件:將自己的財產、收入、支出列一份詳細的清單照實報告,並且提出證明。聲請的費用是一千元。
問題四:何謂「更生程序」?
答:更生程序指的是債務人必須提出一個六年(最長八年),每三個月至少還一次錢的還款計畫(更生方案),法院核准了,債務人就依計畫還款,還完錢之後債務人就當然免責,不用再等法院任何書面決定。
問題五:何謂「清算程序」?
答:所謂的清算程序,就是把債務人的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統一處理,把財產變成現金,讓債主能夠分配到錢。
把債務人的財產都變成現金分給債主後,法院會再決定債務人是不是就不用負責了,法院再用書面做成裁定,寄給債務人,就是「免責裁定」及「不免責裁定」。
需注意者,債務人收到免責裁定確定後,必須向法院聲請復權,等到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歸正常人的生活。
如債務人收到的是「不免責裁定」,就必須繼續還錢,等到各債權人受償額都達到其債權額的20%以上,就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問題六:什麼情形之下,法院會做出不免責裁定呢?
答:原則上,只要法院做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確定之後,法院會以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這就是「免責裁定」。
但是,如果債務人有以下情形,法院就會做出不免責裁定,換句話說,債務人還要繼續清償其債務。
1在七年之內曾經依破產法或債清條例之規定受到免責之裁定。
2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3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4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發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5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經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其為交易致生損害。
6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7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8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債清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例如:違反生活程度之限制如浪費等。
9債務人的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掉生活上必須支出後,其可以運用的款項仍大於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者。
10以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不正當方法,而受法院免責裁定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免責,但此項須需在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為之。
問題七:我該選擇更生?還是選擇清算?
答:關於要聲請更生或是清算,請債務人先算算看到底欠了多少錢,如果積欠的債務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且債務人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即可以按計畫穩定還款),就可以聲請更生,如無穩定的還款能力,就聲請清算;如積欠的債務超過一千二百萬元,就直接聲請清算較合適。
需注意者,相關的貸款如房貸、車貸並不算入前開債務,只需把沒有設定抵押的債務算入。
問題八:何謂「免責」?何問「復權」?
答:免責指的是當履行完畢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即毋庸負擔債務上責任。
債務人依更生程序,債務人依法院核准的更生計畫還款後,即當然免責;債權人依清算程序,由法院把債務人的財產都變成現金分給債主後,法院可依實際情形,裁定債務人免責。
復權指的是回復債務人在清算前的一切權利,讓債務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生活用度不受限制、毋庸被限制住居等。
債務人在有下列情形時,必須向法院聲請復權:
1已還清所有債務。
2免責裁定確定。
3清算結束後滿五年。
4清算結束後三年內,都沒有因為債清條例而被判刑確定。
問題九:到底欠了多少錢?我的債務被「灌水」了嗎?
答: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債務人務必要確認「債權表」上面的債權數額、種類及順位,如果對於債主所提出的金額或是計算方式有疑問,一定要記得在十天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如果對於異議的法院決定結果不服,也要在收到裁定之後十天以內提出抗告!
問題十:可以尋求協助的機關。
答:各位國軍官兵,如果您有卡債的問題,想尋求債清條例的協商管道解決的話,相關法律問題可以洽詢各級軍事法院以及各司令部(含軍事情報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務單位,軍法官們非常樂意為各位詳細解說相關規定。
如果您的情形符合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在債清條例施行後,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代理您向銀行提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為您聲請更生或清算;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可以免費幫您代理相關的訴訟以及撰寫書狀,可向該會及各地區分會辦理。
結語:消費者因為一時失慮、金錢用度不當,或是需錢孔急而累積了大量的債務,導致日後清償有困難時,無疑地,不只個人受害,生活過不下去,連帶也使得社會陷於不安的局面,更甚者可能因此衍生犯罪行為。
債清條例的施行,無異給予這些消費者一帖救命良方,但必須請消費者清楚地了解一點,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不能因為積欠債務拒不還款,或是沒有誠意解決,仍奢想過著萎靡之生活,而把債務留給債權人想辦法。
換言之,債清條例是專門對於沒有足夠能力還錢,卻很有誠意的債務人而定,如果債務人心存僥倖,最終仍不免會被法院予以「不免責裁定」,屆時走過這一遭,仍然一身孑然,得不償失矣。
奉勸國軍官兵於消費前要三思而後行,先衡量自己是不是有足夠的本錢還債,再決定是否「先享受後付款」,以免痛苦隨之而來。
(部分內容引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Q&A)
作者為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少校
債清條例將上路 銀行業進入備戰狀態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008年4月6日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將上路,目前國內銀行業者已進入備戰狀態,除了籲請債務人勿聽信代辦業者的不實廣告,應依約還款外;對於房貸債權也將協調債務人優先處理,以降低債務人的債務負擔。
事實上,「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銀行業者擔心兩件事情。首先,憂心債務人的毀諾率提高;其次,憂心債務人于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的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虛報實。
在毀諾率方面,依據銀行公會統計,2006年的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啟動,約有40餘萬卡債族進入協商機制,成功進入卡債協商的有22萬7千件,正常繳款率有50.5% ,目前約有逾10萬件毀諾,也就是至今無法依約還款。
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預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計畫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的債務人,預計約有5萬件會湧入銀行業者的前置協商機置。
面對未來可以湧入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吳清文強調,曾經參加2006年銀行公會協商機製成立的債務人,並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聲請資格,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請債務人不要心存僥倖。
另外,在銀行業者也憂心債務人于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的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虛報實。銀行公會表示,債務人需提供真實的財產、收入及債務資料,不實的資料會讓債務人觸及刑責,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銀行公會統計,台新、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安泰及萬泰銀行等五大行庫是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貸款最大的前五家債權銀行;另外,土銀、合作金庫銀行與三商銀等手中房貸債權較多。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實施,面對龐大的消費金融債務,銀行業者的前置協商機構啟動,銀行業者內部也自行展開任務編組,因應可能到來的前置協商人潮。
不過,目前坊間已經出現代辦業者,宣稱可協助債務人走向更生或清算。
銀行公會還是三令五申,籲請債務人依約還款,認為委託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同時代辦業者刻意模糊或淡化更生、清算後果,引導債務人更生清算,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銀行公會指出,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後,會有不良的信用紀錄,不同的類別有不同的註記年限;例如請算註記年限為十年。
銀行業者因應即將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除了宣導、加強催收,並進行任務編組,因應可能來到的前置協商人潮外,也密切注意債清條例實施後,法界執行的情形及對業界的影響。
文章來源:中央社 (2008-04-06 18:22)
消債條例將上路 銀行打折催債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周五將實施,各大銀行全面「備戰」,有銀行對無擔保債務還款,祭出欠款六到七折償還方案,還有銀行加速拍賣房貸債權,能先討回多少債務算多少。
銀行公會統計,台新、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安泰及萬泰銀行等五大行庫,由於雙卡、消費性貸款過去「衝」最凶,是新法實施後最受衝擊銀行。
另外,土銀、合作金庫銀行與三商銀等大型行庫,因為手中有龐大的房貸債權,也都組成編制六到十人的「債清專案小組」,以因應無法預估的「債務前置協商人潮」。
金融圈盛傳,台新、中國信託及部分承做消費者貸款較多的幾家外商銀行,已悄悄殺出「欠款打折償還方案」,適用對象是「逾期還款超過一百八十天」的無擔保借款債務人,部分銀行甚至同意「欠款還三折」就能免責。
銀行催收人員透露,在消債條例上路前,「現在還款」條件較鬆,因為各銀行在新制實施前跟債務人討債,是「獨得」催回款項;但若進入消債條例,達成「前置協商」協議,債務人必須同時對債權銀行集體還款,屆時七、八家銀行要平均分攤還款,每家銀行能回收的錢就變少了。
銀行說,萬一前置協商失敗進入法院更生程序,雖然要還多少才能對債務「免責」是由各承審法院定奪,但法條中規定,最低只要大於原債務的「二折」,就有可能對債務「免責」,若許多債務人屆時只還二到三折的債權,所有債權銀行也要按債權比例「分享」分配款,對債權銀行來說「有夠傷」。
另外,債務人的房貸,也納入前置協商還款範圍,但附帶條件是,房貸「逾期還款達三期」,銀行可以直接拍賣房子來清償債權。
由於房市看俏,部分銀行近來處理房貸債權速度跟著「快半拍」,債務人一旦遲繳達三期,如果房地產地段不錯,銀行即強制拍賣,有的銀行乾脆自己先買下來,等增值時再脫手,以彌補房貸債權的差額。
文章來源:【聯合報╱記者孫中英、羅兩莎/台北報導】
黑道搶代辦 檢方追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十一日開始施行,不少代辦業者摩拳擦掌,搶食這塊大餅,其中不乏黑道背景的代辦公司,高雄、台中等地已有卡債族疑被騙冤枉花了十多萬代辦費,台中地檢署已簽分他案調查,以免卡債族再次被剝皮。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秘書廖繼鋒說,卡債風暴後,相關單位概略統計,全台卡債族有五十萬人,無不希望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能解決卡債噩夢。由於債務清理條例涉及的法令程序,絕大多數卡債族不清楚,需要專業協助,因此給予代辦業者可趁之機。
高雄地區最近有卡債族到國稅局申請綜合所得稅清單時,遇到代辦公司人員「拉客」,強調申請更生僅要支付債務的兩成,其餘八成債務可不必還,但必須支付十二萬至十五萬元不等的代辦費。
廖繼鋒說,政府實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意本善,但因卡債人數多,打算從中撈一筆的人也不少。有意分食大餅的業者大概有兩種,一是由討債公司轉型的代辦公司;另一種是針對新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而設的新興公司,例如在國內有一千兩百個服務據點的「光明遍照公司」。業者大都聲稱債務人只要繳六萬元至十五萬元律師服務費,即可代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
高雄市的李先生說,有代辦業者告訴他,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之前,法院開放登記,先排先辦,他因此已繳了一萬元預付款。高雄地方法院表示,他們並未開放辦理清債條例的協商登記,呼籲債務人不要上當。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說,傳有少數代辦公司業者向債務人收取高額費用,教導債務人脫產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為債務人向法院辦理聲請更生或清算,從中獲利,檢察官已指揮警方調查。廖繼鋒提醒卡債族,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更生或清算,該會律師免費服務。
文章來源:【聯合報╱記者曹敏吉、白錫鏗/連線報導】
債務協商成立者 不符合申請前置協商資格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008年4月5日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上路,不少卡債族心存希望;不過,銀行公會提醒卡債族,已參加銀行公會辦理的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的債務人,債清條例上路後,其資格是不符合向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的。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即將上路,不少卡債組認為新的條例實施後,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讓債務一筆勾消,許多代辦公司或債務合公司宣稱可協助其進行前置協商,未來債務可以減免。
銀行公會籲請,已參加公會辦理的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的債務人,應照著原先約定繳款,勿聽信坊間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申請前置協商的說辭。
文章來源:中央社 (2008-04-05 22:12)
消債前置協商僅一次機會須提供民間債權人資料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個月將正式實施,近來銀行公會密集對各金融機構進行教育訓練,銀行業者指出,未來申請債務協商的債務人,必須提供民間債權人的資料,供最大債權銀行聯繫,但還款協商僅限金融機構債權,至於「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無法再次申請二次前置協商。
因應4月11日正式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銀行公會已訂定了「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明定申請前置協商的流程、必備文件及相關規定。
銀行業者指出,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機制,將自4月11日開始受理債務人的申請,但這個協商平台僅限「金融機構」債權,就是包括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卡業務機構、台郵公司、保險公司等。
不過,申請前置協商的債權人,還是得自行準備「債權人清冊」,其中除了包括來自聯徵中心資料庫的「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外,還需自行提供「民間債權人清冊」。
銀行業者強調,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範圍,僅限金融機構債權,但最大債權銀行會依據債務人提供的「民間債權人清冊」,以「書面文件」通知民間債權人「該債務人已申請前置協商」;不過,銀行的責任僅止於「告知」民間債權人,並不會將其納入協商範圍,這部分債務,仍須由債務人自行與民間債權人協議還款。
必須注意的是,未來在最大債權銀行受理協商後,將通知債務人進行面談,如果在通知後,債務人在十天內無故不到場面談,則採取「退件」方式處理,債務人之後若又希望進行協商,須在「結案日起」六個月後再度申請 ,債務人得直接申請清算。
相反的,如果是因「協商不成立」而結案,銀行將發給債務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得直接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同時債務人也不能再次重新申請前置協商;銀行業者強調,這是為了避免無意真正申請更生、清算的債務人,利用前置協商機制規避銀行的催收。
文章來源: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3/04
寬限期陷阱 -她家月入15萬買房淪法拍
不少女性在購屋前,沒有清楚考慮自己購屋能力,本來房地產市場是訴求粉領消費新勢力,但經濟差、薪水沒漲、只還利息不還本金的「寬限期」一過,粉領新貴馬上變成粉領屋奴。
許多律師事務所,最近都湧入不少打算在四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法瑪法律事務所指出,他們接到女性債務人個案欠下的高額債務,幾乎都跟買房子有關。
六十一年次的小含有兩個小孩,她和老公負債達三百萬元,小含在桃園一家百貨公司擔任主管,老公則是職業軍人,夫妻雙薪一個月有十五萬元,經濟能力相當不錯,但就因為買房子創造高額負債。
小含看到桃園南崁推出不少高級住宅,決定買下一間價值八百萬元的房子,房貸將近六百萬元。小含甚至用刷卡支付頭期款,結果頭期款沒還清,連後續每期的房貸,都開始用雙卡支付,還滾入循環利息計算。
買房子後,小含和老公的消費仍沒有好好控制,為了新房子添購家具,還有新車,兩個小孩的教育開銷也大,用雙卡支付的金額愈來愈大,兩年房貸寬限期一過,小含因為卡債負擔過重,已無力償還一個月三萬六千元的房貸。
雖然和老公的工作都在,但小含的薪水,已被房貸債權銀行每個月強制執行三分之一,當初在南崁買的高級住宅,現在也被法院一拍。由於老公是軍人,不能讓國防部知道他負債累累,他們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由小含聲請法院更生程序,希望藉此擺脫房奴命運。
還有一名在應用英語系任教的某科技大學女教授,也成為粉領屋奴。她一開始也是買了棟不錯的房子,沒想到先生因為外遇變心,兩人離婚收場,女教授一人負起房貸及小孩教育責任,很吃重,後來房貸和卡債,她也欠下三百多萬元。
司法院:若依債清條例債務人不得從事120多種工作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四月即將上路,給了卡債族不少希望,不過,司法院表示,一旦清算程序開始,債務人就喪失不少權利義務,也不能從事托兒所負責人、保險經理人等120多種工作,生活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陳鳳如報導)
不少卡債族引頸期盼的消債條例不久之後就將實施,卡債族雖然可以依照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過要聲請前,必須提出清償方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協商破裂才能向法院聲請。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法官王金龍指出,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就要受到許多權利的限制,既不能投入公職選舉,也不能擔任保險業務員等一百二十多項工作。「你不再能夠繼續擔任那個職務,因為我們整理出來大概有一百二十多種,比方說,你是農會的會員,你一旦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你農會的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也不可以當幼稚園托兒所的負責人,也不可以當保險業務員,包含說你也不可以去登記參加公職人員候選。」
此外,王金龍也指出,如果債務人沒有誠實向法院申報債務、或是隱匿財產,那麼不但債務無法免責,還可能會吃上刑事官司。
文章來源:2008/02/29 08:00
司法院:消債條例並非每個人都可適用
俗稱個人破產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在下個月十一號開始實施,不過,消債條例並非每個人都可以適用,司法院指出,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是受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攤販等月收入不超過二十萬營業額的債務人,而聲請更生的話,債務還必須在一千兩百萬以下。(陳鳳如報導)
司法院指出,消債條例的確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但這個消費者和消保法中的消費概念並不相同,它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並非指消費行為,也就是要聲請更生清算的民眾必須在五年內沒有從事過營業活動或是小規模營業。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表示,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人包括上班族,打零工或是家庭主婦等受薪階級,而如果有營業行為,平均月營業額不能超過二十萬。「只有你五年內沒有任何營業活動,比方說公務員、單純的上班族、家庭主婦,但是也並不限於完全沒有營業活動,還有一種是他五年內,他做的是一些小規模的營業活動,他的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是二十萬以下。」
依照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更生的話,債務總額不能超過一千兩百萬,但是要是聲請清算,債務金額就沒有這個限制。而如果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聲請人可能有六到十年的時間會被註記為信用不良。
文章來源:2008/03/01 12:00 中廣
卡債族房貸履行期可延四年
消費者債清條例上路後,卡債族房貸要怎麼還?銀行公會、消保會兩度交手後,銀行公會昨(26)日終於讓步,同意於書面增列債務人顯有重大困難時,房貸得延長履行期限到四年,但不同意再放寬二個月的喘息期。
消債條例4月11日就要上路,房貸問題從消債法修法就引發不少爭議,也就是原先消債條例的55條,俗稱豪宅條款與加速條款,內容包括房貸幾期逾期未還,銀行便有權拍賣;自用住宅的定義債務人若履行債務有困難,是否可以延長到四年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去年在三讀通過的前一刻,在銀行大力反對下,立院已同意將草案第55條「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刪除,但是立院要求銀行要在「房貸定型化契約」加入原條文的內容,允許債務人在更生期間,按原契約條件分期還本金、利息,不要因債務人的債信不足,就行使加速還款條款,讓債務人能保有自有住宅。
但房貸定型化契約爭議仍大,銀行公會與消保會數度攻防,消保會並提出三大要求,第一是房貸逾期二個月的喘息期應延長到三、四個月以上,也就是要求銀行不要在卡債族遲繳二個月,房貸就行使加速條款,拍賣房子;第二則是可延長房貸四年;第三個要求為定型化契約應書面通知所有房貸戶。
上個月底理監事會銀行公會正式拒絕消保會的上述三項提議,消保會很不滿意,要求再議。昨天雙方再度開會,銀行公會授信委員會與消保會溝通了一整天,銀行公會決定在房貸償還期限上讓步。
也就是說,債務人若履行房貸顯有重大困難,得延長房貸的履行期限至四年。銀行公會也同意,將期限書面化到房貸定型化契約。這對房貸族是個好消息,但銀行恐面臨更多房貸收不回來的風險。
但是,二個月的喘息期,銀行公會仍然堅持立場,不肯鬆手。銀行公會認為,主管機關對銀行的逾放監理已與國際接軌,只要延滯達三個月,就要列為逾期放款,因此,公會認為不能再延期到三個月。
至於消保會的第三個要求,銀行公會認為,房貸戶高達280萬餘戶,如果要求銀行以書面逐一通知所有房貸客戶,將會衍生高額成本。銀行公會表示,應該是要在有房貸戶逾期後,再以書面通知,將會在第一次逾期時,就最少給予兩次書面通知,針對這點,消保會則「勉強接受」。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20080227 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非一筆勾銷債務
許多債務人期盼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個人破產法)」四月將實施。不少債務人想藉此免還高額債務,但即使成功聲請法院更生清算程序,還是要還錢,信用會被長期註記為不良,金融往來將受影響。
兩年前有廿七萬多名卡債族與銀行「債務協商」,有五萬人最後未能達成協議,被認為是第一波會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在保全業服務的張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張先生過去四年辦了十多張現金卡和信用卡,多年來不斷「以卡養卡」,總負債金額最後衝到一百九十萬元,其中光是利息就超過一百萬元。
張先生說,用卡借錢當然不好,但台灣近年經濟環境不佳,生活壓力又大,以雙卡最能救急。他的負債狀況會急轉直下,主要是有兩家銀行後來提高他的現金卡額度,銀行一口氣「灌爆」額度到五十萬元,當然先借了再說。
三年前卡債風暴開始狂吹,張先生的十幾張信用卡和現金卡,全被銀行停卡並催繳還錢,他和最大債權銀行協商,銀行要他一個月還三萬五千元,比他的月薪還高。張先生還不起,債權銀行也不願讓步,債務也越滾越大,現在大概已經欠了兩百多萬元。
張先生認為像他這樣沒進入債務協商、又沒能力還錢的卡債族其實不少,他也想聲請更生或清算,以便減免債務。
最近很多卡債族在部落格上串聯,希望透過個人破產法,逃離債務黑洞,但很多人都跟張先生一樣,以為聲請更生或清算,就能完全解脫。對於面對更生或清算後的生活和經濟上的限制,其實並不清楚。
首先,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前,要重新與銀行做前置協商,與銀行協商破裂才能進法院。
而更生方案,是債務人提出六年還款計畫和還款目標,由法院視個案裁定金額是否成立,成立後每三個月要還一次錢,不是不用還錢,執行完還款計畫,債務人就對債務免責。
至於清算程序,是債務人將所有財產繳出,由法院清算、變現還給債務人。但財產清算後,債務人能否對債務免責,由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裁定不能免責,當事人還是要繼續還錢。
經法院裁定為更生或清算,也表示此後生活不能如一般常人,因為欠錢就沒有債信可言,信用註記不良時間可能長達六到十年,只要信用註記不良,就業也會受影響,金融保險業幾乎都不會錄用這些人。
文章來源:【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
債清條例四月上路 台灣金服為破產管理人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08年 2月18日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今年四月十一日上路,據悉,司法院近期指派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擔任清算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債務人的財產,屆時除拍賣常見的不動產等,拍賣桌上也可能出現沙發椅等個人有價值物品。
債清條例去年通過後,預定今年四月將正式生效,司法院近期預告債清條例施行細,廣徵各界意見後,近期可望正式公布,配合四月將上路的債清條例。
民眾若因無法償還信用卡、現金卡、信貸等消費性債務,又無法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作業,可依債清條例向法院申請更生、或破產清算,司法院近日則指派台灣金服擔任清算程序的管理人,處分申請人財產,變價後依比例還給債權人。
台灣金服為金融主管機關認可的公正第三人,主要經營法院強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機構等委託的拍賣,債清條例上路前,台灣金服目前已在破產法下,受破產管理人委託處分破產人財產。
台灣金服受指派為債清條例的清算程序管理人,相關人員指出,進入債清條例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能力有限,台灣金服擔任管理人的報酬恐有限。
台灣金服表示,債清條例上路後,若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破產,所有財產將由破產管理人處分變現,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都將會被拍賣,包括沙發椅、家具等。
文章來源:2008/02/18 19:43 中央社
銀行公會版 更生、清算族反奢華反奢華15誡
銀行公會版 更生族反奢華六誡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逾新台幣五千元。
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禁住四星級以上之飯店。
3.除維持生計必要外,不得擁有或駕駛逾五十萬元之自用汽車。
4.禁取得不動產,或一年內不得取得累積逾十萬元之耐久性用品或設備。
5.禁支出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關或無必要之消費。
6.債務人要定期向監督人報告其每月收支情況,連同付費收據報告監督人。
銀行公會版 清算族反奢華九誡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四千元。
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禁住三星級以上之飯店。
3.禁購買或擁有不動產。
4.除維持生計之營業用車外,禁購買、租用或擁有自用汽車,禁駕駛逾五十萬元之自用汽車。
5.禁取得累積價值逾十萬元之耐久用品或設備。
6.除應管理人或法院同意外每筆日常生活費最多三百元。
7.除工作所需或事先向管理人報告獲得同意外,禁進入單筆消費逾百元場所,禁接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之贈與。
8.禁支出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當或無必要之消費。
9.債務人應定期向管理人或法院報告其每月收支情況,並檢附收支憑證與單據。
銀行公會研擬債務清算後聯徵註記達十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年四月實施,銀行公會已研擬訂出註記年限,前置協商完成並清償後,聯徵中心註記3年,申請「更生」者註記5 年,而申請「清算」,清算後得被註記長達10年。
債務清理條例明年實施,債務人即使想進入司法院訂定的更生或清算過程,之前都要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才能進入更生或清算,被清算的債務人,等於像是香港藝人阿B一樣,被歸入破產行列。銀行公會近期已與聯合徵信中心研議註記年限,預計下周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
根據公會擬定的方案,如果前置協商階段已與銀行達成共識,開始償還債務,清償之後,在聯徵中心的註記年限維持3年,而經過法院裁定後,進入更生階段,註記5年,進入「清算」的債務人,在財產清算後,將被聯徵中心註記10年。
銀行業者表示,被法院裁定清算的債務人,表面看似只要被註記10年,聯徵中心就沒有相關紀錄,實際上銀行還是會注意清算族的紀錄,當法院公告,銀行就會將這群人列入黑名單,清算期限過了之後,曾被清算的債務人,要再向銀行借款,恐怕一樣很難。
15萬人等著債務協商?金管會:人沒這麼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四月將上路,媒體報導,第一波向法院聲請更生、破產,恐有近十五萬人之多,不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第一波協商的人數沒這麼多,不至於引發道德風險。
媒體指出,根據銀行公會統計,截至今年一月底,共有約九萬餘件債務協商破裂,未依協商約定繳交本金與利息,此外,還有約五萬人未能成功與銀行協商成功,共計近十五萬扛債族仍須與銀行協商。
債清條例上路後,若十五萬人一窩峰向銀行協商、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破產,將替司法體系、銀行帶來龐大處理壓力,若人力不足無法落實更生條件的執行,例如更生期間是否遵循不得坐計程車等限制等,恐引發道德危機,變相讓不肖債務人循債清條例協商,取得不還債機會。
金管會發言人張秀蓮表示,無法透露詳細數字,但之前與銀行達成協商約定、但日後未履約還款「毀約」的人數,沒有十萬人這麼多,未與銀行成功協商的人數,則約三萬人。
她表示,債清條例上路後,欲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需先與銀行進行法院前的前置協商,有需求的消費者也不會一窩峰在同一天去協商、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因此不至於對銀行、法院帶來太大債務處理壓力。
不過,金管會官員私下指出,債清條例上路,法院前協商及法院機制的更生、清算處理速度,取決於銀行及法院的人力配置,若聲請的人數太多,辦理速度當然會變慢。
金管會表示,若之前已與銀行協商還款計畫、但無法執行「毀諾」的民眾,債清條例上路後,是否能利用法院前協商機制再一次與銀行協商,尚未定案,仍有待銀行與法院討論。
債清條例施行細則進入預告程序,銀行公會提出「反奢華條款」,詳細規定進入更生、清算程序債務人權益應受限制,例如一個月生活費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單筆消費不得逾五百元、不能搭計程車等。
金管會表示,所謂「反奢華條款」為銀行公會提供法院的建議原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清算時,實際的限制行為,將就個案由法官裁定。
文章來源:2008/02/18 19:46 中央社
債清法過渡期勿輕率與銀行協商
受高循環利息之苦的卡債族,終於有翻身機會了!明年四月十一日起將實施的債清法,債務人可以依照個人狀況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目前仍在等待期,法扶會鼓勵卡債一族堅持下去,待法令實施後,將為債務人打開債務舒緩的另一道大門。
95年時共有22萬卡債族透過銀行公會通過與銀行協商,法扶會律師陳芬芬提醒已達成協商的債務人,在債清法實施之前,若主債權銀行前來聯繫表示能重新協商,債務人就需考慮重新協商的條件自己是否能負荷,若貿然答應,等到自己無法履行義務而毀諾,在明年債清法上路時,債務人若要申請更生或者是清算,都有可能會遭到法院的拒絕。
債清法實施後,債務人可透過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兩種管道舒緩債務壓力,更生適用於無擔保或優先權的債務總額1200萬以下的債務人,假設債務人有房貸500萬,卡債等信用貸款800萬,雖相加為1300萬,但因房貸屬於有擔保債務不在此限,債務人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通過更生程序後,債務人須向法院提出未來6年(至多8年)的還款計畫,待法院核准再依照計畫還債,還完債務後就無須負責債務,就是所謂的當然免責。
清算程序則適用於債務超過1200萬元以上的債務人,須將所有的財產交於法院處理,把財產變現金分配給債主,接著可能獲得「免責裁定」在清算後無須再還任何債務,或「不免責裁定」未來扣除薪資或其它固定收入。清算後債務人的生活費用不可超過一般人的水準,且生活限制較多,待還清債務清算結束滿五年後才能聲請復權。
法扶會會長林永頌律師表示,由於目前尚處於債清法等待期,債務人無法聲請更生或清算,但他鼓勵卡債一族要把握住「四不五要原則」不需報財務、不隱匿財產、不輕易毀諾、不輕信代辦;要照實回答、要配合法院、要勇敢面對、要誠意還錢、更重要的是要充滿信心,不要輕言放棄生命,因在明年債清法實施後,都一定會有合理可負擔方式解決債務,卡債族一定要堅持下去。
文章來源:更新日期:2007/10/29 04:39 張子嫻/台北報導
1月底前協商細則公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今年4月1日上路,但施行細則卻遲遲未出爐,經今天行政院院會討論,與會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胡勝正透露,施行細則可望1月底前出爐,屆時將與銀行公會提出的版本比對是否有衝突,但此條例即將生效,需加快準備的腳步。
受三年前信用卡、現金卡雙卡風暴教訓,為使消費性債務有固定的法律機制解決,也避免消費者因背債、無解決方案而走上絕路等社會悲劇,去年七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母法出爐,將於今年四月正式生效。
這項條例為台灣第一個針對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現金卡等消費性債務的法定處理機制,還款有困難的消費者可先由法院外的協商機制,與銀行協商還款計畫,若協商未果,才走入法院程序,聲請更生或破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上路,母法雖已完成,但牽涉實際執行等技術面的施行細則卻遲遲未出爐。
胡勝正今天赴行政院報告相關進度,會後接受記者訪問時透露,會中達成共識,此條例的施行細則,司法院可望月底前提出,由於條例即將於四月起上路,屆時將加緊腳步,與銀行公會的版本比對。
胡勝正表示,司法院的施行細則出爐後,若與銀行公會無太大歧見,將積極進入新條例的宣導期,讓債清條例順利於四月上路。
文章來源: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08年1月16日電 (2008-01-16 19:27:42)
自用住宅繳不出房貸可望多一個月寬限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相關修正草案,未來自用住宅房貸還款有困難的消費者,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銀行協商,只要遲延未繳款期數不超過二個月,銀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拍賣抵押品,使債務人比平常多得一個月喘息期。
為因應債清條例四月將上路,金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增訂第五條之一,即日起進行預告,若各界無異議,四月十一日前可望正式公布生效。
為避免債務人協商期間喪失賴以居住的住宅,去年債清條例修法過程中,原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申請協商期間,若債務人有未還清的自用住宅房貸,金融機構也不得以加速條款,清算拍賣債務人的自用住宅。
金管會表示,原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影響太大,恐使銀行辦理房貸的門檻過嚴,甚至變相「鼓勵」消費者依債清條例申請更生,因為不必擔心還在繳房貸的房子被銀行拍賣,因此最後刪除該規定。
金管會表示,原草案第五十五條雖被刪除,不過為保障債務人更生期間的相關權益,因此依該條立法意旨,增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規定有自用住宅貸款的消費者,若依債清條例提出協商,遲延未繳期數不超過二個月,銀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
金管會官員解釋,通常消費者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分期還款長達二、三十年,若未繳超過一個月,銀行可隨時取消分期還款的期限利益,要求消費者一次還清,或清算拍賣房子等抵押品,稱為加速條款。
官員表示,未來依債清條例提出協商的消費者,若房貸還款有困難,至少可得到二個月喘息期,期間銀行不得使用加速條款,但前提消費者必須同意仍依「原契約」按期還款,積欠的本息、違約金、利息等,於剩餘年限分期平均攤還。
金管會表示,該規定僅適用自用住宅房貸,近年走紅的房產投資客不適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債務1200萬以內可申請更生或清算
攸關50萬卡債族重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在朝野取得共識後,於8日院會順利完成三讀。根據條文規定,未來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內,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另外,本案也設立9個月的日出條款,也就是最快9個月後,全國50萬卡債族就可適用新法。
由於8日早上的院會受制藍綠因為軍公教18%優惠利率廢止案僵持不下,呈現空轉,一般預料,攸關50萬卡債族重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三讀機會相當渺茫,所幸經過協商後,朝野取得共識,擱置爭議議案,延長開會時間,一口氣通過「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院副院長鍾榮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三讀通過。』
根據通過的債清條例規定,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也不是所有的卡債族都可以申請,未來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內,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另外,原先為了保障卡債族在償還卡債過程中,不致因為還不出房貸,導致房屋被法拍的第55條「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在銀行團強烈反對,而且考量有房貸與卡債雙重債務的卡債族並不多,朝野雙方同意刪除這個條文。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今天這個是劃時代的進步,但是我們也不敢要求100分,尤其對卡債族來講,因為第55條所謂的住宅條例,有卡債又有貸款的卡債朋友,大概5%到10%,所以我說不要求100分,我們才能得到80分。』
債務清理條例三讀後,也設立9個月的日出條款。也就是說最快9個月後,全國50萬卡債族即可適用新法。
文章來源:更新日期:2007/06/08 19:29 記者:徐忠佑
債清條例三讀更生、清算並行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濟陷入困境的債務人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本條例被視為是個人破產法,對於卡債族來說,等於增加了解決債務管道的選項,這項法案將在公佈後九個月實施。
適用本法的對象,包括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營業活動每月小於新台幣廿萬元者,包括受薪之公務員、勞工、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
債務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適用
條例採「重建型的更生程序」與「清算型的清算程序」雙軌制,明定債務人在銀行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經與銀行協商未果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條例明定,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逾卅日而不協商,或開始協商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已達成債務協商者不得聲請
不過,條例明定,在本條例實施前,已與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之債務人,「除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據統計,目前約有廿二萬卡債族已與銀行達成協議,將被排除在外。
刪除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至於引發高度爭議的「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經協商後,將此條款刪除,以降低金融機構房貸放款風險,另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由金管會規定為金融機構房貸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已訂立之契約也要依此原則變更;行政院並應督促金融機構於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
所謂更生程序,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透明化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對債務人不得訴訟或強制執行,但僅限於無擔保債權,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則不在此限。
所謂清算程序,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
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對於聲請清算之債務人,條例也設置「生活限制條款」,工作項目、生活條件都有嚴格限制,防止不知節制的債務人過著奢華的生活。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也得在必要情況下,對債務人裁定拘提或管收。
另為避免債務人藉更生程序拖延債務,條例明定,對於聲請更生程序,卻未履行、配合應盡義務之債務人,法院認定欠缺更生誠意者,得依職權將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
為使更生方案增加成功機會,明定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後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更生方案應記載事項包括: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以及清償期限。
至於本法施行之緩衝期,原本為公佈後二年施行,經過協商,最後確定為公佈後九個月施行。
50萬卡債族雙軌還款最長8年
為協助卡債族合理還款,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卡債族只要無擔保的債務一千兩百萬元以下者,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在法院裁定範圍內可爭取降利或減款,還款計畫最長可達八年,保障超過五十萬卡債族的權益。
此法公布後九個月施行,換言之,最快明年三月可實施,法院將可適時介入保障合理的還款計畫。
基於弱勢保障精神,此項條例最主要保障卡奴和小額信用貸款者。只要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都是可適用對象,包括受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小老百姓。
新法保障債務人合理還款程序,避免遭到銀行過度剝削,這也是國內首度納入自然人更生程序。還債未來可採取雙軌制,包括「更生程序」和自然人破產概念的「清算程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未果,可選擇合理還款的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清償。
依照新法,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背負債務,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破裂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此外,為避免協商程序延滯債務人清理債務,法令也明訂,債務人提出協商三十天內,銀行必須進行協商,若九十天協商期協商破裂,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換言之,債務人最晚可以在一百二十天內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擔心衝擊現有與銀行已經達成協商的二十三萬卡債族,朝野協商同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發生不可規責的事由,導致屢行顯有重大困難。
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一千元,但無力支付者可暫免繳納。
債務人向銀行聲請「更生」,必須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償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不得超過六年,但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到八年,換言之,可提出六至八年的還款計畫。債務人如果未提出更生,法院最終也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分配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法院可逕行裁定,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若債務人和債權人無法接受,最終仍可由法院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評估無法還款,也可以選擇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財團,若債務人不願履行清算義務,甚至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者是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產的可能,法院可以拘提或管收等強制手段介入。
為防制債務人利用清算迴避還款責任,反而過著奢華生活,新法也明定「阿B條款」,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限制債務人生活,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其居地,法院得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條文也訂有解除清算復權重生,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止翌日起滿五年,或符合清償債務完畢等條件下,也可聲請復權,債務人因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所受權利限制,不應終其一生。
此外,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造成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甚至是捏造債務,法院也可裁定債務人不可免除債務。
文章來源:中時電子報 記者:高有智/台北報導
聲請清債要還錢禁奢華生活
卡債族要如何運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舉例來說,住在台南市的張三還不出五十萬卡債,他須先與銀行協商債務清償,協商成功,就依協商方案還款,若協商失敗,即可向台南地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在生活受限制下還款,更生或清算完畢後,債務即一筆勾銷。
張三在什麼狀況下可選更生方案?若他有收入、可工作,就可以聲請更生,法院會依張三的能力,核准更生方案,讓張三可在四至六年內,以至少三個月還一次的方式償債至少兩成。
如法官裁准張三須在四年內還卅五萬,張三達成此目標後,其餘即不必還;但更生期間內,如張三被發現隱匿財產,法官即會撤銷他的更生程序改走清算程序,張三還可能被判刑三年以下。
若張三進入清算程序,就得將所有財產交出來清算,除保留生活必需用品及存款外,其餘都要用來償債,也就是進入俗稱的破產程序。
至少五年不能有出國玩、買名牌坐名車的奢華行為,未獲法院核准,也不可離開台南地區,且他也不能擔任「律師」、「建築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代理人」、各種調解委員、稽核人員、競選公職的候選人、親屬會議的遺產管理人、托兒所負責人、兒童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證券商發起人等一百八十種職務,還得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註記,也不得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股票。
張三在清算三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復權,若法院准予復權,除債務一筆勾銷,張三也可出國,並和一般人一樣過奢華日子。
如果張三在清算期間被發現開名車上夜店把妹或任意到台南以外地區,可能被依生活超出一般人程度,管收入監三個月,且不可免責,也無法復權而終身背債。
更生清算法院限6個月內完成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明年4月11日將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施行細則及應行注意事項即將在下月20日出爐,日前銀行公會與司法院進行了兩次座談會,達成「進入法院的清算案件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的共識。
針對銀行公會提出的「反奢華條款」,有鑒於各地消費水準不一,司法院傾向不明定金額,而由各地方法院的法官「自由心證」﹔不過,未來究竟該由誰來監督聲請清算的債務人,其日常消費是否逾越應有的水準,考量到法院人力有限,司法院傾向把此工作丟回給銀行業者,由銀行來執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後,經過數月的研商,司法院即將在下月20日,正式發布「施行細則」及「應行注意事項」,據了解,條文並不多,執行的各項細節將載明於「應行注意事項」中。
銀行公會本週與司法院代表進行的兩次的座談,溝通明年4月11日債清條例正式實施後,相關的作業流程。
根據銀行公會先前通過的「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符合資格的債務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須在45天內,完成與債務人的協商作業,如果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同樣的,如果債務人與銀行協商不成立,銀行也需開具「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讓債務人至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為了避免進入法院的案件「歹戲拖棚」,耗費法院龐大的人力物力,銀行公會與司法院日前達成共識,凡是進入法院的更生和清算案件,必須在六個月完成清算程序﹔至於前置協商部份,法院則將此視為「和解」。
「債清程序」與「更生清算 」不一樣
債清法即將上路,司法院指出,債清的程序分為「更生」與「清算」兩種。「更生」是提出更生方案,在法官的生活限制下執行六年,原則上保證免責,適用於有固定收入的債務人;「清算」不用過六年清苦生活,但有121種職業限制,且不保證免責。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解釋,假如債務人在裁定清算前有固定收入,只要其聲請前兩年的工作總收入扣除自己與負撫養義務者的必要生活費用後,多於「債權人分配總額」(拍賣變賣債務人財產所得後,給債權人分配的金額),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免責。
舉例來說,如果甲的債權人分配總額一共20萬元,若其聲請前兩年(24個月)每月收入2萬元、每月必要生活費1萬元(計算式為2萬元減1萬元後再乘以24,等於24萬元),代表聲請前兩年的非必要生活費用為24萬元,由於高於分配總額20萬元,因此不能免責。
不過,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到規定金額(上例中,甲須再償還4萬元),即可聲請裁定免責。
即使沒有固定收入,若被發現在清算前與清算中有隱匿或毀損財產、捏造債務、浪費、賭博、投機、偽變造帳簿,或明知可聲請清算,還故意與他人交易、作保等「故意變窮」的行為,法官仍可以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原本免責裁定。
解決之道是債權人繼續清償債務,直到每個債權人的受償額達到債權額的20%,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免責。不過,王金龍強調,20%只是取得「免責樂園」的門票,法官依個案還是可以調整償還門檻,裁定不免責。
王金龍表,法院對於隱匿財產、虛報債務等行為很反感,如果債務人只要裝窮就可以免責債務,反而變相鼓勵消費者投機,因此這些「假弱勢」假使被裁定須償還八成、九成債務都不過分。
債清條例也不可毫無節制的濫用,如果債務人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債清條例規定被裁定免責,除非是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無法再次免責。
文章來源:【2008/03/04 經濟日報】
司法院:「清債條例」上路不誠實申報債務可處三年刑期
卡債族最盼望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上路實施,不過,別以為欠再多錢,只要聲請更生或者形容破產,就可以不用還錢。司法院今天對於新法提出解釋,債務人一定要誠實申報債務狀況,如果被法院查出刻意舉債或奢侈浪費,就算完成清算程序,還是不能免除償還之責。
卡債問題造成不少人還不出錢,輕生案件頻傳,因此,在社會要求之下,政府拿出一一對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清債條例,解決無力負擔債務的問題,不過,由於法律條文艱澀,引起外界疑慮,誤以為欠錢經過清算就可以不用還。
司法院調院辦事法官王金龍指出,聲請要符合資格,提出要誠實,不能隱匿債務,更不能刻意舉債,一旦法院查出不誠實或者舉債過奢華生活,就算完成清算程序,都要還錢。
司法院也表示,如果聲請前一年內,有隱匿或者捏造債務的話,還要負擔刑事責任,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來源:2008/02/26
聲請更生軍公教警占三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實施,從部分律師事務所接案的狀況,工作固定、有穩定收入的軍公教警人員是大宗,律師估計至少占三成。
法瑪律師事務所指出,銀行認為軍公教警工作穩定、債信不錯,因此放貸時都很大方,認為公職人員就算欠錢也躲不掉,結果許多軍公教人員向多家銀行借錢投資或做小生意,反而成為欠債最多的族群。
在律師事務所接獲的個案中,有人是陸軍少校輔導長,還有不少警察。律師說,軍公教警的個案,平均欠債至少四百萬元以上。以平均月薪四萬來看,得不吃不喝八年才還得清本金,還不算利息。
例如有名女性巡佐月薪九萬元,本來生活相當不錯,但跟著某前立委投資,她借錢加碼,沒想到投資失利,負債達四百萬元,最近才剛拍賣掉新竹的房子,債務還沒還清。
教職員方面,台中某科技大學的教授,迷上養錦鯉,到處收購一條數百萬元的錦鯉,他光跟銀行借無擔保信貸就超過一千兩百萬元,還向地下錢莊借錢。結果錦鯉身價大跌,散盡家財還債還不夠,連教職也不保。
律師說,男性債務人很多都因為轉投資失利或被騙,因為過去幾年時局不好,很多人投資小本生意,例如開咖啡廳、餐廳失利,有人投資便利超商也不賺錢。例如有名中年男性的個案,就加盟開了三家便利超商,結果欠了快四百萬元,他說超商看似好賺,但卻經常軋不平,只好不斷向銀行借錢,債務越滾越大。
律師說,若聲請法院更生程序成功,法院只揭露給債權人、多半是金融機構了解,同時僅公布在法院公告欄上,所以軍公教警人員聲請個人破產,不用擔心被服務單位知道。而且根據司法院已公布的一百廿一項更生人不得從事的職業中不包含軍公教警,讓這些破產者較不擔心丟飯碗。
文章來源:【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債清條例將上路協商門檻再放寬
趕在債清條例4月上路前,前置協商申請條件再度放寬。原先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必須低於1,200萬元,才可申請協商;但相關單位現在剔除該規定,民眾只要積欠金融機構貸款,就算欠款金額超過1,200萬元,也能申請協商。
債清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原則上,只要是「個人」積欠的債務,都適用這個條款。債務人可先跟銀行協商減債,若仍償還不起,還可以跟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債清條例也不是每個還不起錢的人都能適用。想進入債清條例者,必須先與銀行「前置協商」,才能進一步聲請更生、清算。
銀行主管指出,法院的前置協商作業準則,原先有四個條件,包括必須是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債務人、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且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必須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債權,以及債務人無擔保或是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但最近法院放寬前置協商的條件,剔除負債金額小於1,200萬元的限制,民眾就算欠再多錢,都可以申請協商。
律師提醒,雖然進入協商的債務金額已無上限,想聲請更生的債務人,債務仍必須在1,200萬元以下;清算則不受限,就算欠債10億元,一樣可以跟法院聲請清算。
針對申請人條件,律師說,沒有從事營業活動者,包括上班族、打零工等受薪階級,或是家庭主婦。如果有營業行為,但月營業額平均不超過20萬元者,也可以申請。
換句話說,計程車司機或攤販,只要每個月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且在任何一家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有負債,就可以把倒會等的民間債務一起拿到協商機制平台來協商減債,或是聲請更生與清算。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債清法過渡期勿輕率與銀行協商
受高循環利息之苦的卡債族,終於有翻身機會了!明年四月十一日起將實施的債清法,債務人可以依照個人狀況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目前仍在等待期,法扶會鼓勵卡債一族堅持下去,待法令實施後,將為債務人打開債務舒緩的另一道大門。
95年時共有22萬卡債族透過銀行公會通過與銀行協商,法扶會律師陳芬芬提醒已達成協商的債務人,在債清法實施之前,若主債權銀行前來聯繫表示能重新協商,債務人就需考慮重新協商的條件自己是否能負荷,若貿然答應,等到自己無法履行義務而毀諾,在明年債清法上路時,債務人若要申請更生或者是清算,都有可能會遭到法院的拒絕。
債清法實施後,債務人可透過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兩種管道舒緩債務壓力,更生適用於無擔保或優先權的債務總額1200萬以下的債務人,假設債務人有房貸500萬,卡債等信用貸款800萬,雖相加為1300萬,但因房貸屬於有擔保債務不在此限,債務人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通過更生程序後,債務人須向法院提出未來6年(至多8年)的還款計畫,待法院核准再依照計畫還債,還完債務後就無須負責債務,就是所謂的當然免責。
清算程序則適用於債務超過1200萬元以上的債務人,須將所有的財產交於法院處理,把財產變現金分配給債主,接著可能獲得「免責裁定」在清算後無須再還任何債務,或「不免責裁定」未來扣除薪資或其它固定收入。清算後債務人的生活費用不可超過一般人的水準,且生活限制較多,待還清債務清算結束滿五年後才能聲請復權。
法扶會會長林永頌律師表示,由於目前尚處於債清法等待期,債務人無法聲請更生或清算,但他鼓勵卡債一族要把握住「四不五要原則」不需報財務、不隱匿財產、不輕易毀諾、不輕信代辦;要照實回答、要配合法院、要勇敢面對、要誠意還錢、更重要的是要充滿信心,不要輕言放棄生命,因在明年債清法實施後,都一定會有合理可負擔方式解決債務,卡債族一定要堅持下去。